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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实证分析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10-02
 

前言


“滴滴打车”怎么长大滴——2012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2015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控股的滴滴(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等成立,经营汽车租赁、网约车运输等业务;2019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鸿易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推出网约车“花小猪”平台……

“滴滴”长大过程中碰到了哪些麻烦?本文将以上述主体所牵涉的司法案件为样本,对“滴滴网约车集团”(这里指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为利益中心的公司群,下文中“滴滴网约车集团”也为该意思)的涉诉案件进行分析,望能揭开打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存在的矛盾,以及司法现状。
 

一、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研究样本介绍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课题在132798449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当事人信息】段落筛选关键词:滴滴|嘀嘀|北京小桔科技|花小猪|北京鸿易博科技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经人工筛查后锁定了743个含一审、二审、再审,且案情未重复的数据。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基础数据与图表解析


(一)滴滴网约车集团各年涉诉案件数量统计

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2015年,滴滴网约车集团开始出现涉诉案件,2015年-2019年,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在不断增多,2019年以后,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在逐年减少。各年具体案件数量为:2015年(1件)、2016年(13件)、2017年(69件)、2018年(214件)、2019年(254件)、2020年(142件)、2021年(50件)。
 
(二)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类型统计

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
(1)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民事案件共计609件,占比81.97%;
(2)涉诉的刑事案件共计1件,占比0.13%;
(3)涉诉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共计3件,占比0.4%;
(4)涉诉的行政案件共计130件,占比17.5%。
 
(三)滴滴网约车集团各地涉诉案件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见,北京市是滴滴网约车集团所涉法律纠纷的主要发生地,远超其他省份。2015年-2021年间,滴滴网约车集团各地涉诉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为:北京市(208件);湖南省(85件);广东省(81件);湖北省(40件);四川省(38件);河南省(36件);江苏省(30件);浙江省(28件);天津市(26件);云南省(19件);甘肃省(18件);福建省(17件);上海市(17件);山东省(16件);河北省(13件);江西省(13件);黑龙江省(9件);安徽省(9件);辽宁省(8件);重庆市(8件);陕西省(6件);青海省(4件);贵州省、吉林省、海南省、山西省(3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2件)。

(四)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案件中,一审案件共计506件,占比68.1%;二审案件共计235件,占比31.63%;再审案件为2件,占比0.27%。

(五)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

研究点(二)中,我们统计出滴滴网约车集团所涉的民事案件总共是506件。而在本研究点中,我们将筛选出案件类型为民事的这506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对具体的纠纷种类进行了统计(依照裁判文书中所载明的案由信息进行了提取、统计工作,未做二次加工),结果如上图所示:
(1)滴滴集团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共计315件,占比51.72%;
(2)涉合同纠纷案共计90件,占比14.78%;
(3)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共计45件,占比7.39%;
(4)涉运输合同纠纷案共计29件,占比4.76%;
(5)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共计20件,占比3.28%;
(6)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共计15件,占比2.46%;
(7)涉服务合同纠纷案共计14件,占比2.3%;
(8)涉侵权责任纠纷案共计12件,占比1.97%;
(9)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共计11件,占比1.81%;
(10)涉追偿权纠纷案共计10件,占比1.64%;
(11)涉劳动争议纠纷案共计9件,占比1.48%;
(12)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共计6件,占比0.99%;
(13)涉排除妨害纠纷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人格权纠纷案、劳动合同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居间合同纠纷案各2件,占比均为0.33%;
(14)涉保险纠纷案、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租赁合同纠纷案、股东出资纠纷案、产品责任纠纷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名誉权纠纷案、肖像权纠纷案、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权属纠纷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各1件,占比均为0.16%。
 
(六)滴滴网约车集团主动涉诉与被动涉诉的情况统计

对原、被告一方的信息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滴滴集团主动涉诉(即滴滴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系原告方当事人)的案件共计164件,占比22.07%;滴滴集团被动涉诉(即滴滴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系被告方当事人)的案件共计579件,占比77.93%。接着,锁定滴滴集团主动涉诉的这164个案件后发现,其中的130个属于行政案件,只有34个属于民事案件。然后我们继续筛选出案件类型为民事的数据,再次对原、被告一方的信息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此时,滴滴集团主动涉诉率变成了5.58%,被动涉诉率变成了94.42%。这组数据更是表明了,滴滴集团在民事方面,主动涉诉率小,一般都是作为被告参与到案件当中去的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担责主体统计

研究点(四)、(五)中,我们统计出的民事案件共计506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15件,是滴滴集团牵涉最多的一类民事纠纷。本研究点则以这315个数据为基础,对滴滴公司的赔偿情况进行了研究(由于本课题是以滴滴集团的涉诉案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的,因而此处,我们不对司机的赔偿情况进行统计,而是将滴滴集团与保险公司对乘客等受害方所进行的赔偿情况进行的研究),裁判结果中的赔偿情况如上图所示:
(1)起诉方败诉,未获赔偿的案件共计69件,占比为21.91%;
(2)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的案件共计129件,占比为40.95%;
(3)判决滴滴集团赔偿原告方的案件共计15件,占比为4.75%;
(4)判决滴滴集团和保险公司均对原告方进行赔偿的案件共计66件,占比为20.95%;
(5)判决其他主体赔偿原告方的案件共计36件,占比为11.43%。
 
滴滴集团所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是滴滴集团网约车平台下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引起的民事纠纷。从我们统计出的赔偿情况来看,滴滴集团单独赔偿原告方的情况较少,出了交通事故后,大多都走了保险。这份数据也给其他网约车平台指了条明路:网约车经营车辆投保不仅对司机、对受害方有所保障,更能为企业止损。尤其是我们研究的课题中,乘客在乘坐滴滴平台运营的车辆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案件不在少数(下一个研究点中进行了具体的说明)。在受害乘客安全未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受害方家属的生活应受到最起码的保障。
 
(八)滴滴网约车集团下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乘客死亡情况统计

滴滴集团所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共计315件,而这些案件中,起诉方未败诉、获得了赔偿的案件共计246件。本研究点中,我们就以这246个数据为样本,对滴滴集团网约车平台下运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的伤亡情况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如上图所示 :乘客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案件共计32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13.01%,剩下的86.99%的案件中,乘客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但并未死亡。
 
(九)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情况统计

在滴滴集团涉诉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共计45件,经过研究后发现,这45个案件中,有44个案件中的滴滴平台不属于合同相对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一段中写明了滴滴平台不属于合同相对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占比为97.78%。

经过详细筛查后我们发现,这44个案件中的原告方均为网约车司机,被告方则均为长沙鑫X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所在省份均为湖南省,且事实与理由方面基本一致。2017年4月1日之前,各涉案司机与长沙鑫X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补充合同》后,用这租来的车在滴滴集团创设的“滴滴平台”登记注册,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而2017年4月1日,长沙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长沙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后,涉案的网约车由“合法运营”的状态变为了“违法运营”的转态,不符合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条件了。法院认定此种情形符合“情势变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支持了各原告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 ,对于有证据证明原告方损失的案件,法院均支持了各司机的诉讼请求。而对于请求滴滴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均被法院驳回了。

(十)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情况统计

这里我们筛选案由为运输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后得到了29个数据。上图是滴滴集团涉运输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统计,下面我们就详细讲讲此种于网约车平台、司机、乘客这三方而言,最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件详情:

(1)滴滴网约车平台司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的案件共计10件。其中的2个案件,网约车司机因停车问题造成乘客下车后与案外人发生碰撞,乘客受伤。有意思的是,这两个案件中乘客的诉请偏重点和判决结果等却完全不同

案件一中,乘客在下车时不慎绊到车上的一根充电线,摔倒受伤。法院认定此种情况具有安全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失效)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判决滴滴平台赔偿乘客的各项损失

案件二中,目的地到达后,滴滴平台司机临时停车,而乘客在下车时与驾驶电动车的案外人发生了碰撞,造成乘客、案外人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司机违规停车,应该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案外人起诉了司机、乘客后,法院判决该名乘客需向案外人赔偿,认定乘客对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而该名乘客随后并未起诉司机和滴滴平台对于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是认为司机和滴滴平台应对案外人的损害结果负全责。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乘客的诉讼请求

看似大相径庭的两个案件,其实质是在于网约车司机是否应当尽到审查义务,确保乘客下车的环境安全。这里我们难免对案件二有疑问,既然是违规停车,且在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乘客还应当对事故担责吗?

(2)上图显示,滴滴平台司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死亡的案件共计4件。经过筛查后发现,这4个案件中,涉事司机经鉴定应当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有2个;应当与案外司机负同等责任的有1个;涉事司机应当负次要责任的有1个。

(3)原告主张滴滴平台欺诈的案件共计4件。具体来说,乘客呼叫快车,滴滴平台却指派专车的情况有2例。法院认定,滴滴平台中乘客对于“立即呼叫专车”按钮的点击行为属于滴滴平台将呼叫快车服务变更为呼叫专车服务的认可,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2例中,乘客主张网约车没有运营资质,要求滴滴平台退还车费并赔偿。经查明,无运营资质属实,而法院认为网约车不具备运营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乘客对打车费提出质疑的案件共计3件。即对临时加价提出质疑的有1例,对重复收取高速费提出质疑的有1例,对调度费提出质疑的有1例。这3个案件中,法院均以乘客未提供主要证据进行证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看完这3个案件,我们发现,网约车平台的收费规则可能是不一致的,虽然说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但是,这类收费行为是否应该被法律规范所规制、监督?证明规则是否应当有所规定?

(5)乘客在运输途中终止交易的案件共计2件,都是乘客与滴滴平台下的司机发生口角后,在运输途中下车,终止交易。法院最终也都判决这两个涉事司机不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案件是:醉酒的乘客在运输途中殴打、辱骂司机,司机报警后等待警方前来处理。而该名醉酒乘客离开停车地点后被高速公路上的其他车辆碰撞,当场死亡。法院认定司机的做法正当,不需要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司机虽然负有将乘客安全运至目的地的义务,但该义务的履行应限于合理范围之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在深夜车辆呼啸而过的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面对醉酒不听劝阻并曾辱骂殴打自己的乘客,如果要求司机对其实施约束或管制,既不可行,也不现实,只会引发更大的争执、酿成更大的危险,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6)乘客因质疑手机丢失于网约车上而起诉司机和滴滴平台的案件共计2件。在这两个案件中,原告均因为无法举证证明手机丢失在车上而被判决驳回诉请。

(7)滴滴平台下的网约车司机延误了乘客抢救时机的案件共计1件。在此案中,乘客下车时身体不适,又返回了车上向亲属拨打求助电话并与司机进行了短暂的交流后晕厥。该名司机事发后并未及时将乘客送医救助,而是在联系该乘客亲友无果后,将其抱下车扔在路边后将涉案车辆藏匿了起来,救治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名乘客因为涉事司机延误了抢救时间已经死了。法院最终判决滴滴平台承担该名乘客死亡的各项损失。

(8)滴滴平台认证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乘客身体严重受伤的案件共计1件。本案中,小桔公司明知其平台下运营的涉案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旧对其通过“认证”,并允许司机在平台中载客。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小桔公司)和涉案司机对该名乘客各负50%的赔偿责任,双方互付连带清偿责任。

(9)滴滴平台指派的司机与实际运营的司机不一致,且该名实际运营的司机因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伤的案件共计1件。此案的裁判结果是:“挂名司机”与“被挂名司机”对受害乘客承担赔偿责任,滴滴平台对受害乘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滴滴平台下的司机在运输宠物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宠物死亡的案件共计1件。犹记得,去年张女士花费5万多元委托上海伟仕博快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该货运公司抖音名称为快宠爱宠物托运店)托运宠物狗,由于托运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宠物患病死亡的事件。我们来看看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如何,运输司机是否也不负责任?

本案中,原告方使用滴滴出行应用程序中的顺风车与司机达成一致:将一只小型犬从浙江省温岭市托运至江苏省南京市。原告反复叮嘱该涉事司机将狗放在后座上并留意狗的状态,而该司机并未遵照原告方的嘱咐行事,将狗放在了后备箱中,运输途中没有留意狗的状态,导致这只被托运的狗死亡。而涉事司机在狗死亡后并未按照原告方的要求,将其带给原告方,而是擅自将其丢弃,导致该狗死亡的原因难以鉴定。法院认定由司机承担该狗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举证责任,判决司机对狗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方当初买狗的费用是43000元,养了两年多,主张涉事司机应当赔偿给原告90000元,但法院最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狗的价值,对其赔偿9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这个案件中,令人费解的一点是:判决书中并未写明,只是不支持涉案司机赔偿给原告方90000元,而可以赔偿43000元;还是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的数额均不予支持。如果是前者,判决书中是需要载明赔偿数额的,这是一份民事判决书的重要信息,不应该遗漏;如果是后者,市面上的宠物多多少少都是有价值的,另者,就事实情况和裁判情况来看,该案显然属于胜诉的民事案件,然而,一个没有实际赔偿的民事案件,还能称之为“胜诉案件”吗?
 
(十一)滴滴网约车集团违规行为的司法数据统计

各地对于重点整治的网约车违规行为的侧重点都有所不同,经查询,大多都会围绕着:网约车平台下的运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却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下的运营司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却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线上提供的服务车辆与线下提供的服务车辆不一致这几点来开展工作的。本研究点中,我们也主要统计一下滴滴平台因为存在的这些违规行为而涉诉的案件类型,其具体情况如下:
(1)滴滴平台下的运营司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却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案件共计11件;
(2)滴滴平台下的运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却从事了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案件共计39件;
(3)滴滴平台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案件共计2件;
(4)滴滴平台所涉的司法案例中不存在线上提供的服务车辆与线下提供的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情况;
(5)滴滴平台下的运营司机驾龄不足一年却通过“认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案件共计2件;
(6)滴滴平台下的运营车辆牌照“造假”(即车辆的牌照为假牌照)的案件共计1件。
 
我们在研究这些案件时,发现了两个很特别案例:系司机一、司机二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年、2016年,滴滴平台在招募车主时,分别承诺过这二人:不论车辆有没有取得网约车经营证都可以加入成为滴滴司机;如果有车辆被扣并罚款的现象,由司机先行垫付,滴滴平台报销。其后,这两个司机于2019年、2020年时被兰州市交通执法部门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为由将车辆查扣、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二人随后与滴滴平台沟通未果后分别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滴滴平台为其报销10000元的行政罚款。两个法院于2021年3月份、5月份做出了判决:3月份出判决结果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司机与滴滴平台不构成劳动或雇佣关系,且行政处罚具有相对性,驳回了涉案司机的诉讼请求;5月份出判决结果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滴滴公司、北京小桔公司在涉案司机登记注册时明知涉案司机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依旧办理了注册、登记,且长期给涉案司机派单,造成该司机在平台接单后被行政处罚,滴滴平台应承担因违规派单,造成原告被处罚款和车辆扣押的损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两个案件,同样的案情,同样的诉求,却是不同的裁判结果
 
(十二)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刑事和附带民事案件类型统计

由于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少,且这两类案件都涉及到刑事方面,因而此处我们就将这两类案件放在了一起来进行的统计分析。总共四个案件,其中有3个,滴滴一方都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出现的,剩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被告则是滴滴平台下的运管负责人。该案中,被告人在担任滴滴平台运营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了他人四百多万的财产。

两个滴滴平台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交通肇事案都是滴滴平台下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一个承担主要责任、一个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涉案车辆,滴滴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了交强险的涉案车辆,滴滴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滴滴平台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故意伤害案的详情为:涉案司机发现乘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时提出加价30元未获对方同意,对方下车后发现订单产生了费用,要求涉案司机取消订单,双方因取消订单的问题发生了争吵,随后该司机从车内拿出一把尖刀捅伤乘客。该受伤乘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此案中法院判决滴滴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行政案件类型统计

滴滴集团所涉的行政案件共计130件,其中涉及到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的案件共计126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96.92%;涉及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的案件共计3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2.31%;涉及到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的案件共计1件,占据本研究点样本数量的0.77%。紧接着,我们对原被告的身份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原告
 
被告

北京嘀嘀无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共计127件;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共计2件;而北京滴滴无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共计1件。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涉诉的案件占比68.46%(共计89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涉诉的案件占比31.54%(共计41件)。

从统计出来的被告方涉案主体来看,这130个行政案件均是涉及到知产方面的,经筛查后发现,这130个案件的审理法院也都属于北京市。回顾我们的研究点(三)后发现,北京市成为滴滴网约车集团所涉法律纠纷的主要发生地有很大的因素是这130个行政案件的。若剔除这130个数据后发现:北京市排在湖南省和广东省之后。
 
(十四)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审理时长统计

最后,我们以204份注明了裁判日期和开庭日期的判决书为样本,对滴滴集团涉诉案件的审理时长进行了一个全面的统计分析,结果如上图所示:
(1)审理时长不足50天的案件共计95件,占比46.57%;
(2)审理时长在50天以上,不足100天的案件共计42件,占比20.59%;
(3)审理时长在100天以上,不足150天的案件共计18件,占比8.82%;
(4)审理时长在150天以上,不足200天的案件共计13件,占比6.37%;
(5)审理时长在200天以上的案件共计36件,占比17.65%。

整体来看,所研究的样本案件,其审理时长的分布较为分散。审理时长最久的一例案件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滴滴打球管家XXXX有限公司有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方是滴滴集团,起诉被告方(北京滴滴打球管家XXXX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公司所持有的“滴滴”、“嘀嘀”、“DIDI”、“DiDi”等驰名商标。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方存在侵害滴滴集团商标权的行为,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滴滴集团进行赔偿。
 

三、结论


吃、穿、住、行是人们基本需求;网约车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同时,也理应法治网约车行业违规乱象:车辆有无问题?司机有无问题?收费是否合理?安全能否保障?……

本课题所统计出的数据显示:滴滴集团涉诉的司法案件自2015年开始出现,2019年达到峰值;湖南、广东、北京这三个省份是滴滴网约车集团所涉法律纠纷的主要发生地。在2015年至2021年间,滴滴集团所涉的民事案件最多;而这部分民事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稳居榜首,远超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滴滴集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被法院单独判决赔偿受害方的比率较低,大多都会走保险。整体而言,相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而言,乘客是网约车平台下主要问题的受害者、风险的承担者。在网约车行业乱象的整顿方面需要将重点放在整治网约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网约车司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搭建网约车平台合法合理的收费体系,落实对网约车平台的运营监督等方面。同时,司法也应努力做到说理充分、同案同判、裁判结果公平合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数据统计表


上述维度的统计情况以表格的形式具体展现在下方:
 
(一)滴滴网约车集团各年涉诉案件数量统计
裁判日期
案件数
2015
1
2016
13
2017
69
2018
214
2019
254
2020
142
2021
50

(二)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类型统计
案件类型
案件数
民事
609
行政
130
附带民事
3
刑事
1

(三)滴滴网约车集团各地涉诉案件分布情况
省份
案件数
北京市
208
湖南省
85
广东省
81
湖北省
40
四川省
38
河南省
36
江苏省
30
浙江省
28
天津市
26
云南省
19
甘肃省
18
上海市
17
福建省
17
山东省
16
河北省
13
江西省
11
安徽省
9
黑龙江省
9
重庆市
8
辽宁省
8
陕西省
6
青海省
4
山西省
3
海南省
3
吉林省
3
贵州省
3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四)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审理程序
案件数
一审
506
二审
235
再审
2

(五)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民事纠纷类型统计
案由
案件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15
合同纠纷
90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5
运输合同纠纷
29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5
服务合同纠纷
14
侵权责任纠纷
1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11
追偿权纠纷
10
劳动争议
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6
居间合同纠纷
2
不正当竞争纠纷
2
劳动合同纠纷
2
人格权纠纷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
排除妨害纠纷
2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1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1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1
侵害商标权纠纷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
著作权权属纠纷
1
侵害著作权纠纷
1
肖像权纠纷
1
名誉权纠纷
1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1
产品责任纠纷
1
股东出资纠纷
1
租赁合同纠纷
1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1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1
保险纠纷
1

(六)滴滴网约车集团主动涉诉与被动涉诉的情况统计
滴滴网约车集团系原告(案件数)
滴滴网约车集团系被告(案件数)
164
579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担责主体统计
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的赔偿情况
案件数
保险公司赔偿
129
起诉方败诉,未获赔偿
69
滴滴网约车集团和保险公司均进行了赔偿
66
其他主体赔偿
36
滴滴网约车集团赔偿
15

(八)滴滴网约车集团下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乘客死亡情况统计
乘客死亡情况统计
案件数
214
32

(九)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情况统计
涉诉中的滴滴网约车集团不属于合同相对方
案件数
44
1

(十)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情况统计
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情况统计
案件数
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
10
原告主张滴滴网约车集团欺诈
4
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死亡
4
原告质疑打车费
3
原告因丢失手机起诉司机和平台
2
乘客在运输途中终止交易
2
运输宠物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宠物死亡
1
平台指派的司机与实际司机不一致
1
滴滴网约车集团认证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
滴滴网约车集团司机延误了病人的抢救时机
1

(十一)滴滴网约车集团违规行为的司法数据统计
滴滴网约车集团司机存在驾龄不足1年的情况(案件数)
滴滴网约车集团司机未取得网约车驾驶资格证(案件数)
滴滴网约车集团的车辆牌照“造假”(案件数)
滴滴网约车集团司机未取得网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件数)
线上提供的服务车辆与线下提供的服务车辆不一致
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
2
11
1
39
0
1

(十二)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刑事和附带民事案件类型统计
案由
案件数
交通肇事罪
2
故意伤害罪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十三)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的行政案件类型统计
案由
案件数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126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3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1

(十四)滴滴网约车集团涉诉案件审理时长统计
审理时长 ,简单计算公式
案件数
1
6
3
1
4
1
5
1
6
1
7
2
8
2
10
2
11
6
12
1
14
3
15
3
16
1
17
1
19
4
20
2
21
1
22
1
23
5
24
3
25
3
26
1
27
1
28
12
29
1
30
3
32
1
33
1
34
2
35
1
36
1
37
1
38
2
39
1
40
4
41
4
42
1
43
1
44
3
45
1
46
1
47
1
49
1
50
1
53
2
54
1
55
1
57
3
61
9
63
1
64
1
68
3
70
1
75
2
77
1
78
1
81
9
82
1
83
1
87
1
88
1
89
1
92
1
101
1
107
1
110
6
114
1
115
1
120
1
122
4
135
1
140
1
149
1
154
1
157
5
159
1
163
1
184
1
191
1
195
1
199
2
205
1
245
1
260
5
263
1
267
1
272
8
274
1
331
1
359
1
398
1
401
4
436
1
499
8
502
1
107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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