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MH370案,谈美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2020年1月10日,美国联邦DC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了DC地区法院的一审决定。对MH370遇难者家属在美国对马来西亚航空所提起的诉讼,以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了原告的主张。至此,除非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该案,历经数年的MH370遇难者家属在美国的司法救济之路就此终止。
今天,就来借该案的机会(Air Crash Over the Southern Indian Ocean, on March 8, 2014),介绍下美国法院在处理空难事故最广泛适用的一项原则:不方便法院。
►2014年3月8日,由吉隆坡飞往北京的马来西亚航空MH370在改变预定航向后,在印度洋上空神秘失踪。机上共有227名乘客和12名机组,含152名中国乘客。
在MH370神秘失踪后,2016年初100余位该航班遇难者家属便在美国提起了空难赔偿诉讼。在美国,家属分别向航班承运人马来西亚航空、飞机制造商波音以及保险公司提起了40起不同的赔偿之诉。法院基于事由一致,最终将这些案件合并在联邦DC地区法院审理。随后,该案件进入了长达一年之久的法庭调查。2018年11月,联邦DC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马来西亚法院与这些案件具有实质联系和最密切利益,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了相关诉求。原告进而将该案上诉至联邦DC巡回法院。
在本案判决中,重申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一般判断标准。具体分为两步:
第一,存在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适当替代法院an adequate alternative forum is available to hear the dispute
替代法院要能够确保本案被告接收到法院的文书,而且该替代法院所提供的救济是充分合理的,一般指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2014年两次空难对马来西亚航空造成了巨大损失,随后马来政府通过法案形式对马航进行了重组,实质是“换汤不换药”,但却给空难遇难者家属的索赔造成更大的困难。
本案中,原告提出马来西亚政府在接连两次空难后对马航的重组法案(Act 765,采用更换马甲方式,将原马航的资产全部转移给“新马航”, MAB但却明确指出新马航并不承接原公司的任何责任。这实质上一定程度损害了遇难者家属在马来西亚对马航的索赔。
法院认为,基于马航原有的保险制度,该法案的实施并不完全剥夺原告的救济可能,而且美国法院在此点上,也不能给予原告更多的救济可能。另外,法院也强调仅仅基于没有更有利于原告的实体法,并不能作为支持法院不适当的理由。
第二,从当事人利益及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替代法院比美国联邦法院更适合、更为便利来审理该案The balance of certai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 factors strongly counsels in favor of trying the dispute in the alternative forum
从公共利益分析法院的便利性,一般强调这种审理会造成大量案件积压,各方倾向于将争议在本地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适用冲突法或适用外国法的问题。当事人利益则更多考量取证的便利性,证人出庭的费用和程序的不便利,以及其他法院涉及可能使得案件审理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因素。
就本案来看,飞机承运人为马航,从吉隆坡起飞,大量的证据和证人均在马来西亚,飞机也是在西印度洋区域消失,这些因素都使得马来西亚较之美国更具备便利性条件来审理该案。另外,判决还强调了原告和选择法院之间的联系,在本案中,除一名原告为美国公民外(另案),其他的外国原告方与美国都没有任何联系。
在完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两项判断分析后,联邦DC巡回法院以此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MH370遇难者家属在美国的司法救济之路在历时4年后,就此基本终结。
纵观近一二十年来美国法院对待空难的损害赔偿案件,不难看出,“不方便法院原则”已经成为了法院处理外国空难较为清晰和明确的方向。甚至部分涉及美国公民的空难案件,也不例外。而且联邦法院相较于各州法院更倾向于做出此类判决。这也成为了波音、通用电气等飞机及部件制造商在美国应诉中最为有利的“盾牌”。
回顾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发展脉络,该原则自上世纪50年代起几次最高法院的判决,逐步完善了适用标准及条件。现有的评判标准主要由Gulf Oil Corp. v. Gilbert - 330 U.S. 501, 67 S. Ct. 839 (1947) 以及Piper Aircraft Co. v. Reyno, 454 U.S. 235 (1981).两起案件确立。Piper案更是直接涉及民航领域。在Piper案中,最高法院以4-3的意见,认定一起在苏格兰的飞机失事事故的损害赔偿应在事故发生地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不应考虑实体法对原告赔偿标准的区别(苏格兰并不适用严格产品责任)。
其实在国际上,在处理空难索赔中,并不是所有国家都遵循美国这套不方便法院原则。该原则并不被法国、阿根廷、比利时、德国和希腊的法院普遍承认。例如,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如果国籍或住所在法国境内,当事人即可以诉或被诉,即使案件没有任何其他因素与法国有联系。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来决定案件的起诉地点。
波音总部位于美国芝加哥,空客则位于法国的图卢兹,由此可见,空难中经常被诉的飞机制造商所在国,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上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走向。
如果家属们以波音产品缺陷为由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即使有替代法院存在,在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角度,美国法院也更适合对案件的管辖。两者还是存在较为本质的区别。如今,从潜在的产品责任角度状告飞机或发动机制造商,在确定有一定关联的前提下,美国法院并不会轻易支持 “不方便法院” 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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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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