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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浙江唯一!萧山法院一重整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典型破产案例

萧山法院 2022-09-13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破产案件依法公平高效审理,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人民法院积极实践破产法律制度,优化破产制度运行,注重企业救治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审理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典型破产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公开发布,浙江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入选其中。(详见案例10)


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破产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的效能:

  • 促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注重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 充分保障债权人在重大财产处分中的决策权,提升债权人的程序参与度。

  • 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保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推荐权和更换权。

  • 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




目录

1.营运资产整体出售,最大程度实现营业继续——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2.企业资产组合出售,提高资产整体价值——杰克沃克(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3.破产清算转重整,充分运用重整维系有经营前景企业生存——重庆海虹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4.重大资产处置经债权人同意,有效保障债权人权利——中航世新燃气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世新安装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5.充分保障债权人重整程序性权利,维护债权人重整积极性和重整利益——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

6.更换未尽职管理人,支持债权人行使管理人更换权——上海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7.预重整及时指定管理人,保障债权人的推荐权——北京联绿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新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8.充分尊重债权人合理意见,指定债权人推荐的机构担任重整管理人——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运动时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9.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北京中电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10.妥善处理权益未受影响和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表决问题,兼顾重整的效率与公平——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

妥善处理权益未受影响和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表决问题,兼顾重整的效率与公平——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杭州萧山朝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破产清算案。因企业具有重整可能及重整价值,经债务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朝阳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2020年1月21日,朝阳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部分债权人因对重整程序和重整计划草案了解不够,未投赞成票或未及时投票,导致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经管理人、重整投资者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再次协商,在充分保障其权益的基础上,获得了上述债权人的认可。


2020年6月28日,朝阳公司债权人会议再次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在本次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中,因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调整,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第一次表决中同意的债权人不再参加本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最终在二次表决中获得各表决组通过。2020年8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朝阳公司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调整时,先前已表决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不再参与表决的典型案例。


重整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对其权益产生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等。一般而言,权益未受到重整程序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属无利害关系人,重整计划草案当然无需由其进行表决。而对于第一次表决中已投票赞成的债权人,虽属利害关系人,但因其已经主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对其权益的影响,在管理人未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实质修改的前提下,也无需参加二次表决。


本案中,因再次协商未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实质性调整,表决组中此前已同意的债权人无需参加二次表决,仅由未投票及未投赞成票的债权人进行二次表决。如此的表决规则设计,在保障债权人知情权与表决权的同时,还大大缩短了表决时间,降低了重整成本,体现了重整制度快速拯救企业的价值和功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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