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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野生动物栖息地每5年普查一次

北京人大 2021-11-26

首 都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6月1日上午,在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鸳鸯、红隼、夜鹭、雀鹰等1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放归自然。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本市将每5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
 6月1日上午,市园林绿化局在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举办《条例》正式实施宣传活动。活动现场,经过救护康复的1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4只鸳鸯、4只红隼、2只夜鹭和1只雀鹰,被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放归自然。
 “保护野生动物,从根本上就是要保护它们赖以生存的栖息地。”市园林绿化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处长张志明表示。《条例》首次明确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责任。全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规划将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对接,让野生动物有机融入首都城市建设发展,成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动实践。
《条例》还规定,相关部门要编制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并且要每5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
据了解,全市现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5类自然保护地79处,总面积约36.7万公顷,约占北京国土面积的22%,初步形成了布局科学、层次结构合理的自然保护网络体系,使本市90%以上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为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条例》规定,要为野生动物建立生态岛或者保育区,制止追逐、惊扰、随意投食、引诱拍摄、制造高分贝噪声、闪烁射灯等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哪怕是芦苇收割、植被修剪等生产活动,也要避免影响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来源:《北京日报》责编: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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