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直播带货“货不对板”,该谁负责?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带货中主播描述与实际收到的商品情况不一致而引发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A公司是某购物平台店铺的经营者,直播账号实名认证人为储某,储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2月,案涉店铺主播在直播中销售一款镶钻手表,着重介绍了该手表较一般手表价格高的原因在于,手表镶嵌的钻石经鉴定均为“原钻”(手表在出厂时就镶钻)。主播声称,该手表公价为175000元,优惠价格为46800元。汤某遂下单购买该款手表,支付价款46799.94元。
收货后,汤某在查码核验时发现,案涉手表编号下的原厂产品表盘并未镶嵌钻石,可以证明案涉店铺销售的手表上镶嵌的钻石为出厂后粘贴,与直播间描述不符。诉讼中,A公司确认其销售的案涉手表上镶嵌的钻石并非原厂镶嵌。
汤某认为,A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储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播间运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
A公司辩称:1.案涉手表为正品,与商品本身价值相当;2.主播错误表述为原钻手表,是因第三方鉴定师给出错误鉴定意见,并非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储某辩称,其出借账号给A公司使用,并未参与直播过程,亦非交易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 议 焦 点
(二)储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
案涉店铺在直播中宣称案涉手表上镶嵌的钻石为“原钻”,并标榜该特点为区别其它同类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但其实际交付的商品与上述宣传不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回货款并赔偿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储某注册平台账号并开设直播间对外宣传、销售商品,其作为直播间运营者及店铺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对账号负有当然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对涉直播间的虚假宣传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对汤某遭受的损害,应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 官 说 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直播行为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01直播带货“货不对板”的消费欺诈认定
与一般场景的消费欺诈相比,直播间通过技术手段,分析不同客户群体的心理需求及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定向推送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广告,具有隐蔽性,一般消费者往往对夸大、误导性的宣传难以识别。直播带货中的消费欺诈认定需考虑以下三个关键要素:1.主播在产品介绍和宣传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2.消费者基于直播间的宣传支付了相应合理的对价;3.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问题,而直播间未能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
本案中,汤某基于主播明确向消费者传达的手表为原厂镶嵌钻石的信息,以市场价格46800元购入案涉手表,且在收到手表后询问客服是否为原厂镶钻,客服给与肯定答复,后经质疑,店铺确认案涉手表钻石为出厂后粘贴,却未对原告提供补偿方案。案涉店铺的销售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要素,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且消费者基于错误的认知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直播带货“货不对板”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
02未尽审查管理义务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储某作为直播账号的认证人及网店经营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认定其为直播间运营者,需对直播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查义务,包括核实商家信息和宣传内容,知道或应当知道直播间存在虚假内容时负有阻止或停发宣传的义务。因此,案涉直播间虚假宣传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直播间运营者储某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在直播间购物前,务必核实商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型号、材质、规格等。对于奢侈品或高价值商品,应特别关注其真伪和市场公价;直播间的宣传往往具有诱惑力,消费者应保持理性,对于主播的夸张描述和“限时优惠”等促销手段保持警惕,避免冲动消费;在购物过程中,及时保存直播间的宣传视频、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信息在发生纠纷时,将成为维权的重要依据;对于商品的任何疑问,应及时与商家或直播间客服沟通,确保在商品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
主审法官 | 周飞
通讯员 | 吕巧慧
责编 | 谭静宜
编辑 |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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