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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760份故意杀人罪死刑案判决书,探究死缓适用的理由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10-02




故意杀人罪案件中死刑的适用,一直是我国理论研究的热点;其中,家庭纠纷型案件(如“杭州徐某杀妻碎尸案”)死刑的适用,备受瞩目。本文以全国4760份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为样本,探究:(1)此类案件中适用死缓的裁量根据,(2)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一、研究样本与对象设定

 

(一)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所用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报告在142417112个案件中,按照如下维度筛选出4760个有效样本:

裁判结果:死刑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故意杀人罪

文书日期:2004-07-21至2021-02-08

文书性质:判决书

共同犯罪:单人、单罪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三)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二、基础数据与图表解析


(一)省份统计



如图所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案件数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四川省405件、云南省386件、湖南省346件、浙江省323件、广东省271件。根据系统中案由为故意杀人罪的检索结果,以上省份判决死刑的案件占各省份故意杀人罪案件总数比率如下表所示。




可见,各省比率相近,平值约为20%,即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比率在实践中约为20%。


(二)年份统计


 

如图所示,案由为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在系统中按照年份进行统计,判处死刑的案件占前述案件总数的比率分别为:2012年19.46%、2013年14.44%、2014年19.15%、2015年18.33%、2016年20.74%、2017年23.84%、2018年23.32%、2019年18.64%、2020年6.38%、2021年0.47%。由此可见,近三年故意杀人罪案件死刑适用比率逐年降低。


(三)被告性别分布

 


被告人为男性的案件数最多,占比93.2%。


(四)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分布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简称死缓。在《刑法》第四十八条中有相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对落实我国慎杀少杀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如图所示,在4760份判决书样本中,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数为3913个,占比82.21%。由此可见,实务判决中对于死缓的适用率较高,如果没有从重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有酌定从轻情节,法官在量刑时一般会适用死缓。


(五)法定及酌定情节类型统计



根据样本文书中法院认定部分的意见统计,实务中量刑时考虑的情节总结见上表。


在样本中,共有224个案件即使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法官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后依旧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在“杭州杀妻案”中,被告人有预谋地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在杀人后碎尸抛尸,为掩盖犯罪事实误导侦查,无法定从轻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并且有杀人后抛尸的酌定从重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样本中案号为(2018)内01刑初34号的案件情节与本案相似,被告人将妻子推入枯井后致其死亡,然后虚构事实,以妻子失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六)死刑缓期执行酌定从轻情节分布(注:同一案件可能会存在多个情节)



1、在判决结果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中,“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起”判决缓刑的共计801件,占比31.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纪要》中可提取出一般不判处死立执的情形有两种:(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负有直接责任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按照以上信息,对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有343个案件符合《纪要》内容表述情节,其中有3个案件为“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2018)川33刑初9号);有340个案件均包含法定从轻情节(自首328个、立功3个、认罪认罚9个)。


其余的案件中被告人有以下情节可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如图:



文书中明确表述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该案并判定从轻处罚的案件共有162件。同一案件可能会存在多个从轻情节,所以具体数量罗列如下:(1)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遂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案件共114个;(2)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遂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案件共41个;(3)考虑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遂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案件共20个;(4)其余四个案件中的从轻情节分别为: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为哺乳期妇女、被告系激情杀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尚有幼女。


2、《纪要》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中,也均有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点“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十九条:“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案发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在本次研究样本中,共计143个案件辩护意见主张“被害人过错”,其中法院采纳其建议并依此从轻处罚的案件数共18件,占比为13.3%。法院采纳“被害人过错”的辩护意见但因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而未从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共1件。(案号:(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


这18件案件以被害人过错事由再次进行分类,结果见表格:



其中序号1-3的案件完全符合《纪要》中的:“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其余案件虽没有“民间矛盾”的明显诱因,但是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均表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死缓。


在不被认定为被害人过错的案件中,案情及本院认为具有代表性的7个案件整理后以表格形式展现如下:



综上,法院认定的被害人过错的情形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引起案发,被害人具有过错。


(2)被害人对于案件的起因负有一定责任,被害人的行为引起其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因此矛盾被告人产生杀人动机后案发。


在案号为(2016)湘09刑初36号的案件中,法官认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要求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不仅应当具有不当性,而且应达到一定程度,并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追溯至原案情,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工地施工问题发生纠纷,被害人动手打了被告人,事隔两三个月后被告人蓄意杀死被害人。法官认为,被害人的打人行为是轻微错误,与被告人的故意杀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


另外,在涉及斗殴互殴的案件中法官均认定为双方过错,不符合被害人“一方”具有过错的情形。


三、结语


故意杀人罪案件死刑判决数量近年逐年递减,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也下降。

在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法官在量刑时首先考虑案情及后果;若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有如“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也不会适用死缓。

对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法官持谨慎态度。在裁判认定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案件引发具有一定责任”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通常会做明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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