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的法治与治理”高端论坛暨第四届慈善法律与政策研究年会 | 慈善法10
- 有思想的行动者在这里相遇 -
2020年12月13日,“慈善的法治与治理”高端论坛暨第四届慈善法律与政策研究年会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举办。会议由《关于<慈善法>执法检查后启动修法程序的建议》起草小组策划,北京师范大学人文和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基金、基金会中心网协办;来自学界、公益慈善界、媒体、政界的近90位嘉宾现场参与了本次会议。
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珠海校区管委会主任王守军教授
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荣军教授
珠海市民政局局长陈耀平
滑动查看更多
在会议的开幕式,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理事长刘培峰教授的主持下,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珠海校区管委会主任王守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荣军教授,珠海市民政局陈耀平局长代表主办方和东道主做了致辞,对与会嘉宾表示欢迎,并预祝会议圆满成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马剑银
其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剑银做了主题为“《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的解读与回应”的主旨演讲,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背景、主要视角及其展开。
在主旨演讲中,马剑银首先重申了《慈善法》立法的重要意义。就此,他主要提出了四点:
(1)《慈善法》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重要的制度节点;
(3)《慈善法》的制定是我国新时代立法体制改革的典型成果、体现着全国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特征;
(4)《慈善法》的制定历时十余年,过程反复,来之不易,建立起慈善事业法治化的教义学基础。
《慈善法》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法治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慈善法》开展了首次执法检查;同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春贤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
马剑银认为,该报告对《慈善法》实施取得的成就归纳得非常精准,对《慈善法》执行存在的问题指出得非常犀利,对《慈善法》实施中慈善组织的问题提及得也很多,其中涉及我国慈善发展中的前沿问题和复杂问题,而且提出了以法治方式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建议。
在解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慈善法》执法检查报告的重点内容后,马剑银提出了十条社会各界对《慈善法》完善的建议。这部分其实是对“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法首次执法检查研讨会”提交给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报告《关于<慈善法>执法检查后启动修法程序的建议》的核心内容的重申。这十条建议分别是:
(1)协调《民法典》与《慈善法》有关慈善组织的规定,统一法律概念、衔接法律规定、研究临时组织化慈善或非法人组织慈善的问题;
(2)明确慈善的公益要件,明确法律中的慈善与日常话语中的慈善的区别,在中国语境中寻找“公益”的合适标准;
(3)改革慈善组织登记与认定制度,逐渐将慈善组织基础组织形式登记与慈善组织资格认定这两种程序分离;
(4)规范慈善募捐与捐赠,厘清政府在慈善募捐中的定位,明确区分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
(5)界定慈善服务鼓励多元参与,区分职业化服务和非职业化服务;
(6)设立国家慈善委员会,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设立各部门参与的慈善监管协调机制,改变民政部门监管慈善的职权缺陷与职能不足;
(7)厘清慈善组织财产的性质和受托人责任,建议慈善法中明确慈善财产的社会公共性质和慈善组织理事会的相应义务;
(8)明晰相关法律责任,考虑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企业相关罚则有所区别;
(9)启动与《慈善法》实施相关的法规备案审查程序;
(10)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或《非营利法人法》,从组织法方面厘清慈善法相关基础性问题。
最后,马剑银提出,完善《慈善法》应该注意六大关系:(1)妥当处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组织治理之间的政策目标张力;(2)正确认知社会保障与公益慈善话语/制度的关系;(3)协调小慈善与大慈善的目标,促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转变观念;(4)认知《慈善法》的社会法性质,协调慈善法中的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5)在合法性审查的体系里处理《慈善法》和其他政策文件之间的关系;(6)确立法律与章程的界限,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慈善组织治理结构。
在开幕式后,“慈善的法治与治理”高端论坛暨第四届慈善法律与政策研究年会围绕法律中的慈善、作为组织法的《慈善法》、作为财产法的《慈善法》、作为行为法的《慈善法》以及作为促进法的《慈善法》五个视角设置了五个单元,每单元分别特邀了一名主持人、一名引谈人以及若干名与谈人进行深入探讨。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理事
韩俊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
马长山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
滑动查看更多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芳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
刘佑平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
滑动查看更多
会议的第一单元“法律中的慈善”由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理事韩俊魁主持,引谈人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主任吕鑫,与谈人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芳,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佑平和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主任
吕鑫
在引谈中,吕鑫认为,《慈善法》修改的首要问题就在于重新界定法律中的“慈善”。他提醒与会嘉宾从慈善目的分类是否合理、公益原则是否得以确立、禁止规则是否予以规定三方面反思《慈善法》对“慈善”的界定。在慈善目的分类周延是否完整方面,他问到,“《慈善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六类慈善目的是否存在分类问题?”在公益原则是否得以确立方面,他提出,界定公益的概念是回答“什么是法律中的慈善”这一问题的关键,而公益原则确立不但有形式上的意义,即界分法律中的慈善,还有实质上的意义,即证成税收的特权等;而《慈善法》中的“公益”被视为是与“慈善(事业)”并列之描述性概念,即便作为规范性概念,也被认定为“公共利益”。在禁止规则是否予以规定方面,他认为应该从非政策性规则、非营利性规则、非政治性规则、非政府性规则四个方面进行审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吴玉章
澳门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税兵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俞祖成
滑动查看更多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新闻宣传部部长郭小刚
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
谭红波
现场照片
滑动查看更多
会议的第二单元“组织法视角”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吴玉章主持,引谈人是刘培峰,与谈人有澳门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税兵,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城市基层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俞祖成,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新闻宣传部部长郭小刚和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副秘书长谭红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理事长
刘培峰
在引谈中,刘培峰主要谈了慈善组织的基础问题和法律问题。其中,他提出,慈善组织的基础问题包括(1)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慈善组织会不会遮蔽其他社会组织?(2)组织的慈善与慈善组织,非营利和营利领域的法律限制的突破(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企业),其他社会主体的慈善活动;(3)慈善组织的慈善与个人之间的慈善、互助的关系;(4)慈善与社会保障、第三次分配的关系。慈善组织的法律问题包括(1)慈善组织的资格、慈善组织的登记与慈善认定,慈善退出;(2)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慈善资格;(3)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4)慈善组织的分立和合并;(5)慈善组织的行业自治。
基金会中心网执行副理事长兼总裁
程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廉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葛伟军
滑动查看更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
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院长饶锦兴
现场照片
在引谈中,金锦萍提出,关于慈善组织的财产属性应该建立在其是社会产权下的法人所有权基础之上,更为强调目的限制原则。她认为慈善组织的财产无论是法人形态还是信托形态实际上都是特定目的财产,而在这一原则之下,可以探讨三种规范,分别是募捐规范、增值保值规范和财产使用规范。
在募捐规范方面,她认为,只要能够实现目的锁定,那么对于募捐主体的限制就无甚必要,但合理的准入制度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在增值保值规范方面,她认为首先依然要遵循目的锁定规则,确保组织的非营利属性,在此基础上则还需要注意增值保值收益的去向限制、投资领域限制、规模限制、风险控制和关联交易规范等;在公益性原则方面,她认为在慈善财产的使用规范上对公益性的要求更高,但在立法上不应该对所有慈善组织的年度慈善事业支出做出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而对公益慈善组织管理费用的限制也要考虑合理性问题,此外,她认为在公益慈善组织的采购、慈善资源的分配、关联交易规范等方面也必须遵守公益性原则。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朱健刚
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道波
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蔡科云
滑动查看更多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徐宇珊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王志云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
易超
滑动查看更多
会议的第四单元“行为法视角”由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教授朱健刚主持,引谈人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与谈人有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道波,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科云,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徐宇珊,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理事长王志云和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易超。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
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李德健
在引谈中,李德健指出,《慈善法》所规定的的主要活动机制包括慈善信托、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服务、慈善资助和投资六大类。围绕这六大类慈善活动机制,他分别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在慈善募捐方面,他认为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分别是(1)关于慈善募捐含义方面的相关问题,例如,慈善定向募捐是否是慈善组织的专属特权,慈善定向募捐与公开募捐的区分标准并不十分明确;(2)关于慈善募捐一般规范的问题,例如,突发事件中慈善募捐权利的保障、行政摊派、诈捐、骗捐等;(3)关于慈善公开募捐的问题,例如,慈善公募资格取得难,网络慈善公开募捐强管制等。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陶传进
重庆工商大学法社学院教授
李喜燕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
章高荣
滑动查看更多
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叶家兴
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
滑动查看更多
会议的第五单元“促进法视角”由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社会公益研究中心主任陶传进主持,引谈人是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与谈人有重庆工商大学法社学院教授李喜燕,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章高荣和中华慈善总会副秘书长叶家兴。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
徐家良
在引谈中,徐家良首先谈了如何理解政府与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关系的问题,他强调双向沟通、建构信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如何做到有为补位这四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随后,他对《慈善法》第九章“促进措施”中的十五条法条进行了逐条解读,并提出问题。其中,对于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他提出三个问题:(1)慈善作为民政主要工作,但没有成为其他部门的主要工作,共享机制还不完善;(2)谁去建共享机制,哪些慈善信息共享,有哪些共享机制?(3)需要什么样的机构和平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OTO研究中心主任袁治杰
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
滑动查看更多
在全体与会者的自由讨论环节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OTO研究中心主任袁治杰主持了会议的闭幕式。在闭幕式上,在线全程参与会议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杨团进行了总结发言。
在总结发言中,杨团强调,今天的慈善不能再局限于慈善总量和慈善项目,在新的时代,每个人都想把自己的善意、善念、善求通过各种方式、组织、非组织、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等进行自我表达,慈善要跟上时代,《慈善法》要跟上时代,有包容性、弹性、更大的空间,而要想让慈善组织成为更好的标杆和典范,就要让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参与进来。
最后,杨团介绍,从2021年年初开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基金等将联合策划并组织一系列约十期的主题沙龙,这些沙龙将由刘培峰、金锦萍、马剑银领衔,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法首次执法检查研讨会”和本次会议的基础上,继续对《慈善法》相关的重要主题进行更为深入的跨界探讨。她呼吁:“让我们抖擞精神,共同协力,为了让《慈善法》成为真正的好法、善法而努力,为国家贡献,也为人民造福。”
与会嘉宾合影
更多会议内容,敬请关注后续文字分享。END
推荐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新冠肺炎疫情暴露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 | 慈善法02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适时修改慈善法 | 慈善法03
社会组织陷入“虚弱的繁荣怪圈”?有何表现?为何如此?如何突破?| 慈善法05
慈善法执法检查后续工作的重点是什么?全国人大有修法时间表和计划了吗?| 慈善法08
- 公益同人共建共享的思想交流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