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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参考】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代表委员们这样说

北京人大 2021-11-26
近日,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具有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青年律师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问题开展研讨,针对当前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加强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研究论证立法内容、完善疾控和司法工作机制等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当前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现行法律对传染病分类与措施的对应关系设置不够科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一旦高传染性疫病暴发,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再通过国务院予以确认公布,明显不利于疫情的防治。《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范围过窄。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很多法律法规的设置交叉、重复甚至抵触,没有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关系。一是权利分配的相关规定存在直接冲突。二是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规定混乱。三是紧急征用主体规定不一致。
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目前,我国各地区出台的,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立法共计32部,超过15年未修订的立法高达21部。部分立法已与时代相脱节。

提出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
设置科学的病种分类并修正传染病分类与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建议对立法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和传播力度进行科学的分类,该分类可以授权疾控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的变化情况进行发布。增加法律的灵活性,以免错失防控时机。
理顺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关系。建议对《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认真梳理,一是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相应职权范围和有关要求以及各层级防控责任,理顺两法的衔接适用关系。二是对关于预警信息发布主体不一致的条款,适时作出修改,解决两者在传染病防控预警信息发布方面存在的明显冲突。三是对发布预警信息主体、条件、时间、程序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及时更新法律法规,加强法律保障。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应该充分考虑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以及应对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以满足和适应新时代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议及时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捐赠法》《慈善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进一步强化、细化相关条款,并对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物资储备、交通管理、捐赠、征用、调用、重建等配套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

一步研究论证立法内容
《刑法》增设“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是传染病的主要来源,应从立法层面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从源头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的捕获运输交易屠宰产业链。增加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
研究《公共卫生安全法》。研究制定《公共卫生安全法》。目前,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相关的立法散见于《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各单行法及法规呈现出领域之间、地区之间的分散性和差异性,缺乏一个纵向的、具有指引性、方向性的总括性法律。同时,应进一步推进《生物安全法》,将生物安全法律规制与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有机衔接与整合。
加强应急状态下,大数据应用立法。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为应急状态大数据应用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大数据在重点领域更广泛、更深入的应用;明确健康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应急工作管理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收集、使用、向特定主体提供信息和数据的权力范围。完善应急状态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数据跨境领域立法。尽快立法规范国际合作中数据收集、数据使用、数据共享、数据安全、机密保护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各项国际合作中大数据技术应用有章可循。

三、完善疾控和司法工作机制
完善疾控中心职能职权。疾控中心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让国家和地方疾控中心构建纵向的紧密体系,强化疾控中心职能职权。通过垂直领导机制,提升疾控中心在对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防控与应急处理能力,尤其是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发布权限。强化疾控中心的“预防疾病”的重要职能
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信息上报与披露机制。应建立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越级上报机制,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影响因子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的分级确定不同的越级上报程序。对于可能造成大规模且快速暴发的卫生安全事件,中央有关机关应当通过网络设立直接通道,允许医务人员或检测人员或者专家学者联名上报。建立“吹哨人”制度,依法有序的信息披露和公开的长久机制。严格建立谎报瞒报疫情信息的追责机制
完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应当对公共卫生安全防控进行合理的专业防控物资储备。该物资库应当由各级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对于储存的物资,应当实行灵活的处理制度
强化公共卫生安全应急管理的司法工作。要建立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专业司法队伍。司法机关应当与公共卫生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动工作,将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工作纳入司法机关的常态化运行机制中去。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共卫生安全应急防控工作,编制法律法规指引、提供司法建议、跟进执法进程。
依法认定不可抗力,妥善处理因疫情导致的履行合同纠纷。建议及时就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作出认定,统一适用标准和审理尺度。
疫情之下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保护的平衡。建议就旅行社与其合作方之间因疫情而产生的纠纷制定统一的规范,确保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激励之间的平衡。
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持续履行。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在适当的情况下尽量维持交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对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损失,可以考虑双方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从而判断合同是否解除、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
维护病毒感染者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建议明确因本次疫情入院就医,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紧急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
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单位、建议根据本次疫情就何种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收集信息的合法主体、信息的使用范围、授权范围、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问题的认定标准。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整理:丁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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