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阳春老人和摩托车发生碰撞以脑震荡等病情入院13天,获赔八千元医药费!
事发的监控视频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8月3日,被告范某驾驶粤Q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由南往北行驶,9时4分许行驶至阳春市春城街道阳春大道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2米路段右转弯驶入人行道时,与沿人行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由原告区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区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于8月2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没有实行分道通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区某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没有实行分道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范某和区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附判决书)
原告提供的受伤照片
阳春市中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写着中医诊断:头部内伤,气滞血瘀。
西医诊断:1、脑震荡2、脑萎缩、3、左肾多发结石、4右肾囊肿、5、高尿酸血症、6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建议及注意事项:建议出院后休息2周,住院期间留陪人1名,不适随诊。(附出院记录)
住院的单据和出院诊断
本次事故造成区某受伤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综合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法院对原告区某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作出以下的认定和评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阀》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8001.5元给原告区某;
二、驳回原告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范某负担。
1、嚣张!阳春一男子在潭水的小学门口扬言“整死保安”,引关注……
2、太震撼了!阳春这个村的人居然赤脚踩在36把锋利的刀上,刀梯高70米!
6、阳春岗美、河口6家土榨花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查处!
7、7个年轻男女餐馆吃完饭居然溜了,阳春老板娘流着泪发了一条朋友圈... ...
8、阳春一男孩双目失明,法院认定阳春这医院存医疗过错,赔偿56万元!
9、这条国道新(改)建工程经过阳春岗美,投资9.5亿元。与规划的国道G325线轮水至马水段相接!
10、阳春一男子涉嫌酒驾撞车,还向对方索赔,最后... ...
欢迎关注:南方阳春
专注阳春新闻 | 民生 | 公益 |
便民 | 教育 | 广告 | 文艺 |
报料 | 微信 zorro951157
广告 | 13542607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