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点和工作方法的转变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40年了,时间好像一晃就过去了。我是1980年初从市委来人大工作的,一直到1998年从人大退休。在我任职的这段时间,人大常委会人员日渐壮大、机构日渐完善、办公环境越来越好。
一、办公地点的转变
1979年常委会刚成立的时候没有办公地点,市委决定把台基厂8号院交给人大使用,这里当时是外交部的国际俱乐部,地方不大,楼也不多,但是建筑非常漂亮。一开始我们没有地方开常委会会议,就在院里的游泳池上支上架子、铺上板子,改造出了一个大会议室,代表们都说这是“游泳池上的常委会会厅”。那时候开会没有地方住,我们就给代表们订宾馆,没有地方吃饭,我们就让外面送盒饭,这可能就是我见到的“最早的外卖”了。
随着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台基厂8号院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了,在市委的支持下,我们开始在建国门地区筹建新的办公楼,1997年新办公楼建成,大家开始在建国门南大街6号办公。因为当时我是常委会的秘书长,在新办公楼筹建中参与的比较多,那个办公楼是个10层的大楼,集合了中国传统建筑和现代建筑的特色,既庄严大气又颇有古典风范。到了建国门之后,我们算是有了正经的常委会会议厅,代表来开会也可以在招待所解决就餐和住宿问题了,工作人员也不用像之前那样几个人挤在一个小屋子里办公了,人大的工作从物质条件来说也逐步完善起来。
按照党中央指示精神,去年年底人大又搬到了清风路33号,我还没有去过,但是听说规划建设的很好。常委会机关很多工作人员都住在城里,每天奔波在路上很不容易,你们这种精神非常可贵。在北京工作就是要讲政治,我们退了休的老同志每天都学习“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你们年轻人更要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工作方法的转变
除了办公地点的变化,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也在变化。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过去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大家一开始很大程度上是摸着石头过河。因为我们早期这些人在市委、市政府工作多年,对党的工作、政府工作比较习惯,到了人大以后,立法、监督等主要工作不再是执行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思想和行为上进行转变。比如调查研究,这是人大的一个重要的工作,可调查什么、研究什么就是一个问题。过去在市委和政府工作的时候,调查研究就是要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到了人大以后,再这么做就不能完全适应人大的职能了,人大的调研是要为立法、监督服务的,更多的要在制度层面考虑老百姓的诉求。因为工作惯性、思想惯性问题,这种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部完成,在经历了几届常委会之后才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成熟的工作模式。
李小娟 现任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曾任市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市十三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
我这30年经历的立法工作
我是1988年从市公安局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一直到2018年退休,在人大工作了30年,职业生涯的最后几年任法制办主任,对立法工作感触比较深。2008年对我来说是一个转折点,这一年我开始担任专委会的主任,所以,我就以2008年为界分两个时段来谈一下自己这30年来经历的立法工作。
一、2008年之前的立法工作
十年“文革”让我们党认识到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用法制保障人民民主,是我来人大工作的大背景,也是当时的时代背景。
市第9届人大常委会(1988年—1993年)一共立改废了32件法规,在所立的30件中至少有19件是北京创制的,例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我们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大胆探索,积极工作,在很多领域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后来制定全国性法律进行了有益探索,为保障人民民主、推进经济社会依法有序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为其他省区市的立法工作作出了表率。
第10届(1993年—1998年)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数量上也差不多是空前的,立改废了103件法规,立69件,改32件,废2件。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也提出了“加快立法步伐”的要求。如果说过去立法需要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那么这个时候需要解决的是不仅要有、而且要快的问题。当时的立法节奏非常快,有的时候一次常委会就要审议通过好几件法规。所立的69件法规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二是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三是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四是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五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
我们在这一届开始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规划是我国的特色,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优势,我们可以以五年为一个阶段,有计划地、有重点地推进立法。当时提出了几个指导思想,一是注意质量和分量;二是注意法制统一和凸显地方特色;三是初创地方立法工作程序;四是重视理论研究,初创了法制顾问制度;五是注重规范立法技术,对一些表述进行了研究探讨;六是注重对改革开放试验田(如深圳)的学习。
第11届(1998年—2003年)立改废了67件法规,立35件,改28件,废4件。主要涉及4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把经济立法摆在突出位置,制定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等;二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三是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四是民主政治建设方面。通过连续多届的努力,到这一届结束,“北京的地方性法规基本满足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之前立法基本是成熟政策和成熟经验的固化,这个条例是创制性立法的典范,当时在没有什么成功经验、成功模式的情况下,我们在8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在今天看来都是非常难得和可贵的。
第12届(2003年—2008年)立改废了66件法规,立34件,改21件,废11件。这一届的特点:一是围绕奥运立法,对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对奥运期间的城市管理和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二是扩大立法民主,首次进行了立法听证,让不同的利益群体在一个公共平台上碰撞,让各种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让合理的利益诉求尽可能地吸收进去。
二、2008年之后的立法工作
第13届和14届(2008年—2018年)在吸收借鉴之前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整体统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是提出“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对于立法来说,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弄清楚立这个法要解决什么问题,立法后能不能解决相应问题。我们在立法中把针对性和有效性作为重点,在制定立法计划时,坚持问题导向,从中央、市委强调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发,根据轻重缓急,利用有限资源,避免平均用力,从源头上提高了立法质量。我们设计了立项论证环节,通过这个环节,既解决了立不立某个法的问题,也解决了怎么立某个法的问题,采取什么体例、贯彻什么理念都会在立项论证时确定下来,以免送审的草案在确定了体例和主体格局后很难进行大的改动,从而推动人大在立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加强统筹。之前在地方立法中存在“部门作用强,整体统筹弱”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方便行使相关行政权力积极建议立法,人大很容易被这些部门推动,通过其提出的立法案,然而,对于部门重要的事情可能对全局工作并不那么重要。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人大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统筹。要求政府内部在立法方面实现基础性的统筹,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立法案必须先由法制部门把关,使其符合政府的工作大局并且尽可能剔除掉部门利益倾向。同时,人大加强了内部的统筹,即各个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之间的统筹,明确一审前的工作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一审后的工作由法制委员会负责,进一步提升了工作合力。
三是加强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成为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有力组织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常委会党组就立法中的重大利益调整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二是常委会党组对立法实现全流程领导,重要的法规党组都多次听取汇报、进行研究;三是形成常委会党组研究立法问题的工作机制。
四是延后表决。过去的惯例是在二审或者三审的当次常委会会议上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这样容易因为时间过于仓促而对会上的一些重要意见来不及消化和吸收。为了挺高审议质量,更好地发挥常委会审议把关作用,我们把二审二通过和三审三通过变成了二审三通过和三审四通过,方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二审或者三审时充分发表意见,并把好的意见吸收进法规。
五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具有很大的优势:有利于扩大民主立法,代表大会立法参与审议的代表更广泛、更普遍;有利于法律的宣传,立法的过程其实也是法律宣传的过程,大会立法不仅能提高立法的民意基础,更能提高立法的知晓度。过去由于各种原因,北京曾经连续13年没有在代表大会上立法,代表大会立法权虚置,这种情况从2014年开始得到了改善。从2014年开始,除换届之年,每次代表大会都要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惯例。
梁平 市十三届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主任
回看《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立法
市人大常委会1979年设立,我是1982年大学一毕业就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一直到2011年退休,在人大工作了30年。我长期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办公室工作,对教育和科技的工作比较熟悉,今天就来谈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立法。
1999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这是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和综合国力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中关村科技园区是一个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
中关村科技园区虽然位于北京,但中关村的目标是建成世界一流的园区,而且通过把中关村园区建设好,在国内形成知识经济发展的制高点,然后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为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策,为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成世界一流园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马上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
中关村园区立法,无论是在立法理念、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方面,还是在立法模式、立法技术、立法组织方面,都有突破和创新。
首先,市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对这个立法高度重视。当时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位副市长及各有关部门一把手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四次会议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对立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作出决策。其次,民主立法的理念得到了很好地贯彻。一是在征求意见的方法上,除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外,还将条例草案在北京日报、常委会门户网站等纸媒和网媒上公布,向社会征集意见;二是在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员上,除人大、政府工作人员外,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纳入其中,不仅征求他们的意见,或者作为顾问,而且请有的人作为起草小组成员直接参加法规的调研、起草、修改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其作用。另外,科技代表小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些代表在前期调研、法规起草和审议阶段都很好地发挥了专业优势,为法规的制定出力流汗、建言献策,帮助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了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创新表现在下面几点:
一是在科技立法的形式和体例上有所创新,制定了一部集科技、经济、行政多方面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法规,比较完整地构建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法治环境的原则框架。二是在国内立法中第一次明确了“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内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这一世界各国法规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对鼓励市场主体在园区内创新创业具有积极意义。三是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创设了30多项新的制度。这些新制度通过政府制定配套规章来落实。四是专设一章用8条规定规范政府行为,并对政府行政不作为设定法律责任,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五是在权利义务规范方面,强调以人为本,以中关村园区企业为中心,对市场主体多是授权性、鼓励性条款,对政府则主要是义务性规定,以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为企业创新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2000年12月8日,备受瞩目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会议决定该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连续几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条例落实落细。比如,重点检查了学习宣传《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配套规章制定、管理体制改革以及一站式办公服务体系等情况。《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影响,对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实现“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