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媒体蓝皮书:建议开放接受电子证据,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神琥鉴定 神琥司法鉴定 2020-09-04

6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10 (2019)》。新媒体版权保护是蓝皮书重点探讨的议题之一。随着“伪原创”“洗稿”等网络侵权现象愈演愈烈,蓝皮书建议进一步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力度,同时设立互联网法院解决网络版权纠纷,更为开放地接受电子证据,降低维权成本。


当前,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飞跃发展,互联网得到了广泛的普及。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9.6%,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也带动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数据,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4.8%,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其中互联网和新媒体行业显示出较大发展潜力。

蓝皮书分析指出,2018年的新媒体行业,移动应用、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应用新业态不断涌现,但“伪原创”“洗稿”等网络侵权现象也愈演愈烈,制约着新媒体行业的良性发展。在现有环境下,网络侵权逐渐呈现出成本低廉、行为隐蔽、形式多样的特点,存在侵权行为发现难、认定难和制止难等问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矛盾日益突出。

对此,蓝皮书建议持续增强新媒体版权管理,严厉打击版权侵权行为。设立互联网法院解决网络版权纠纷,同时更为开放地接受电子证据,降低维权成本。

一方面,互联网法院的出现,使得权利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解决了网络版权维权周期长、投入成本高的问题,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目前,我国已成立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理涉互联网案件。

另一方面,正如电子证据专家刘品新教授所言,“在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已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作为网络版权诉讼案件的主要证据类型,电子证据迫切需要被更为开放地接受。但由于电子证据具备复杂易篡改、科技含量高等特点,需要对其证明力作出认定方可作为证据采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认定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已成趋势,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专业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三方机构,近年来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参与了“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漫画著作权侵权”等多种类型网络版权纠纷案件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作,为权利人提供司法鉴定支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以电子证据为武器助力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支持新媒体版权保护。

点击下图即可查看鉴定所关于游戏侵权的鉴定案例

数字经济浪潮下,新媒体行业的发展必然欣欣向荣,新媒体版权保护任重道远。神琥鉴定所将充分发挥科技的力量,为新媒体版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添砖加瓦,保障司法公正。


推荐阅读

案例丨游戏侵权鉴定案——涉知识产权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案例丨做了电子数据保全,为什么还是败诉了?

案例丨关于企业勒索病毒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案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