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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轩 | 《大清律例》

北京人大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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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期“清风轩”推荐的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完整的《大清律例》为47卷。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图书阅览室有9卷《大清律例》古籍善本,分别为:《卷五名例律下》《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卷二十四刑律贼盗中》《卷二十六刑律人命》《卷二十七刑律斗殴上》《卷二十八刑律斗殴下》《卷三十二刑律诈伪》《卷三十五刑律捕亡》《卷三十七刑律断狱下》。另有两卷清代的法律著作《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督捕则例·卷下》,这两卷严格的说不属于《大清律例》,但也是清代审理刑狱、司法断谳的重要准绳和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乾隆御览鉴定后,于清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1840年一声炮响,香港被清政府划入了英国的殖民地版图,但查理·义律1841年登陆香港岛后宣布华人仍依当地习惯治理,香港法律仍按照《大清律例》执行。所以即使清朝覆灭后,《大清律例》在香港华人社会当中依然通行。因此,某些上了年纪的香港人有几个合法的妻子(妾),是很正常的。

直到1972年,香港新的婚姻条例出台,才结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为挡箭牌而为自己纳妾及休妻的闹剧,即取消“一夫多妻”的陋习。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被废止。


图书阅览室的11卷清代法律著作古籍善本,9卷为《大清律例》,另两卷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督捕则例·卷下》。


《大清律例》简介

《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

颁行

《大清律附》是直接移植于《大明律集解附例》卷首所附的两种条款:一是弘治十年(1497年)奏定的《真犯杂犯死罪》306条;一是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奏定并新续题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309条。可以说,这两种条款,概括了律和例的主要内容。与此同时,又吸收《明律》的《比引律条》69条,合在一起成为《大清律附》。


《大清律附》在编订之时,除了根据满文条例删除明代的年号及与体制不符者外,又增“监候”字样,其余基本并无大的更改。该法规针对当时刑罚执行中的简陋情况,规定了死罪斩、绞以及“充军”,“为民”诸种刑罚。律附进呈之后不久,清廷便命内院传谕:凡各部所审事情,务将满汉条例,逐一开列,移送刑部定拟具奏。 制定

乾隆即位后,即于元年(1736年)继续清律的修订,命徐本、三泰等人“取律文及递年奏定成例,详悉参定,重加编辑”,最终于乾隆五年(1740年)成书,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钦定大清律例》共47卷,律文436条,附例1049条,依旧沿袭《大明律》分7篇,30门,惟是书从卷40至卷47为总类。所谓总类,就是把律、例条款,按照笞、杖、徒、流、死等刑罚类项分门别类列出。卷47,即最后一卷为比引律条30条。


《大清律例》颁布以后,完成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清代律文经历了入关以来近百年的不断推定修改,到了乾隆朝已经趋于稳定。清廷不仅多次重申其稳定性,并严厉斥责要求改律的条奏,规定律文为“祖宗成宪”,不可变动。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清代律例的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清代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


《卷三十五刑律捕亡》

《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

编  后 


《大清律例》与洗冤录

虽然今天的影印、点校本的清代法典中,甚少附载有洗冤录,但是,如果我们去图书馆直接查阅古籍的话,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大清律例》常常与洗冤录是置于一起的,或者说洗冤录有时是作为《大清律例》的附件而存在的。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

这个现象在宋、元、明三朝是没有的,它的出现,与清代立法及司法中的一些独特因素有关。清王朝因为重视秋审,而秋审中绝大多数是命案,所以官方对洗冤录的各种版本进行了多次整理,以期取得检验证据上的统一与完善。而这个整理的时间与乾隆《大清律例》几乎同时进行,于是就常有了二者合并刊颁的现象。

清王朝可以说是历史上最重视洗冤录的一个朝代。明察的乾隆皇帝甚至能记住一些仵作的名字,对于相关检验错误的官员,也给予了严格的处分。因此,清王朝的检验技术也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特别是同治年间,浙江的许梿甚至绘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幅具有近现代意义的人体骨骼解剖图。


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

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在我国古代,公平正义蕴含在天理、国法、人情之中,但彼此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大清律例》在清代实施情况是怎样的?

一些研究《大清律例》的学者指出,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公正蕴含于人情之中。传统文化多侧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矛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

特别说明的是,这部律例带着非常明显的封建社会色彩,但其中的法制精神却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我们可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传承借鉴。

整理:宁晓雯、张雪松
责编:张雪松
(本文参考多篇论文、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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