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在“曾雷、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案”中,最高院认为,第一,“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第三,曾雷并未举证证明其基于冯亮、冯大坤的意思表示或实际行为并对上述股东的特定出资期限产生确认或信赖,又基于上述确认或信赖与甘肃华慧能公司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老股东无需对甘肃华慧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
在“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太兴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就益业能源公司当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而言,德厚公司主张其对益业能源公司的信赖利益因益业能源投资公司未缴纳出资并转让股权而受到损害,明显依据不足。因此不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080号
在“中建华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新农创抚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在“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等与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院认为虽然在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但是任何股东均应善意行使股东权利和义务。原股东戴天梅、杨居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随即对公司进行减资,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因此需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21)陕民再138号
在“汤亚军、汉中兴源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案”案件中,汤亚军以0元的价格向新股东刘迪转让股权,且刘迪受让股权后至出资认缴期满也未缴纳该出资,因此法院认定公司股东汤亚军明显具有滥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判决其在未缴纳出资的1175万元范围内对汉中兴源公司不能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20)京03民终3550号
在“杨榜桢与陈学斌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益启公司原股东杨榜桢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益启公司所欠立山皮件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一条理由是:被执行人益启公司欠付的债务已经静安法院(2017)沪0106民初41625号生效判决确认,在立山皮件公司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益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
案号:(2021)京民终600号
在“李炯与中青汇力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案件中,债务产生之时,股东邢茂丽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5月19日,后变更为2015年12月31日;债务到期后,认缴时间延长至2044年1月11日,属于在公司发生到期债务且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规避到期债务,故法院判决邢茂丽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本案通舜公司、周洁茹是被上诉人与铸仑公司发生涉案设备买卖合同之时的股东,两股东享有涉案买卖合同为目标公司所带来的利益,在涉案股权转让之时,其对于公司所欠债务应为明知;其次,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上诉人通舜公司与周洁茹因转让股权而免除的出资义务应予以回转。故判决老股东对公司所欠货款承担相应责任。
在“郭莹莹与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仲鼎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法院认为,郭莹莹在公司章程中承诺认缴期限至2044年10月9日,该出资承诺的认缴期限为存续的时间段,在此期间其均有出资义务,故虽其认缴期尚未届满,但其转让股权时对青岛仲鼎润公司仍负有出资义务。
……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系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原告与股权受让人的约定而予以转移或免除,故原告郭莹莹虽将其在被告青岛仲鼎润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但其对被告青岛仲鼎润公司所负的出资责任并不能随之转移或免除。
7月的最后一周,新则还将带来两场精彩直播,点击下方按钮预约本月直播,精彩不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