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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依法护航“少年的你”——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北京人大
2024-09-16
聚焦 
  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明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六大保护”角度出发,聚焦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新修订的《条例》有何亮点?针对社会关注的校园霸凌、剧本杀、文身、医美等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亮点1


明确监护责任助推“依法带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诞生,让家庭教育这一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的“国事”,“依法带娃”的时代已然开启。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丧偶式育儿”“暴力式育儿”等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此次《条例》再次强调,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主要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应响应国家“依法带娃”的号召,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同时,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主体,也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监护人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值得强调的是,《条例》中尤其提出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等要求,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相关监护人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根据其年龄以及性格特点培养品德和能力,通过平等交流,使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亮点2


完善欺凌防控抵制校园暴力

校园欺凌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校园暴力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如果学校不能及时介入、有效处置,可能会导致欺凌行为由弱到强,损害后果由小变大。

  举例来说,李老师多次路过教室均发现几名学生在对小红进行嬉闹推搡,询问情况时他们声称只是闹着玩,李老师便没有继续跟进。那么,李老师的行为是否存在问题呢?应该说,李老师作为学校教职工,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具有敏感性,在发现学生疑似受到欺凌的情况下,应及时启动专项调查深入了解情况,以防对受害学生的伤害进一步扩大。
  针对学校保护,《条例》除了医疗保健、安全管理、预防性侵等方面,还专门对防校园欺凌进行了规定,要求学校建立事前全面防范、事中应急处置、事后及时干预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具体来说,在预防方面,学校应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使教职工能够准确识别、及时干预、正确处理欺凌事件,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还应当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学生欺凌情况,使校园暴力在阳光下无处遁形。学校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或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应立即制止并依法认定、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对于因被欺凌而身心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教育引导及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
  此外应当强调的是,“未成年”并不是免责或免罪金牌,即使校园欺凌者为未成年人,仍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必要时送专门学校或由政府收容教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亮点3


网络培训不得推送无关信息

  14岁的毛毛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在一家网店购买300多个游戏账号,共支付3万多元。父母发现后找到网店客服,但对方拒绝退款。随着智能科技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作为数字时代的“原住民”,网络已经深入融合到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但是网络不良信息以及网络欺凌等潜在风险也对孩子造成了不良影响。在上述案件中,毛毛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网络上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不适应的大额支付行为应属无效,原则上网络公司应当依法退还相应款项。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引导,网络公司也应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消费权限,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为了让未成年人安全健康触网,新修订的《条例》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权益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了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做好信息内容的审核,设置防沉迷的技术措施,加强信息保护,设置时间、消费权限,建立网络欺凌预警机制等,同时也要求在线教育、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直播等行业组织加强自律,鼓励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
  除此之外,《条例》针对人工智能、网络培训等社会热点也作出回应。目前网络培训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也在吸引着未成年人的眼球。未成年人不仅是网络发展的使用者和被保护者,也将是数字时代的创新者和实践者。考虑到网络培训、人工智能等新兴事物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条例》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培训应当严格审核内容,不得推送无关信息;而人工智能和算法服务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等信息。

亮点4


剧本杀应设置适龄提示

  未成年人尚处在认知世界的过程状态中,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树立形成,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进而耽搁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推动“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政策有效落地,《条例》明确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被限制,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彩票销售网点。同时,《条例》还对住宿经营者提出了要求,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询问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如有可疑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可见,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类娱乐、住宿等经营场所都应履行好管理职责,坚决杜绝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出现,切实提高从业经营者的安全守法意识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从源头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为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还对近年来颇受年轻人喜爱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进行了相应的限制,避免其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针对目前部分剧本、场景不适合未成年人而造成其身心受伤的情况,《条例》明确,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其进入。作为一种新生娱乐方式,经营者面对未成年游戏参与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提供内容积极向上、益智健康的游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举例来说,15岁的小方与同学一起参加主题为“生化危机”的恐怖型密室逃脱,但由于慌乱在躲避时受伤。商家辩称小方进店时已经签署了免责条款,因此不用赔偿。但实际上,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密室逃脱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审查场所是否适宜未成年人进入,未能履行审查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5


文身、医美须经监护人同意

  文身、医美热或多或少地波及未成年人群体,使其出现容貌焦虑现象,致使接受文身、医美者的年龄逐渐走低。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成熟的时候文身可能造成身体伤害,对之后的就业也会存在限制影响。而受非正规医美机构宣传的“颜值即正义”等不良价值观的误导,有的未成年人由于接受不当手术而落下了终身残疾。

  针对“整容低龄化”“文身低龄化”等痛点问题,《条例》提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文身服务。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文身服务的,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美容机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处分或暂停执业活动;文身营业场所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例来说,小龙在高中入学前,连续三次进行了大面积文身。父母发现后责令其清洗,并要求文身店承担费用。店主认为文身并不是身体上的伤害,不应该赔偿。这样的想法正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文身在人体皮肤上进行了侵入以及改造,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被标签化、限制入学或就业等诸多不利影响。文身店在未审核小龙年龄、未取得监护人同意情况下为其文身,属于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文身、医美等经营场所来说,事后接受处罚不如事前进行预防,应当提高社会责任感,可以采取张贴风险提示单、严格核查身份等方式把关,坚守道德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6


设立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日常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所受侵害不仅仅来自外部,还有可能源于家庭内部,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受委托的照护人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但监护人隐瞒不报的问题。

  为加强对此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条例》就报告主体明确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代为照护人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督促其履行,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个人力量。
  《条例》此次就救济途径专门规定,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与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体系接轨,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接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收集意见建议,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由此,《条例》就形成了未成年人受侵害时的五位一体维权、求助体系:一是向家长、学校、社区反映,向有关单位、网络平台投诉;二是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投诉举报;三是拨打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反映未成年人保护诉求,获取相关咨询服务和帮助;四是向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等有关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咨询、求助;五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例来说,刘先生发现邻居家12岁的彤彤身上经常有伤痕,向其家长反馈时对方并未在意。此时,刘先生该怎么做呢?刘先生虽然不是彤彤的监护人,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刘先生有权督促其家长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刘先生还可以使用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帮助彤彤获取咨询服务以及帮助。

依法共筑“守未联盟” 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浙江省瑞安市多个部门近日联合对酒吧开展突击夜查,一酒吧因违规接纳2名未成年人入场消费,受到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省首次针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酒吧开出罚单。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点赞支持。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正处在生理上的发育期、心理上的“断乳期”和行为上的叛逆期,是三观构建和塑型的关键时期。而KTV、酒吧等是成年人的交际娱乐场所,容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去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一些住宿、娱乐等场所违反法律法规,允许未成年人随意出入,成为涉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2018年至2022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在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的占31.5%,有的省份甚至高达50%。随着电竞酒店、密室逃脱等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配套监管尚未跟上,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更大挑战。

  有法可依是监管执法的有力武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全社会要依法共筑“守未联盟”,尽责共画“同心圆”,多方协作织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网,建立起预防、管理、惩治为一体的综治机制,全力护航未成年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要依法规范经营,不接纳未成年人消费,不聘用未成年人作为工作人员,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这些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监管,更好地规范其经营环境,做到不留监管“隐秘角落”,建好“隔离带”,管好“危险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维护执法权威。

  从家庭层面来说,家长应当落实家庭保护主责,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应当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正规途径择业。全社会应当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齐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 证明“不利于”需有证据



  案情回顾

  贾某与丈夫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小星由张某抚养,贾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离婚后,贾某每周五将小星接走探望,周日送回。一次,贾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张某认为,贾某将小星接走后造成孩子上吐下泻、感冒发烧,且在小星生病期间不接听电话,对孩子入学事宜不闻不问,严重影响小星的身心健康,因此拒绝对方探望。贾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星现由张某抚养,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贾某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拒绝的一方如果认为对方探望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其拒绝探望的意见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积极行使探望权,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给予孩子更多的呵护和关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拒绝探望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但何为“不利于”情形,民法典未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法院认为如果探望一方具有下列情形,则倾向于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多种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如果探望期间,家长未能正确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导致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也可能被认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此,拒绝探望的一方如果认为对方探望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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