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包公精准对接“规范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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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了庭审量刑程序、量刑建议、量刑事实取证核实、量刑参与、量刑说理等内容,切实回应当下量刑之需,为量刑公开公正注入“强心剂”。
就《意见》规定的相关内容,小包公在理论和实践上经过多年探索,已在量刑建议书、量刑说理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类案检索,以及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量刑建议规范化
《意见》对量刑建议作出了诸如“……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等详细指导意见。就此,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创始人王燕玲博士曾撰文指明精准量刑的实现方法与路径,即“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的司法判决文书进行深入挖掘、分析,依规构建量刑模型,依规提炼量刑情节,依规确立量刑规则,实证辅助确定量刑参数,实证辅助确定量刑起点,实证辅助确定宣告刑,实证辅助保障量刑的高效与透明,由此实现精准量刑,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王燕玲:《大数据精准量刑的实现方法与路径》,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据此,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研发了“智能量刑预测”产品;该产品首创了国内智能精准量刑双系统(理论量刑系统和实证量刑系统),实现“一次操作、两套结果”;双系统之间相互印证,从而达到精准。理论量刑系统遵循量刑规范化的基本原理,同时根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现量刑知识的全部系统化、结构化、模块化,以电脑的算力,测算出最接近公正的量刑建议;实证量刑系统以司法大数据为前提,经由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提炼真实存在的量刑规律和共识,用于指导量刑。在双系统的验证下,量刑建议的精准化、规范化不断精进(新华社报道:智能“神器”助力检察官办案 量刑建议被采纳率100%。)
《意见》第九条指出,“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就此,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严格遵循量刑规范化原理,构建高可信量刑模型,目前已实现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方面的预测。同时,系统的量刑规范化表格翔实记载了案件基本事实、案情情节、法定刑、基准刑、量刑情节及调节、拟定宣告刑、确定宣告刑、罚金、缓刑以及其他附加刑,高度契合《意见》规定的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将量刑计算过程详细展示,体现了量刑计算的有据可循与合规化。
当前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在量刑规范化上进行的量刑探索,实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的提出量刑建议的要求。量刑建议规范化的实质是根据有关量刑法律规范构建完整的量刑知识图谱,其核心是精准量刑。依规提炼量刑情节、提炼实践中存在的量刑因素、依规构建量刑情节;实证辅助确定量刑参数、实证辅助确定量刑起点、实证辅助确定。理论量刑与实证量刑双向互证,这既是量刑双系统的要求,也是量刑规范化的根本保证。
二、量刑说理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对此,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在设计时,可谓心有灵犀“量刑何以精准,全凭有理有据——小包公量刑密码”
“两高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答记者问时,就如何增强量刑的说理性时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主要包含的内容即为《意见》第25条的规定:“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小包公量刑说理的公开性与透明性方面主要表现为:
第一,量刑预测过程中实时展示刑期及其量刑依据。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各省、各市、各区实施细则与实际情况,提供两千多个数据运算和智能分析功能的刑期预测体系。包括定罪量刑逻辑、量刑起点调节、法定刑范围智能判断、从重从轻情节展示、量刑算法展示,等等。量刑过程依法依规,实时展示。
第二,量刑预测过程中实时展示数罪并罚、附加刑等。就数罪并罚而言,包括一般数罪理论刑期预测、新罪与原罪理论刑期预测、漏罪与原罪理论刑期预测、新罪与漏罪理论刑期预测,结合法律规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模型设计,后台模型实时监测用户输入的场景,精准预测相关的法定数罪并罚范围;而附加刑则是通过总结现有刑法、司法解释、各省地方法规等文件,通过数据分析方法和规则,将罚金规则转化成数百个预测模型,结合类案数据情况精准确定罚金推荐数值,合法合规;结合大数据提供了罚金刑的范围,为用户提供了罚金刑处罚的既往实务经验,符合审判逻辑。
第三,特殊罪名的算法符合规范与实践。小包公量刑预测系统内嵌了毒品种类折算器、文物级别折算器、动物类型折算器等,例如,就毒品犯罪而言,系统内置了现有司法文件所记录的几十种毒品类型及数据,并按照个罪情况设置了转换机制,可以将所计算毒品克数转换为特定的毒品克数便于刑期计算;折算器覆盖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将量刑情节及其从重、从宽属性等实时展示。
此外,小包公量刑预测系统还在《意见》的基础上,将实践中类似的情节(即类案情节)纳入量刑中以供比对,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实施展示对量刑的影响。
因此,司法文书的量刑理由(建议)部分可以直接“援引”小包公的量刑说理,如定罪基准分析、从重情节分析、从宽情节分析、类案审判实践等,有助于形成共识,提升办案效率。
总之,小包公量刑预测系统所展示的量刑建议以及所形成的量刑规范化表格,实时展示量刑的依据,做到有规可循;实时展示类案审判实践,体现既往司法智慧,反衬强化量刑说理。换言之,《意见》第25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之要求,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现已实现,并在该《意见》指引下,继续精深量刑说理。
三、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正是由于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系统做到了量刑规范化,并增强了量刑说理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过程中,由于量刑说理的明确性等,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也将得到提升。《意见》制定的背景即是“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其中,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前的重要问题即是如何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的做法是将量刑说理的过程可视化,即刑期可视化。包括实际刑期幅度展示、实际刑期幅度具体案件信息、平均刑期展示、平均刑期具体案件信息、类案刑期大数据图表可视化分析、主刑可视化分析等具体功能,通过可视化图表展示了该案件类案的具体情形,一目了然。数罪并罚实际预测。在系统推荐的数罪并罚刑期基础上,严格基于法律规定,通过个罪法定刑限制数罪并罚刑期推荐值,并提供法定的数罪并罚刑期范围。同时,通过设计数罪并罚的类案匹配规则和类案推送规则,准确匹配并提取类案刑期,展现数罪并罚类案平均刑期与刑期分布,并详细展示、推送数罪并罚的类案。附加刑可视化。以柱状图、扇形图、折线图等图表的方式可视化展示罚金刑数据、没收财产刑数据、剥夺政治权利数据。缓刑可视化。系统以柱状图、扇形图、折线图等图表方式对所匹配案例的缓刑情况等案件具体细节进行数据可视化分析。情节可视化。
系统通过深度学习所匹配的类案,准确提取被告人的具体案件信息,并统计占比前十的定罪、从重、从宽情节,以图表形式清晰展示具体案件信息。类案推送可视化。系统通过深度学习匹配在省、市、区(县)的具有相似情节的案例,支持裁判年份、法院层级、审理程序、审理地区、量刑情节、刑期、主刑、缓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多维度案例筛选,并按照类案排序规则推动相关度较高的前10个类案。在可视化的保障下,被追诉人能够详细了解自身案件所涉罪名、是否数罪并罚、是否适用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在强大的量刑说理及量刑规范化情形下,小包公量刑预测系统还设置了认罪认罚与否之量刑结果对比图,被追诉人能够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以及不认罪认罚的后果,进而自愿认罪认罚,确保自愿性。
四、智能类案检索确保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还开发了智能类案检索平台。《意见》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第10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第20条),“在法庭辩论中,量刑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第21条)等等。其中的问题是,被告人、被害人如何就在量刑程序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为此,小包公除了智能量刑预测平台之外,还及时开发了智能类案检索平台(赶紧收藏|小包公类案检索“宝典”来啦!),类案检索所获得的裁判文书不仅仅可以供办案人员参考,其中的“关键词检索法”“案由检索法”“争议焦点检索法”等检索方法,不仅方便快捷,使普通民众也能清晰按照流程检索相关类案,关键在于,智能类案检索可以一键生成“类案检索报告”,在报告中,检索者可以清晰了解相关类案的情况,以便在量刑程序发表量刑意见援引类案,这既可以做到发表量刑意见有理有据,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也能使被告人、被害人方所发表的量刑意见更大程度得到法庭的采纳,在此情形下,多方量刑意见的综合,能够确保最终的量刑得到各方的肯定,值此,《意见》所规定的“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各方的参与下,意义由此显现。
《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在实现《意见》所规定的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规范量刑建议、保障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强化说理等方面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意见》等有关量刑指导意见的其他规定。
同时,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在《意见》出台之际,根据2020年量刑实施细则,实时更改了量刑规则,快速有效地将其纳入智能量刑系统中,确保量刑在规范援引上的实时更新(见附件1)。
附件1:根据2020年实施细则修改的相关内容
2020实施细则(修改部分) | 例子 |
新增4个常见量刑情节 |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故意/过失) 2.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一般情节/情节较轻) 3.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4.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
明确同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自首情节量刑适用规则 |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堿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23个罪名确定量刑起点的依据统一删除“可以”二字。 | 【2017实施细则】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20实施细则】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新增17个罪罚金适用条款 | 根据刑法适用罚金的规定,细化具体个罪在罚金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的影响因素。例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
新增23个罪缓刑适用条款 | 根据刑法适用缓刑的规定,细化具体个罪在缓刑适用中应当综合考虑的影响因素。例如,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附件2:
法发〔202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对“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联合印发“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施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0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
第二条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
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条 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没有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没有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第四条 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充分考虑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六条 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第七条 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第十条 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第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的量刑证据,可以在对每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分别出示,也可以对同类犯罪事实一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应当在举证阶段最后出示。
第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具体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第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在法庭辩论中,量刑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十三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一)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
(二)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
(四)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的。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
(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
(二)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
(三)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第二十六条 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自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与调整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依法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
——“两高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量刑程序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确保量刑公开公正,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国家安全部法制办、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修订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意见》在原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条规定,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全文共28条。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的原则和考虑是:一是坚持依法原则。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为依据,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量刑程序问题进行规范、完善,确保《意见》于法有据。二是坚持立足司法实际。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和量刑建议,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坚持司法改革正确方向。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庭审量刑程序,规范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意见》开宗明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并进一步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等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是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五是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意见》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意见》在原试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10条规定,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全文共28条。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的原则和考虑是:一是坚持依法原则。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为依据,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量刑程序问题进行规范、完善,确保《意见》于法有据。二是坚持立足司法实际。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量刑程序和量刑建议,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三是坚持司法改革正确方向。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庭审量刑程序,规范量刑建议,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庭审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意见》开宗明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规范量刑建议,并进一步明确了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等内容。三是进一步明确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以及量刑事实的调查核实,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是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五是进一步强化量刑说理,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3、《意见》如何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意见》分别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和不认罪案件的庭审量刑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4、《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应当如何规范量刑建议?
答:《意见》就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一,提出量刑建议的条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其二,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对常见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可以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其三,量刑建议的方式。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的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应当写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据。人民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5、《意见》如何规定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取证和调查核实?
答: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公正量刑的前提。《意见》结合办案机关的职能和工作实际明确了相关规定。第一,全面收集、审查、移送量刑证据。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法律规定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第二,依法委托调查评估。对于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判处管制、缓刑时参考。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收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评估的委托后,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并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第三,查明相关量刑事实。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具体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事实以及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6、《意见》如何规定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
答:让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到量刑当中来,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增强量刑公开,有利于促进量刑公正,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意见》就依法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提出量刑意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一,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其二,申请调取量刑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三,发表量刑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7、《意见》如何规范对量刑建议的审查、采纳与调整,增强量刑的说理性?
答:为加强和规范对量刑建议的审查,确保量刑公正,《意见》就量刑建议的审查、采纳与调整以及量刑说理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依法审查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法庭审理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二,依法作出裁判。对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或者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没有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议,但被告人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第三,增强量刑说理性。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量刑说理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公诉人、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及理由;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8、《意见》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如何确定?
答:本《意见》是就普通刑事案件有关量刑程序问题所作的一般规定。本《意见》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自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第二,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采纳与调整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第三,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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