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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老人大”讲人大故事(下)

北京人大 2021-11-26

                         

席文启  市十三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主任,曾任北京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


我所了解的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是一个很重要的节点。我有幸做了两段人大工作,一段是在东城区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还有一段是到了市人大当专委会主任委员。我在市人大工作的这一届,是第十三届,应该是2008年1月到2013年1月。这一届人大常委会做了许多新事,而且在工作方法方面有不少创新。我主要说一说监督工作方面的做法。

人大监督工作非常重要而且意义重大。但是,要在监督方面增加力度,提高实效,需要在开展监督的方式方法方面进行改进。在这方面,那一届人大常委会有很多创造,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是选准议题。监督议题的选择非常重要,题目选好了,可以事半功倍;题目选不好,就会事倍功半。在选择监督题目方面,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一个“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思路。就是在该做的事情当中,选择那些能够做得有用有效的题目来做。比如,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搞专题询问,就选了“政府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这样一个题目。这是经过几年的绩效审计监督发现的一个应该做也可以做好的项目。这个题目连续搞了四年,最后比较好地解决了大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当中的问题,见到了实际效果。由此看出,监督议题的选择与监督效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联,在依法该做的事情中选择那些问题较为重要、解决好了效果也比较突出的题目,是搞好监督的一个重要方法。

二是打组合拳。就是对于同一个监督议题,可以采用不同的监督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督,甚至是把监督权的行使与决定权的行使、与议案办理等结合起来。比如前面说的2012年的大额专项资金专题询问,就是先听取审议相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然后开展专题询问的。这样,针对同一个问题,在同一次会议上两次出手、重叠发力,比单纯使用一种方法,监督的力度就会更大一些,监督的效果也会更好一些。这些年,全国人大也常用这个办法,比如把执法检查跟专题询问结合起来,在听取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再开展专题询问,效果就很好。

三是连续发力。所谓连续发力就是对监督的题目,一连监督几年,不见成效不收兵。有的时候对人大所监督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一些痼疾顽症,很难在一年内见到较大效果,这就需要有连续作战的思想准备。奥运之后,北京市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治理大城市病。这种大城市病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垃圾围城、交通拥堵、空气污染、水系污染。这四个问题,没有哪一个是靠一年一次监督就能把它解决好的,需要长期作战、持续进行。针对上述问题开展的监督,人大常委会都采用了连续作战的方式,有的是在监督四五年后见到了成效,有的到现在还没有停手。总的说来,人大在需要连续监督的问题上,不能搞蜻蜓点水,不能搞雨过地皮湿,必须连续发力,不见实效不收兵。

四是借力发功。人大的监督,首先还得把我们体制内固有的监督机制激活,把它运用起来,让它长效地在第一线发挥监督作用。比如,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检察院关于诉讼监督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完以后,没有像往常那样给出一个审议意见书,而是直接做了一个决议,要求检察院系统加大对诉讼监督的力度。检察院就是搞诉讼监督的,让检察院挺起腰杆、站在诉讼监督的第一线,可以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此后,检察院连续几年从不同的方面向人大报告是怎么落实这个决议的。这个决定很快引起了最高检察院的关注,转发相关文件要求全国检察院系统参照执行,以后的几年里全国各省级人大都作出了相关决定,可以说在这个方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议产生了很大影响。有学者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那就是人大监督首先要着眼于对监督者的监督,这是人大特有的高效监督手段。

五是多级联动。有些问题光靠一级人大监督可能涉及面小、力度不够,由两级或者两级以上的人大联合开展对同一主题的监督,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比如,那一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时,就采取了市和区县两级人大联合行动的做法,在同一时间就同一主题进行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一并写进总检查报告。这样的监督就容易收到横到边、竖到底的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经常使用这个办法,包括去年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今年开展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都是带着几级人大一起做的。实践证明,针对类似这样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几级人大联合起来搞监督,比单独一级人大声势大、范围大、力度大、效果好,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

六是由事入制。就是人大的监督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上,而是要从解决具体问题出发,进而推动建立起一套相关的制度,让其发挥长效作用。比如我们监督完一个项目,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不仅要把审议意见书所列的具体问题逐条加以解决,而且还要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进而制定相关制度加以解决,建立起一个长效的机制。也就是说,人大监督应该要求得到两个成果,一个是具体问题的解决,一个是相关制度的建立。这个做法也是那一届中提出来并且加以运用的。                



李小娟:回眸十年前的监督司法工作

我在人大的这30来年中,除了立法工作,接触比较多的、感触较深的还有监督司法工作,接着就来谈一谈这个方面。

一、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监督司法工作是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重点和难点,一是因为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承担的监督职责中,只有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工承担了对“一委两院”监督的日常工作,是内务司法委员会独有的一个职责。这个职责该怎么履行?自建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以来,在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过的同志先后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是因为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期望很高,要求人大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的呼声很高。

二、为什么不能进行个案监督

一直到2008年,监督司法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惑和错误的认识。这年7月,我接任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不久,我们召开了一个研讨会,交流学习贯彻监督法的经验体会,交流做好监督司法工作的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讨论为什么不能进行个案监督。

首先,要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性来看。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安排,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不直接行使行政、审批和检察职权,而是把这部分权力委托给政府和两院行使,人大通过行使立法、监督和人事任免等职权,来保证“一府两院”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这些权力。

人大行使职权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行使职权的基本特点,一是只作决定,其自身并不具体执行;二是依法定程序集体决定问题。人大的机构设置、履职方式与自身的地位、履职特点相适应,这和两院为有效地承担司法职责而构建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是不同的。

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到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中,实际上是代行了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而且从以往的实践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也不是由人大常委会集体作出决定,几乎都是或者主要是通过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形式研究处理,既超越了自身的法定职权,又不切合人大行使职权的运作方式,有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性。

其次,从司法制度本身的规定性来看。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有不同于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我们不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不是与立法、行政权力相制衡的权力,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出审判权、检察权,使两院在宪法、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

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这种分工、配合、制约关系体现在宪法、两院的“组织法”和刑事、民事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体现在依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对于个案来说,其办案过程既有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又有同一机关从上对下的层级监督。

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检察机关并不单纯是公诉机关,它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承担着主要的个案监督职责。

三、一个有影响力的决议

通过这次会议大家在很大程度上统一了思想,并且从6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工作实效的方法,其中一个就是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且做出《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出发点,针对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发挥监督作用不充分的现状,从制度执行的薄弱环节入手,着力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决议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把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这个决议有一个特点,它不是新的司法制度的创设,而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下,围绕制度落实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在研究和创造性开展工作方面在完善这个好制度上做出了一些探索。

在做出决议的过程中,我们努力在提高工作的质量和实效上下功夫。时任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跟我们一起研究决议内容,听取相关汇报,另外还先后几次带队到检察院和法院座谈听取意见。做出决议之后,我们连续三年检查决议落实的情况,一个专题一个专题地解决问题,包括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问题,对法院执行的监督等。

从实效上看,检察机关贯彻人大常委会决议,积极加强和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检察院通过抗诉、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纠正了一些案件方面的问题,法院在监督下行使审判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另外,继北京之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四川、宁夏、福建、山西共十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也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议或决定。今天我们再回头来看,北京人大当年确实是对北京的司法工作做出了一定贡献,而且也在全国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这个事情可以总结出四个方面的认识。

一是必须坚持人大监督的性质,明确人大监督的目标。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把有关公权力通过法律委托给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来行使,人大的责任是让这些权力依法行使、正确行使,而不是代替它们来行使。我们应当在完善制度、保证权力依法运行上发力。

二是坚持以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为重点,推动公正司法的制度和机制建立起来。做这个决议的目的在于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既保证支持和促进公正司法,又促进司法机关推进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改革和程序的完善。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我们要掌握并运用监督工作的规律,推进正确监督、有效监督。

四是坚持依法监督,不侵犯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要严格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办事,不搞个案监督,不干涉具体办案。

              

赵巨鹏   现任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曾任市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正局)


我眼中的人大预算监督

我是1986年到人大工作的,2016年退休,在人大工作了30年,主要从事财经方面的工作,对预算问题比较熟悉,今天就从我了解的内容出发,谈谈我眼中的人大预算监督工作。

预算问题从来就是一个政治问题,强化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许多国家议会把预算案视为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案。预算在我国同样具有重要地位。预算形式上记载的是人民政府的收支,实质上反映了国家的方针政策,直接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预算的审查监督必须纳入人大监督的范围,依法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让人民监督财权,让财权在阳光下运行。总的来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

 一、形成“一个目标、三个结合”的预算监督理念

市十三届人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为核心,积极进取,实践探索,不断深化预算监督工作,形成并明确提出了“一个目标、三个结合”的预算监督理念和工作思路,即:围绕推动建立科学、民主、依法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行和有效使用的目标,把对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的监督与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加强人大监督与促进政府内部监督结合起来,把解决问题与促进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一个目标、三个结合”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深化预算监督的目标和任务。人大监督工作的核心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监督,要把对预算的监督即对财权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把财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时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讲,“树根不动,树梢白摇。”人大预算监督不仅要发现问题,而且要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人大的监督绝不仅仅是单纯地提出解决出现的违规或者低效的问题,必须把推进改革,推动政府的制度建设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目标。从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入手,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改造公共财政,推动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加大政府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遏制腐败的制度条件。人大预算监督第一位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促进建立科学民主依法的预算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

“一个目标、三个结合”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深化预算监督的推进步骤和方式方法。我们把预算绩效监督作为工作的着力点。预算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结果导向,抓住预算的最后结果,通过绩效监督,既可以了解资金绩效状况,又可以发现预算管理中的问题,进而发现预算编制的问题,从而推动预算编制规范化科学化。要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完善预算管理方式和预算管理体制入手,建立决策、监督、执行方面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解决权力运行内部的协调制约问题。

二、紧紧围绕财政支出绩效开展预算监督

从预算绩效监督入手,促进政府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市人大常委会推进和深化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主要做法包括:推动政府开展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扩大预算绩效管理的领域和范围。注重监督的针对性,促进政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等等。

在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2011年,市人大与市政府共同召开了“加强人大预算监督工作,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研讨会,会议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推动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先后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实现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从部门层面提升到政府整体层面,从工作层面提升到制度层面的“两个提升”。

三、推进预决算的公开透明

对预算监督而言,推进预决算的公开透明,是让财权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一是积极推动预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促进政府部门预决算逐步公开。政府先后公开了部分部门决算审计情况、公开了“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了政府债务,公开了部分部门决算,公开了行政经费决算,等等。三是督促政府改进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预算草案,推动市级预算草案原则上编列到款级科目,部分重点支出原则上编列到项级科目。四是保障和扩大代表知情权。每月向人大代表发送电子版的财政收支月度分析报告。

四、探索运用专题询问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专题询问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对大额专项资金的专题询问,对预算监督方式进行了新的探索。

市级大额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了“询问资金绩效、检查运行方式、总结经验教训、推进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成立了四个专题组,组织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100余人,对11项170多亿市级大额专项资金,进行了会前分组调研和分组询问。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市审计局对6项大额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题审计,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市政府作了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大额专项资金的功能定位、制度建设、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问题进行了询问,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询问作了回答。

这次专题询问从议题的确定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案都经市委研究并同意,保证了专题询问自始至终都沿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轨道,在民主法治的框架内,把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同政府依法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同政府内部的审计监督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检查总结、改进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优势。

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预算监督机构设置

201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和财经委员会领导下,专司预算监督工作,这是常委会加强预算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首都智力资源优势,健全了预算监督顾问监督制度。聘请的预算监督顾问都是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等,为预算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决策支持。

文字:史健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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