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监督 推动公正司法
常委会设立伊始,就十分重视制度建设,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1979年12月24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明确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为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依据。1997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规范了司法监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在监督方式上确定了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询问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视察检查和评议、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报送规范性文件、报告重大事项等形式,并就如何开展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优势,积极探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监督司法工作新思路、新举措,继续探索完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导,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善用监督支持和促进司法工作。特别是2013年和2016年,常委会在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进行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报告的监督议题确定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带队到市委政法委,就监督议题的考虑、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及监督方式等与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并请市委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全程参与检查、调研和视察工作。在形成正式报告报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再次征求市委政法委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在2019年开展的机动车停车条例、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简称“两条例一决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司法操作问题,积极商请市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常委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使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更加全面、更富实效。2013年,在对刑事诉讼法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听取和审议了“两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2016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听取和审议了“两院”贯彻实施律师法情况的报告。这两种监督方式在监督司法工作中配合运用,互有侧重、相辅相成。 2019年,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把专题询问运用到监督司法工作中,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一次积极尝试。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广泛汇集、表达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保证人民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推进司法民主,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包含司法代表小组在内的多个专业代表小组,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2014年,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司法代表小组正式成立,其成员来自公、检、法、司、律师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等长期从事或关注司法工作的代表或委员。自此,常委会开展各项监督司法工作,都积极吸收司法代表小组成员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监督作用。
一是坚持问题引导调研。在每年确定监督议题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及内务司法办公室多次与“两院”沟通,就报告主题和调研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二是坚持调研内容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在调研对象的选择上,涵盖了全市三级法院、检察院,既包括市院层面, 也包括中(分) 调研内容的安排上,既全面了解全市总体情况,又兼顾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的职能特点,确定不同的调研内容,直接听取来自基层和一线的声音。三是进一步丰富调研形式。在视察、调研中除了传统的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形式外,还采取现场旁听庭审、视频观摩、列席检委会、问卷调查、体验式调研、小型分散调研、就近就便调研等多种形式。
一是注重总结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对于在调研中发现的“ 两院”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反馈给“两院”。二是注重发现总结“两院”工作的经验,并在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中给予反映。三是把人大监督与推动“两院”自身制度机制完善相结合。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对“两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统筹协调推进四项基础性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完善机制, 进一步提高改革的整体效能。四是加强专题调研。2013年以来,围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司法工作,对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监督形式在监督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人大在涉法涉信访机制中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行政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开展了专题调研,进一步深化理论认识, 指导业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