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几处主要修改完善
童卫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继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通过这次修改,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更加完善,立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更加健全,更好地助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了新修改立法法对于地方立法的主要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2015年修改立法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后,在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实践中,不少地方就特定的具体事项来函询问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本上都作了肯定答复,支持设区的市的立法需求。因此,实践中对“城乡建设与管理”范围的理解和把握是较为宽泛的。
在立法法修改过程中,一些地方建议适当扩大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以适应实践中地方不断增长的立法需求。考虑到设区的市的特点和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表述,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适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实际需要。
二是明确区域协同立法。区域协同立法是近年来地方立法的创新做法,从实践来看,京津冀、长三角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山西、福建、山东、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等不少地方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202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了原则规定。此次修改立法法,不少地方建议总结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规定。
因此,为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地方实践需要,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三是对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作出规定。为了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按照党中央决定部署,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
在2023年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对要不要在立法法作出规定,进行过认真研究。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些代表提出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是新时代地方立法的新形式,是国家立法体制创新发展的重大制度成果,应当在立法法中固定下来。但也有代表认为这是两种特殊的地方立法形式,不需要在立法法中规定。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是为我国推进更高水平上对外开放提供法制保障,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这两种法规是新的地方立法形式,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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