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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擅改管道燃气设施将被罚款

北京人大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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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在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后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修订草案提出,本市对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修订草案提出,燃气供应企业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特许经营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不得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出现严重违法用气行为,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共7章52条,细化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气责任和安全用气服务保障责任,强化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责任,加强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责编: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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