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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坚持首善标准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4月28日起施行

北京人大 2021-11-26

导  读 


今天(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4月28日起施行。在会后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财经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立法基本情况


2017年以来,北京市先后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1.0版、2.0版、3.0版改革政策,在国内营商环境评价中保持第一,为我国营商环境世行排名从第78位提升到第31位作出突出贡献。市委明确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北京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首善标准,全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北京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进入了崭新阶段。

条例的制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批示,坚持首善标准,深化改革开放,破除市场准入公平性障碍,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提高营商环境政策透明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对市场主体普遍关注共性问题提出制度性的解决方案。积极回应世行指标,总结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好经验好做法,在制度设计上对标国际最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标准。




表决现场。


会后,召开视频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主要制度设计

条例的出台,对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共6章83条,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围绕条例主要特点、主要制度设计、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实施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财经办,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了解答: 


01


:与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比,本市条例主要有哪些特点?下一步如何推动实施?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一是以加强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建设为重点,为本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确立基本规范。比如,规定政务服务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全程网上办理、标准化办理,在一般领域推行告知承诺等。二是对国家肯定北京市营商环境改革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先行先试创新举措予以固化。比如,规定本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对制度本身做了规范。比如,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实施前要有适应调整期等。


北京市司法局:一是抓紧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制度。条例采取统一授权的方式,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部署,逐一梳理条例的规范要求,对涉及的各项改革要求和任务,研究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力争同步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现行政策文件的清理。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主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确保相关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切实打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三是加快行政管理规范和执法流程的调整和更新,缩短实施适应期,实现新旧规范和流程的无缝衔接。


02

:条例规定,“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围绕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条例制定哪些有针对性举措?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针对登记难、变更难、注销难,审批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一是实行大类管理。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二是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三是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一业一证”,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四是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五是实行“逾期自动批”。政府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在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六是优化简易注销程序,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即可办理注销。针对执法检查频次高、执法标准不统一、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是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为依据,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频次。二是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三是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随机抽查系统,确保公平监管。四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五是规范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强联合检查。针对企业和群众办事不便、跑动次数多、申报材料多等问题,一是统一政务服务标准,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二是推广“就近办”“一站式”“一窗办”,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在交通便利的区域设立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实现受理、审批、办结均在政务服务大厅或服务站点完成。三是推广“延时服务”,实行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周末服务、错时服务。四是探索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五是健全以12345服务热线电话等为支撑的政策咨询维权服务体系,受理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限时协调解决、答复。针对网上办事办不全、办不深,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推进各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和互联互通。二是推广应用电子材料,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区块链技术应用中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和归档材料。三是推动税费缴纳更加便利,实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四是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五是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表申请、一证通用、一网通办”全流程电子化。针对政策制定企业参与不足、政策实施缺少缓冲期、政策异议渠道不明确等问题,一是强化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完善政策制定程序,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四是建立异议申诉渠道,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按权限向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处理。

03


:条例总结固化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先行先试创新举措,主要体现在哪些规定中?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突出对市场主体的“两个保护”。围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条例提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适用各类支持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得公平待遇。围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提出,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收费和摊派行为。

促进科技、文化企业创新发展。条例提出,市场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本市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条例提出,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分别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条例提出,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政策保障制度。条例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做到“两个三十日”,即,制定政策征求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三十日。政策实施,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内部举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制度、营商环境社会共建制度。条例提出,鼓励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市场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条例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条例提出,组建优化营商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政策措施。聘请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市、区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条例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服务制度。条例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简化登记的“两个一”。第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对于设立一般经营项目,提交材料齐全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立法过程回顾
01

2019年11月,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颖津和市政府副市长王红担任“双组长”的立法专班,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作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政务服务、规划和自然资源、地方金融监管、城市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税务等33个单位作为成员单位,下设17个立法专项小组,协同推进立法工作。

02在立法过程中,市委书记蔡奇对立法作出明确指示。副书记、市长陈吉宁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立法,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李伟主任多次听取立法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工作要求。立法专班多次召开会议,加强工作调度,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广泛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意见。03

2019年1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同意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今年1月,立法专班完成起草工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2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一审。3月18日,市委常委会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3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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