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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施行后确定的一项新制度。遗产管理,是指在继承开始后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民法典》第1145-1149条为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规定,本文将以条文理解为基点、结合相关司法案例,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并给出自己的认识,以供大家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首先,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则在遗嘱生效时遗产管理人开始执行职责;若未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指定了遗产执行人的,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生效时取得遗产管理人身份;若既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又指定了遗产执行人的,则遗产管理人和遗产执行人各司其职。其次,若被继承人遗嘱中未指定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推选遗产管理人。这里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而不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再次,若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共同管理遗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最后,若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可参照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如:不认可被继承人遗嘱中遗产管理人、遗产执行人内容的真实性;有多名继承人,均想担任遗产管理人或均放弃继承;部分继承人下落不明;继承人范围不明;继承人不想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等等。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3.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能否申请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为遗产管理人?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最高院认为:可以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四十五的规定,从遗产执行人、继承人中选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产执行人、继承人的,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从字面含义上,最高院措辞为“可以”,而非应当,那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能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吗?笔者通过输入案由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检索案例,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仅有22件,其中仅有一件涉及申请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遗产管理人(案号:(2021)川0107民特142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苟忠富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苟忠富的遗产,苟忠富的遗产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以及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但涉及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可能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通过检索司法案例,债权人主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及方式:① 无继承人时,申请指定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再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债权。- (2022)京0106民特66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住房担保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指定丰台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本院认为:...住房担保中心代被继承人杨某某偿还借款后,成为杨某某的债权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经本院多方查询,被继承人杨某某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亦没有兄弟姐妹。现有证据显示杨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没有线索表明杨某某生前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杨某某生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因此,住房担保中心申请丰台民政局担任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2)京0106民初13410号(遗产管理纠纷)
法院认为:...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代杨某某偿还涉案房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76 374.03元,依法应在其所遗留的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经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民政局被指定为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故丰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② 有继承人时,债权人往往不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而是直接起诉全部继承人。若全部或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如何处理?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观点:(1)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将导致债务履行不能,放弃继承行为无效,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认为:...由于刘某某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只能法定继承,谢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负有在继承刘某某遗产范围内对黄某清偿债务的义务。由于谢某放弃继承权,导致谢某履行债务不能,有悖于“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合法利益。故谢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谢某应当在继承刘某某遗产范围内对黄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不能产生约束力,仍应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认为:...被告刘汉杰、被告亓金凤、被告刘珂延、被告刘夏彤均表示放弃继承,是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行为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能产生约束力。故被告刘汉杰、被告亓金凤、被告刘珂延、被告刘夏彤作为刘四海的继承人,虽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但仍应作为刘四海的遗产管理人,并应承担以其所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上述债务的责任。(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应配合债权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认为:...因陈某2、成某、田某1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可以不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负清偿责任,但陈某2、成某、田某1作为陈某丽的继承人应配合陈某1、刘某在陈某丽的遗产范围内清偿相应债务。(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无需再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应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法院认为:...李某1、李某2和李某3在一审期间提交书面放弃李建文遗产继承权的声明,张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1、李某2和李某3实际继承了李建文的遗产,故一审未支持张某向李某1、李某2和李某3主张权利的诉求,并无不当。如张某发现李建文留有遗产,可就该债权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处理有关债权债务的事宜。张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5)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债权人应当待指定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或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后,再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明某在诉状中明确表示崔某(系刘雪柏妻子)、刘某(系刘雪柏父亲)、闫某(系刘雪柏母亲)三人均不继承刘雪柏的财产及债务,基于此,刘雪柏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应由刘雪柏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综上所述,待刘雪柏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后或者明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后,明某方可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其债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的目的有三个:保护遗产的安全及完整、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条规定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关于遗产清单制作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在从速清点遗产后,应尽快制作遗产清单。遗产情况既包括遗产范围,即遗产具体包括哪些财产,也包括遗产的现状,如遗产在谁手中、折旧程度如何、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为避免损害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应向全体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 如何界定遗产管理人采取的行为为“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应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如对房屋进行维修、对于易腐败的遗产及时变卖以保存价款、支付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等。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才可以对遗产改良和利用,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则属于处分行为,不是管理上的必要行为,如遗产管理人任意处置遗产、将遗产赠与他人等。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笔者认为,目前遗产继承案件数量增多、遗产范围越来越广、种类及表现形式愈加复杂化,且从本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来看,管理遗产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要求遗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从更有利于履行职责的角度来讲,遗产管理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能否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一般认为,基于保护遗产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遗产管理人应该有一定的权限在遗产管理期间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并实施一定的处分行为;至于遗产管理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有待进一步探索;实践中,如果其不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也可以以继承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笔者通过案例检索,有以下认可遗产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例,供大家参考:法院认为:...王晓宇作为王跃文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处理被继承人王跃文的债权,即以原告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综上所述,原告王晓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认为:...经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民政局被指定为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故丰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当在被继承人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判决如下: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被继承人杨某某遗产范围内给付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代付的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法院认为:...在此情形下案涉股权的收集、管理和协助执行尚需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协助配合,因此在承认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同时,新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而不是替代原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遗产管理人直接被列为被告的,其成为被执行人更无疑问。需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本身并非责任承担主体,故不能执行遗产管理人名下的财产清偿债务,也不能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高措施。司法案例亦印证了此观点:
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虽然可以成为被执行人,但其并非责任承担主体,其主要职责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和分割遗产,因此不能直接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亦不能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亦规定,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后,也是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本案中,...对于遗产管理人王某名下鑫达商城X座X号房屋和安大城市广场X地下人防商城,在无证据证实上述财产为寇西周遗产的情况下,济阳法院对其进行查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对寇长义、王某、寇清松、寇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予一并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本条表述来看,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且为过错侵权责任。客观上,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如,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遗产毁损;未尽职尽责清点遗产,遗产清单遗漏了部分遗产,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等。认定重大过失,应与一般过失相区分,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若遗产管理人编制的遗产清单遗漏了遗产,那么应辨别遗漏的原因,若是因部分继承人故意隐匿、转移遗产导致,遗产管理人已尽到了和对待自己事务相当的注意义务的,不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本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为:笔者认为,基于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规则,若数个遗产管理人共同行使管理职责,且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那么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若各遗产管理人职责范围及权限明晰,各司其职,则某一遗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所涉后果不应及于其他遗产管理人,各遗产管理人应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1. 能否获得报酬应当视不同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而作区分。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能否获得报酬尚无明确规定,学界也未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笔者认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执行人的,可以参考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对报酬没有约定时,可赋予遗产执行人“任意解除权”,由其决定是否担任遗产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遗产管理人尽职管理义务和获得报酬权利的失衡。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能否获得报酬尚无明确规定,学界也未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笔者认为,继承人推选遗产执行人的,可以参考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对报酬没有约定时,可赋予被推选的人“任意解除权”,由其决定是否担任遗产管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遗产管理人尽职管理义务和获得报酬权利的失衡。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管理的其实是自己的事务,管理的利益也归属于自己,一般认为,此种情形下原则上不需要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实践中,在没有受遗赠人的情形下,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其实是代表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进行遗产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进行遗产管理其实具有行使职权的性质,这种情形下,一般认为,原则上不应当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也即,遗产分割顺序为:必留份、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应纳入哪一清偿顺序,能否纳入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遗产管理费用是为了保全遗产而产生的成本费用,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是为了管理遗产而产生的债务,其目的均在于保障遗产的安全和顺利分割,维护遗产继承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应由遗产支付,而且应当置于最优先受偿的顺序。遗产不足以支付报酬的,若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有约定的,遗产管理人可向继承人、受遗赠人请求支付。当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置于最优先受偿顺序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是:若继承人以此为由将部分资产计入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以达到变相转移遗产的目的,因此损害债权人或其他继承人利益时,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正如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优先受偿参考《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破产费用优先清偿的规定,关于遗产管理人报酬的数额和比例问题亦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以遗产价值总额为基准,限制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报酬,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3. 遗产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应否返还已收取的报酬问题。在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协议约定收取报酬的情形下,如果遗产管理人未尽法定职责,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损害的,比如未尽到对遗产的全面清点、编册或妥善保管义务,致使遗产被转移或者毁损、减值,甚至灭失的,一方面,若遗产管理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遗产管理人未尽法定职责的行为是违反其和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向其拒绝支付报酬,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返还。《民法典》上述五个条文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相比“《继承法》时代”,更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地对遗产进行分割,实现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仍有许多待完善之处,比如对现有条文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各法院裁判口径不一;以及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问题、遗产管理人报酬优先性问题等还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理解与适用时存在困难。本文仅简要分析上述五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自己的思考与观点,以期与大家进一步深入探讨与交流。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第1版
[3]罗师:《民法典》视域下遗产管理人制度实务问题研究
[4]徐文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兼论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的完善
[5]诸海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实务困境的破解
[6]莫志:论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之边界—兼评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1145-1151条
[7]吴国平: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则适用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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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周四)晚上8点,大鱼聊天室三人对谈,我们邀请到浩天律师事务所蒋琪主任和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张志主任,一起聊聊律所管理、律师发展等话题。直播不可回放,欢迎点击上方按钮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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