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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加强重大疫情医疗废物管理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表决通过!9月1日起施行
6月5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决定》,这三部法规分别对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倍受社会关注。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以视频形式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内务司法办公室、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城建环保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主要条款以及未来如何促进法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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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关于条例的立法情况。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极端重要性,强调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要针对这次疫情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因此,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了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的制度机制和经验做法固化下来,及时出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非常必要,正当其时。2018年5月,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考虑到当时国家固废法修改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为与固废法做好衔接,条例暂时搁置审议。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固废法,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条例的立法程序,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各方关切,特别是结合今年以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管控的生活垃圾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关于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共五章52条。一是加强重大疫情中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明确在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对产生的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关应急措施。二是构建共同防治体系。明确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建立突发事件中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联防联控协调机制。明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和属地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等责任;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三是完善全过程管理制度。对产生环节,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原料、能源和工艺、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等。对收集、贮存、运输环节,规定按照不同特性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加强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规定跨省和市内跨区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对运输单位提出要求,不得在运输途中抛撒、泄露、丢弃、倾倒;对利用、处置环节,明确产废单位承担处置责任,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自建处置设施;没有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收集、接收,不得无故拒收;建立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信用管理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是健全相关管理措施。对社会源危险废物,规定设立实验室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实验室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产生的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随意丢弃、填埋。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电池回收制度;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单位等提出管理要求。对工业源危险废物,明确工业园区根据相关规划配套建设贮存、转运、处置设施和场所,有关工业企业应当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明确各区政府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集中暂存点,有害垃圾投放点至集中暂存点间的投放、清运、暂存等收集过程,按照国家规定豁免危险废物管理。五是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规定了对违法者依法按日连续处罚,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首都的生态环境。同时规定,发生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赔偿,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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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