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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基于解除协议还是原协议?

史振杰 新则 2023-05-18


合同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给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可以约定原协议自始无效吗?合同解除后会有哪些法律后果?债权人的主张基于解除协议还是原协议?本文以相关案例展开分析,为大家在合同解除争议案件中提供一点诉讼思路。



文 | 史振杰 天朗控股集团高级法务经理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商铺,分别与甲公司、物业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合称“原协议”)。两份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共计欠缴租金100万元、物业费30万元;后三方达成《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协议》生效之日原协议解除、乙公司在《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搬离;同时约定《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乙公司须向甲公司与物业公司支付欠款130万元。


《解除协议》生效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搬离商铺,然而却未按照《解除协议》约定支付欠款。甲公司与物业公司均欲起诉乙公司。然而在诉讼准备阶段,甲公司与物业公司的法务团队就诉讼策略产生了分歧。


甲公司的法务团队认为应该按照甲公司诉乙公司欠缴租金、物业公司诉乙公司欠缴物业费两个案件立案,因为乙公司分别违反了《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基于两个合同分别发生的两笔债务,而对于甲公司和物业公司而言,是两笔债权,因此应该分别立案;而物业公司的法务团队认为既然三方已经签署了《解除协议》,且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解除协议》生效之日,《租赁合同》与《物业合同》均解除,因此,乙公司的债务已经从基于两个合同分别发生的两笔债务转化成基于《解除协议》产生的一笔债务,因此甲公司、物业公司应该作为共同原告以乙公司违反《解除协议》约定以一个案件起诉。双方僵持不下。


笔者根据此案例撰文,试分析一二。


- 1 -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合同解除后双方已经履行的部分、还未履行的部分应如何处理,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如果说合同的成立是为了建立或变更某个法律关系,而解除协议是为了终止某个法律关系。建立一个法律关系通常是为了获益,而终止某个法律关系通常是为了止损。


例如在本案例中,乙公司资金链条断裂,几乎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与债务偿还能力,作为守约方,甲公司此时最优解决方案即尽快与乙公司终止租赁合同关系,继而将商铺出租给其他商户收取房租。因此该解除协议主要约定了两点:


  • 在约定的时限内乙公司搬离商铺;

  • 在约定的时限内乙公司向甲公司与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租金与物业费。


- 2 -

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甲公司法务团队认为,原协议解除不影响原协议“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的当事人仍应遵守及履行。乙公司欠付款项的支付问题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甲公司和物业公司仍应以原协议进行诉讼。


那么,什么是“结算和清理条款”呢?《民法典》未对其进行明确解释。一般而言,结算条款是指合同中关于合同当事人给付方式、给付时间、货币种类等方面的相关条款;清理条款是指对债权债务的清点、估价和处理等相关条款。可以理解为“结算和清理条款”主要是为了了结和清理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的有关条款,是用于在未形成解除协议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善后条款”。法律赋予这样的条款独立性主要是为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提供依据。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主要针对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不宜包含协商解除。因为协商解除模式下,合同当事人就“结算和清理条款”重新进行了协商、约定,不需要以已经终止的原协议条款作为依据。


因此,若在解除协议已经生效的前提下依然以原协议条款主张恐有不妥。那么在有解除协议的前提下必然不能以原协议进行主张吗?经笔者咨询当地基层法院,却发现司法实务中也未就此问题达成统一处理意见。


- 3 -

根据解除协议的内容确定诉讼策略


既然法理上有所争议,司法实务中也未形成统一意见,那么对于守约方而言,在诉讼主张的依据方面似乎就多了一些选择,然而守约方真的可以随意选择吗?笔者认为,具体诉讼策略的确定还应根据个案进行综合分析。


1. 若解除协议未对原协议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理论上来讲,各方自愿达成的解除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新的合同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


然而,若解除协议未对原协议债务进行变更,很难说这样的协议产生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或者说即便解除协议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但是这个协议中的债权债务与原协议债权债务具有同一性,那么,这个解除协议可以认为是原协议的一个终止条款,仅仅起到终止原协议的作用。该协议没有建立实质上新的法律关系或变更原法律关系,以哪个合同起诉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因此用原协议起诉理论上也是可以的。


另外,如果解除协议仅仅简单约定了原协议解除日期,或者仅约定了乙公司于解除日期以及搬离时间却没有约定乙公司的欠款缴纳条款,那么对于欠付的租金、物业费的主张,甲公司与物业公司则恐只能以原协议作为依据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进行主张。


2. 若《解除协议》对原协议进行了变更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以原协议进行诉讼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三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未提及原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若以《解除协议》为依据诉讼,则无法向乙公司主张原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这就涉及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该问题曾经长期困扰着法律学界与实务界。


在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出台前,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是排斥的,其理由大都是认为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有效存在的前提下才产生的责任,合同被溯及既往的解除后,违约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


但后来有所变化。首先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买卖合同这一个合同类别打破“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相悖的认知。


而后《民法典》出台,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增加了因违约解除合同时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合意排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正式确立了所有合同在违约解除的情形下,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


由此可见,对于甲公司和物业公司而言,在《解除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原协议起诉更符合自身利益;然而甲公司和物业公司也应该预见到:此时乙公司可能会提出抗辩,而依据依然来自《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该条款中的“除外条款”为本案中的乙公司免除违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乙公司可能会提出:《解除协议》中未约定原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仅仅约定了在确定时间支付欠付的租金与物业费。原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随着《解除协议》中的重新约定而终止,乙公司只履行《解除协议》即可,因此甲公司与物业公司不得依据原协议主张权利。


乙公司的抗辩论据在于:原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除外情形,该条款打破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也否定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情形。因此,乙公司可据此抗辩不承担原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结语


通过本文,笔者希望以实际发生的案例现身说法,为大家在合同解除争议案件中提供一点诉讼思路。


这里也提示读者,解除协议的签订应当尽可能详尽,并将合同解除的后续问题全面约定,尽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但是若解除协议对原协议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进行了变更,则很有可能打破这种独立性。


签订解除协议本是为了打破合同僵局,及时止损;如若解除协议签订得不完善,反而可能损害自己的权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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