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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贵州人大 2021-11-01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李三旗作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2005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规定》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李三旗作说明时说。

李三旗表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适应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总结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组建立法工作专班。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启动《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收集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学习研讨。

深入开展立法调研。今年4月,立法工作专班先后赴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黔南州人大常委会、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形成省内外调研报告。

扎实做好起草工作。今年6月,立法工作专班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多次修改,起草了《修订草案》(初稿)。

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召开会议进行论证,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常委会领导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全省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

 

修订的总体思路

起草《修订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以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有关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二是在认真总结提炼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立法经验,将我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践中形成的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在制度设计上留有操作空间,通过今后的实践,积累经验、逐步完善。《修订草案》共二十条,分别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相关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修订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对部分内容作了修订。《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繁荣进步方面的重要情况”。第五条第八款修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在文本相关内容中增加了“省监察委员会”。

对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实施意见》精神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实践,《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采取原则规定、具体列举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对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作出决议、决定的九项内容,第五条规定了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十三项内容。

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七条规定:“拟讨论的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和重大创新举措等的决议、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前向省委请示报告。”

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九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工作部署,充分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代表、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同意后,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三是规定有关议案报告的提交时间。参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文图:人大论坛融媒体

编辑:甘玥

编校:吕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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