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依法护航“少年的你”——新修订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亮点解读
亮点1
明确监护责任助推“依法带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2022年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诞生,让家庭教育这一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的“国事”,“依法带娃”的时代已然开启。
亮点2
完善欺凌防控抵制校园暴力
校园欺凌问题一直是教育领域的热点话题,校园暴力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面对学生欺凌事件,如果学校不能及时介入、有效处置,可能会导致欺凌行为由弱到强,损害后果由小变大。
亮点3
网络培训不得推送无关信息
亮点4
剧本杀应设置适龄提示
未成年人尚处在认知世界的过程状态中,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树立形成,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进而耽搁学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推动“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政策有效落地,《条例》明确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被限制,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售烟网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酒、彩票销售网点。同时,《条例》还对住宿经营者提出了要求,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查验其身份,询问其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如有可疑情形,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为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还对近年来颇受年轻人喜爱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进行了相应的限制,避免其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隐秘角落”。针对目前部分剧本、场景不适合未成年人而造成其身心受伤的情况,《条例》明确,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其进入。作为一种新生娱乐方式,经营者面对未成年游戏参与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提供内容积极向上、益智健康的游戏,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举例来说,15岁的小方与同学一起参加主题为“生化危机”的恐怖型密室逃脱,但由于慌乱在躲避时受伤。商家辩称小方进店时已经签署了免责条款,因此不用赔偿。但实际上,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密室逃脱对未成年人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审查场所是否适宜未成年人进入,未能履行审查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5
文身、医美须经监护人同意
文身、医美热或多或少地波及未成年人群体,使其出现容貌焦虑现象,致使接受文身、医美者的年龄逐渐走低。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成熟的时候文身可能造成身体伤害,对之后的就业也会存在限制影响。而受非正规医美机构宣传的“颜值即正义”等不良价值观的误导,有的未成年人由于接受不当手术而落下了终身残疾。
亮点6
设立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日常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所受侵害不仅仅来自外部,还有可能源于家庭内部,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受委托的照护人等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但监护人隐瞒不报的问题。
举例来说,刘先生发现邻居家12岁的彤彤身上经常有伤痕,向其家长反馈时对方并未在意。此时,刘先生该怎么做呢?刘先生虽然不是彤彤的监护人,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刘先生有权督促其家长向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刘先生还可以使用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帮助彤彤获取咨询服务以及帮助。
依法共筑“守未联盟” 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浙江省瑞安市多个部门近日联合对酒吧开展突击夜查,一酒吧因违规接纳2名未成年人入场消费,受到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省首次针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酒吧开出罚单。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点赞支持。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正处在生理上的发育期、心理上的“断乳期”和行为上的叛逆期,是三观构建和塑型的关键时期。而KTV、酒吧等是成年人的交际娱乐场所,容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去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一些住宿、娱乐等场所违反法律法规,允许未成年人随意出入,成为涉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2018年至2022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在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场所的占31.5%,有的省份甚至高达50%。随着电竞酒店、密室逃脱等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配套监管尚未跟上,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更大挑战。
有法可依是监管执法的有力武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全社会要依法共筑“守未联盟”,尽责共画“同心圆”,多方协作织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网,建立起预防、管理、惩治为一体的综治机制,全力护航未成年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要依法规范经营,不接纳未成年人消费,不聘用未成年人作为工作人员,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职,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这些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监管,更好地规范其经营环境,做到不留监管“隐秘角落”,建好“隔离带”,管好“危险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维护执法权威。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 证明“不利于”需有证据
案情回顾
贾某与丈夫张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小星由张某抚养,贾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离婚后,贾某每周五将小星接走探望,周日送回。一次,贾某与张某发生矛盾,张某认为,贾某将小星接走后造成孩子上吐下泻、感冒发烧,且在小星生病期间不接听电话,对孩子入学事宜不闻不问,严重影响小星的身心健康,因此拒绝对方探望。贾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小星现由张某抚养,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贾某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拒绝的一方如果认为对方探望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其拒绝探望的意见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积极行使探望权,参与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给予孩子更多的呵护和关爱,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拒绝探望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但何为“不利于”情形,民法典未作出具体规定,通常法院认为如果探望一方具有下列情形,则倾向于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多种不良行为,包括吸烟、饮酒、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如果探望期间,家长未能正确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导致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也可能被认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因此,拒绝探望的一方如果认为对方探望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应当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
责编:吕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