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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延期」还房贷,法院怎么判?

周旭辰 新则 2023-03-22


2022年3月下旬,全国多地疫情不断升级,为控制疫情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部分企业及个人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对于个人而言,如果这种情况下自己还有房贷,能否延期还款?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周旭辰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近日,一则中信银行对一位在上海工作的购房者因疫情还不起房贷,申请延期还款的回复刷爆了各大房地产公众号,并成为微博热议话题。



该答复显示,中信昆山银行暂无减免相关规定,因此不同意该购房者的申请。



不过,个人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能否延期还贷,不是银行说了算,而是法院说了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化,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


笔者查阅了涉及该条司法解释的金融类案件判例,自2020年以来一共93例判例,这些判例中银行多以个人逾期还贷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个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从这些判例的结果来看,个人能举证证明自己的确因为疫情或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法院通常还是会引用该条司法解释规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或酌情给予个人一定的还款给付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但根据这些判例,如果个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延期还款的抗辩理由则不会被支持:


1. 个人所在地受疫情影响较低


新冠疫情对不同地区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所在地受疫情影响较轻微,法院可能较难支持其抗辩意见。以(2021)桂0302民初3016号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法院认为,被告韦李玲所在地区南宁市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程度较轻微,且案涉贷款系被告用于消费,贷款期限于2020年10月17日已经届满,根据公平诚信原则,本院对被告关于延长还款期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2. 个人未失去收入来源


延期还款的抗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主要还是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如果个人系公务员、老师、退休人员或其他仍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企事业单位人员,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其抗辩意见。


以(2020)鲁0725民初374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刘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法院认为,被告职业系老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宽限条件,其从银行借到款项后又用于第三人使用,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故对被告关于因疫情延期还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3. 疫情结束后不积极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还是建立在个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的基础上,个人如果在疫情发生前就逾期还贷或者在疫情影响结束后仍然不归还贷款的,则抗辩理由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以(2021)湘0802民初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胡玉章、田云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例,法院认为案涉贷款自2019年11月开始未足额还款,自2020年2月9日起再未返还贷款,案涉贷款期限于2021年1月8日已经届满,根据公平诚信原则,本院对被告胡玉章关于延长还款期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司法裁判倾向,我们再来分析这位花桥购房者的情况,花桥经济开发区及上海市(这位花桥购房者的工作所在地)自3月以来持续升级防控措施,上海市甚至于2022年3月28号开始,以黄浦江为界限,在全市范围内分两批实行分区封控,对抗新冠疫情。


封控区内暂停市政公交通勤,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如果这位花桥购房者能举证证明自己因受疫情或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进而导致疫情期间逾期还贷,并且在疫情结束后积极归还贷款的,即使银行届时如回复中所称的那样启动诉讼程序,要求这位花桥购房者立即归还全部本息的,法院一般都会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最后,笔者想说,本轮疫情给广大企业及个人带来的影响较2020年有过之而无不及,相信因此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及个人也不在少数。央行等五部门亦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个人仅在疫情影响期间逾期还款之后就正常还款,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应在此疫情背景下,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而应当积极响应上述政策,主动出台延期还款政策,营造更为友好、互利、健康的金融环境。



就这一点,笔者要给常熟银行点赞,为其他银行带了个好头,希望各个银行应该也能尽快跟进,大家团结互助、共克时艰!


作者简介:
周旭辰,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先后任职于多家品牌开发商,十余年房地产法务经验,在房地产投资并购、开发运营、销售、交付等环节具有丰富的经验。联系方式:1370170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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