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行李丢失,航司要赔多少钱?尼日利亚法院判决阿联酋航空赔偿一乘客163万美元
01
离奇的行李丢失案
这起离奇的行李丢失案件还要从2007年说起,说来也跟中国有点关系。
这名名叫Prince Chu Ikem Orji的尼日利亚商人在当时准备搭乘阿联酋航班客机,从拉各斯出发,经迪拜中转抵达中国香港,再通过陆路前往广州。
该商人此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支付货款(迢迢千里,手动搬运现金),因此携带了两件装满现金的行李箱并取得了阿联酋航空的行李托运凭证。这两件行李箱中分别装有70万美金和93万美金的现金,合计163万美元(约1050万人民币)。
这样的神操作涉及的跨境现金转移违规问题姑且不谈。
作为一个曾经有过行李延误经历的过来人,对于这种中转联程的航班,出现行李问题的概率本身就非常高。只能说心不是一般的大。
这一路的风险,除了行李运输外,还要经过香港、内地两次出入境,堂而皇之的携带千万人民币的现金闯关,使用现金在广州交易,怎么看都有点警匪片经典场景的味道。
果然,最为担心的问题还是发生了。
在抵达香港后,这163万元的现金果然就不翼而飞。而且根据警方调查显示,这两件行李甚至都没有登上第一程的飞机,在尼日利亚机场就已丢失。
阿联酋航空则辩称,当地机场航班涉及的行李托运均委托给一家当地的地面代理公司负责,其本身并无责任。
判决中,法官认为阿联酋航空没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其主张并无争议,全额支持了全部诉求。
对于现金丢失的额外损失,还判令阿联酋航空额外赔偿13万美元(12年来的利息损失以及诉讼费用)。
由于并没有找到该案的具体判决,也就无法得知法官的具体依据。
摄于DCA
02
案件涉及的刑事诉讼
这个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其实也只是事件涉及法律问题的一部分。简单查了下,该案之前还涉及了刑事犯罪的调查,尼日利亚检察官曾在2014年向阿联酋航空的5名员工提起过刑事诉讼。
理由为偷窃、欺诈、非法占有现金、故意销毁证据以及未履行跨境现金转移的报告义务。
但该案在2018年高等法院最终驳回了检方的指控,认为检方failed to prove its allegations against the defendants beyond reasonable doubts.
这个案子法官的判决说理也相当有水平,顿时感到自己的对非洲以及尼日利亚还是了解太少。随意摘录了一段,大家感受下。可能是实务中太少见到了,每次这种对抗检方,无罪判决的判词,读起来就有种心潮澎湃的感觉:
The judge held, “The only issue for determination is whether or not the prosecution has proved its case against the accused persons beyond reasonable doubts.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 the prosecution because the defendants ar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the contrary is proved.
“The prosecution cannot go below the level of 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o achieve conviction of the accused persons. It is only when an accused person has admitted guilt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on the prosecution may be lighter. The reasonable doubt should be real, not imaginative and sentimental.
“…In my view, taking a hard look at this case, I hold that the prosecution has failed to prove any of the counts against each of the defendants. I therefore sustain a verdict of not guilty as charged and the defendants are all discharged and acquitted.”
03
国际旅行,行李丢失到底该怎么赔?
扯远了,回到行李赔偿问题。
这个案件的神奇之处就在于,本身托运现金已经是非常匪夷所思的操作,而且涉及金额如此之大的行李托运赔偿案件,在全世界都较为罕见,法院全额支持了乘客的诉求,就更为罕见。
无论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虽然是一起涉及国际旅客运输的判决,对于其他国家的类似事件其实并没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摄于MIA
其实,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和经验总结,对于国际航班的行李赔偿问题已经非常成熟。从《华沙条约》到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整体是按照更加保护旅客权益的方向。为了简单明了说明这个问题,暂不讨论两个公约如何适用,默认以更具有实用意义的《蒙特利尔公约》(全名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为准。
《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第二款规定:
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除承运人证明旅客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由于赔偿标准每五年需要进行一次调整修改,ICAO在2019年12月28日最新公布了目前的标准,限额已经上升至1288特别提款权(约合8300元人民币)。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任何价值申报,无论实际行李的价值多昂贵,航司的最高上限也就是这个数额。
由于这个限额可能还不够一个RIMOWA箱子本身的价值,这里还是温馨提示下,从行李赔偿角度,高档的行李箱真的还是看看就好了。
当然,如果你在check-in的时候,申报了比1288SDR更高的行李价值金额,则可按照该金额作为行李赔偿限额。代价则是需要支付更高的行李费用。
摄于MIA
由于尼日利亚在2006年批准了《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这个案件,我能想到的就是航司与乘客本身明知以及约定了行李的价值,法院才会按照原价值要求航司进行赔偿。这个判断仅仅是根据目前信息的一点分析,还要看具体案情的全部信息。
但目前大部分航司处于风险控制的角度,也并不是毫无上限来接受乘客的声明。如果你想托运“库里南”(世界最大钻石),即使乘客愿意掏钱,航司也不敢接这活。
例如,西班牙航空就规定,乘客最高的行李价值申报上限为5000美元,瑞安航空则更为谨慎,仅有2600欧元。
一点思考
总之,这个案件从社会影响来看,真是个不好的示范,最起码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个人通过飞机跨境运输现金的行为。还是要做个遵纪守法的良民,合法交易。
“手动搬砖”这活,损人而不利己。
最后开个玩笑,这么多现金,又怕走银行,该怎么办呢?脏活累活,还可以找律师啊,可别忘了better call S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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