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首都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法制保障——《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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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哪些内容,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有何指导意义?针对公众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牢把握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持续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巩固深化应急管理领域改革成果,不断提升本市安全生产质量和水平。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并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其中2021年最新一次修订修改力度大、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此次修订《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吸纳新《安全生产法》精神、保持法律法规统一协调的需要,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条例》自上次修订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本市相继出台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政府规章,以及一系列市政府文件,构建了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保障了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态势。但与此同时,本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和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对首都安全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通过修改条例,更好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化解城市运行中的各类风险隐患,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条例》修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安全发展战略、责任体系构建和安全监管改革创新等重要论述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强化源头管理、固化改革成果,为不断提升本市安全生产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确保法制转化执行到位。首都工作关乎“国之大者”,作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省市,北京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代表性、指向性。《条例》修订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全面准确地转化为《条例》的制度规定,切实运用制度约束力和强制力,为促进安全生产领域重大改革发展提供制度支撑。通过建设安全生产首善之区,率先示范,立标杆、树旗帜。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各项规定落实落地。《条例》修订,既着眼于回应《安全生产法》的制度变革,保证法律体系上下统一、协调一致、系统完备;又着眼于适应近年来北京安全监管环境的变化和体制机制调整,通过细密立法颗粒度,落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实质提升北京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建设水平,有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环境改善和安全感的提升。
三是增强立法地方特色,充分体现首都需求、首都特色、首善标准。突出首都安全治理需要和超大型城市运行管理特点,在立法目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方面充分体现首都特色。注重完善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规范,进一步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安全促发展,实现首都安全与发展良性循环。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66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其中创新设置条款24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细化调整条款24条。本次《条例》修订,在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基础上,聚焦影响首都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 一、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基础上,《条例》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覆盖全体人员、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同时要求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条例》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条例》第十三条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主要负责人两项职责,分别是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条例》第十六条将安全总监的北京实践与《安全生产法》关于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制度要求进行有效衔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二、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等的标准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条例》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条例》第二十二条构建了以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培训为主体,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培训为补充的系统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并细化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组织风险辨识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如实填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情况。
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标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实现有效管控,并加强新兴行业、领域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的安全风险辨识。
● 四、加强重点危险因素管理
加强危险作业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结合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特点,《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安全生产法》有关危险作业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容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伤亡的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项目,从充分保障从业者安全的角度,细化具体的监管措施。对建立作业审批制度、建立安全交底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防护措施和强化应急处置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从业人员安全,规定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新业态七项规定。为精准防范传统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目前流行的密室逃脱、桌面游戏、VR体验等各类新型室内娱乐项目的安全风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结合公众聚集场所和室内体验、竞技类新业态特点,以清单化方式列出了此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七项规定,构筑起防范和抵御传统高风险场所和新业态领域安全风险的防线,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强化危险化学品监管措施。针对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涉及行业面广、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大的现状,《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为解决本市危险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突出安全问题,《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建立以交易环节为核心的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推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模式,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可追溯,强化危险化学品销售、运输、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
设定有关安全距离的限制规定。《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对于已经建设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照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拆除。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无法拆除的情况,本次修订增加了经安全评估采取其他保障安全措施的规定。
● 五、织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立法精神,对各行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条例》第八条明确将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确定为本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确定原则。
增加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为促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察考核制度。安全生产督察工作是北京市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看北京首先从政治上看”的具体举措。《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本市在安全生产督察考核方面的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完善安全生产督察方式方法,进一步推动市、区两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 六、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制定针对性的专项管理措施。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每年要召开大量重要会议,举办各类重大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值守、物资储备等,配合政府部门执行相关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条例》第五十条明确了本市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结合北京“接诉即办”的经验,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 七、差异化设置小微企业合规要求
《条例》第十三条针对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其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条例》第五十三条授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归集、应用和公开,对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并向社会公示。
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条例》第六十四条在《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措施之外,也进一步补充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措施。
完善法律责任条款。《条例》对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要求,普遍提高罚款额度,提升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责、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措施等行为,补充、细化了部分法律责任条款。
● 九、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统筹、规划、推动多层次、多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例》第五十四条统筹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要求;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应急救援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细化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
● 十、完善安全生产现代化治理机制
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条例》第三条明确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十一条明确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并规定了具体内容。第五十条结合“12345”市民热线和“接诉即办”北京经验,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条明确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
《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方面的功能。
构建京津冀一体化安全发展格局。《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京津冀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加强一体化应急救援,推动京津冀安全生产协同发展。
如何贯彻落实《条例》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法规的权威也在于执行。贯彻落实《条例》,应当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理顺监管关系的重中之重。从推动首都安全生产法治工作建设大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条例》当成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全面提高本市安全生产水平。
二是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工作。全面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大力加强《条例》配套政策文件制定出台力度,完善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标准、监管措施、考核制度和救援体系等方面制度政策,建立与《条例》配套齐全、密切衔接、互相支撑的制度体系,增强《条例》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三是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解决安全生产重难点问题、助推首都安全发展的关键一招。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是调查研究各类安全生产问题的过程,是寻找解决有效对策、可行办法的过程。通过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提升依托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是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解决行政监管执法焦点难点问题、全面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起点。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要起点,大力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升行政监管执法效能。
五是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普及依法治安理念、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法规意识的重要契机。将学习贯彻《条例》列为重点工作任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条例》纳入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企业积极落实《条例》从8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北京城乡建设集团第一时间组织了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就落实《条例》进行了安排。
首先是修订制度。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和项目部的全部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根据业务范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操作工人岗位,并逐级逐岗进行明确。同时修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等。
其次是学习贯彻。采取专家授课、内部交流、现场观摩、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以及视频、小知识手册、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使全员了解掌握《条例》内容,将《条例》要求融入实际工作。同时强化考核,做到真考核,真奖惩,让安全管理制度“长牙”。
另外,围绕涉及安全生产的要素,积极探索和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安全水平,科技赋能落实《条例》,不断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给职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吕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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