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北京拟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学校幼儿园门前禁发商业广告
新时代首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更加有法可依。北京今年将完成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目前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
修订草案还明确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各方主体责任。本市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通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修订草案提到,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周边100米内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销售网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摆摊设点,散发商业广告。
针对近些年兴起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服务,征求意见稿明确:剧本娱乐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剧本娱乐活动内容和场景进行未成年人适龄等审查,并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另外,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经营服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未成年人身份,询问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存在“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查询提供便利。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