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酒后乱性,定强奸,还是通奸?
转自:精锐律师网
现在女性地位提高了,女性也可以在公众场合饮酒抽烟了,但是限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饮酒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
另一方面,会给很多不怀好意的男人性侵制造可乘之机,很多不怀好意的男人对女性极力劝酒,意图灌醉女性对女性实施性侵害。
女性遭到性侵害以后,碍于面子或者出于维护自己家庭的目的,选择忍气吞声。更有一些男人在和女性发生完性关系后拍下女性的裸照,以便以后威胁女性再次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建议女性朋友自尊自爱,学会自我保护,在遭到性侵害后及时报警。
孙女士刚过三十岁,为人热情豪爽,喜欢结交朋友,干姊妹拜了好几伙。孙女士的丈夫刘先生勤劳能干,做点小生意,经常要去外地进货,他们的女儿乖巧可爱,十分讨人喜欢,孙女士的公公婆婆都是退休干部,领着退休金。孙女士的公公婆婆退休后闲着没事,公公帮着刘先生照看生意,婆婆就帮孙女士接送照看孩子。他们家境也算殷实,一家人的日子也过得幸福甜蜜。
由于孙女士朋友多,孙女士也喜欢热闹,热心参加朋友聚会,聚会时还喜欢饮点酒。一次孙女士的闺蜜过生日,邀请孙女士参加生日聚会,闺蜜邀请参加聚会的朋友很多,朱先生也是其中之一。
朱先生人长得潇洒帅气,能说会道,酒量也好,还极富幽默感,会活跃酒桌气氛,特别擅长取悦女性。因朱先生和很多女性有暧昧关系,朱先生的妻子也于两年前和朱先生离婚了。席间,朱先生极力吹捧孙女士,并一个劲的劝孙女士喝酒,孙女士不胜酒力,一会就醉了。朱先生得知孙女士的丈夫出差了,孩子也去爷爷奶奶家了,就要求送孙女士回家。
朱先生把孙女士送到家里,发现孙女士的丈夫和孩子果真不在家,就强行和酒醉昏迷的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孙女士第二天醒来,发现和朱先生赤裸裸的躺在床上,就知道昨晚发生了什么,孙女士把还在熟睡中的朱先生砸醒,要告朱先生强奸,可朱先生说是孙女士酒后乱性,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的,朱先生然后对孙女士一番甜言蜜语的哄骗,加上举重若轻的威胁,孙女士也怕传出去影响不好,更担心丈夫知道后会和他离婚,就放弃了报警的念头。
孙女士让朱先生赶快走,并告诫朱先生不得对外宣扬,全当是一夜情,以后个人过个人的生活,互相不打扰,权当一切没有发生过。
这次发生关系后,朱先生偶尔给孙女士发个信息或打个电话问候一下,孙女士慢慢地竟然把朱先生当做了知己,经常和朱先生互诉衷肠,两个人的心越来越近,特别是孙女士伤心或者孤独寂寞的时候,朱先生就成了孙女士的倾诉对象。
朱先生在孙女士丈夫不在家的时候,就单独邀孙女士吃饭,然后就是宾馆开房。两人发生性关系越来越频繁,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孙女士的丈夫得知了两人的奸情,就提出了离婚。
由于孙女士和朱先生通奸,导致孙女士的女儿在小朋友面前抬不起头,有一次,孙女士的女儿和小朋友产生了一点小矛盾,小朋友骂孙女士的女儿“小骚货”“小狐狸精”,这让孙女士的女儿自尊心受到极大打击,孙女士的女儿开始恨自己的母亲,也不让孙女士探望她,并要和孙女士断绝母女关系。孙女士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决定和朱先生彻底断绝关系,但是朱先生不愿放手,要求孙女士继续和自己保持这种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拿出了孙女士的裸照以及孙女士和自己发生性关系时的照片相威胁。
朱先生第一次和孙女士发生性关系应定性为强奸,构成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客观上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迫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
(一)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
(二)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
(三)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
(四)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
(五)造成或者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
(六)组织或者利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朱先生用酒灌醉孙女士并强行和孙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后来在朱先生甜言蜜语的劝说下,孙女士又多次自愿与朱先生发生性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发生了强奸与通奸的转化,朱先生的强奸行为转化成了和孙女士通奸,对朱先生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在孙女士的女儿因孙女士和朱先生通奸受到侮辱后,孙女士提出和朱先生断绝关系却遭到朱先生的威胁,朱先生再次强行和孙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转化成强奸。虽然孙女士有段时间和朱先生通奸,但后来孙女士不愿继续和朱先生通奸,朱先生仍然纠缠不休,并以裸照威胁孙女士等手段强行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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