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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认定实证分析

小包公 小包公 2022-10-02

前言


上一期《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实证研究》分析了虚假诉讼罪的基本犯罪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问题。《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情节严重”是虚假诉讼罪法定刑升档的条件。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对“情节严重”作了七种情形的规定。对此,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本文利用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对已决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数据来源


1、检索工具平台:小包公实证分析平台


2、检索关键词:

裁判结果:虚假诉讼罪

案件类型:刑事

文书日期:2015-11-01至今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3、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 2015-12-18 至 2022-03-30 的案件为1530个,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课题案例数为1530个


“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

可以认为,《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体现在妨害司法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其中,在衡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时,已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如上述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而在衡量是否达到了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时,严重程度规定尚不明确,更多体现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故实证分析法院裁判要旨,总结“情节严重”的裁判规律,有其必要。


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况及数据分析


上图为裁判文书涉及犯罪情节认定的案件数占比。其中,涉及情节严重认定分析的案件有278件,占比18.22%。


在涉及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278件案件中,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有:


(1)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39件,占比32.77%);

(2)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18件,占比15.13%);

(3)多次提起虚假诉讼(15件,12.61%);

(4)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达十万元以上(12件,占比10.08%);

(5)造成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一百万以上(12件,占比10.09%);

(6)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11件,占比9.24%);

(7)致使法院强制执行(11件,占比9.24%);

(8)致使他人受刑事追究(1件,占比0.84%)。


根据上述统计,总结法院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裁判规则,具体要点分析如下:


第一,司法实践中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具体认定情形


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多份裁判文书,或多次裁判、进入二审、再审程序,认定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属于“情节严重”。

2、民事诉讼二审、再审为对方当事人启动,不是被告人故意提起,不应认定为“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例如:(2019)辽0682刑初10号,经查,被告人许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未造成他人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亦未导致他人受到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追究,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在案件的一审阶段,后续的二审以及再审,均为民事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后法定的救济程序,并不为被告人所能左右,不论是涉案金额还是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进入诉讼程序,都仅仅符合最基本的入罪条件,未达到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程度,不应当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3、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情节,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存在分歧。


根据《解释》第二条虚假诉讼罪规定的入罪标准,包含了致使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情节。若案件中既有致使法院开庭审理,也有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两种情节,应如何评价?司法实践中法院存在观点分歧。


部分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致使法院开庭审理,构成虚假诉讼罪,而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则属于“情节严重”,应当法定刑升格。


例如:(2020)云0114刑初249号,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在虚假诉讼中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案中,张某某等人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2019)鲁0829刑初477号,二被告人捏造加油站买卖合同,制造虚假支付购买款的银行凭证,由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民事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一审判决,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


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开庭审理是作出裁判文书的前置程序,应当整体评价。因此,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不属于“情节严重”。


例如:(2020)甘10刑终111号,抗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做出了判决,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司法形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苏某、杨某为向张某1索要债务,恶意串通,故意隐瞒部分关键事实,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一审人民法院基于虚假事实作出判决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害人不会该虚假诉讼而遭受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损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法定刑升格标准,仅能从犯罪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价。解释第二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入罪标准,其中第三项为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等。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来说,开庭审理是作出裁判文书的前置程序。因此,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已经足以涵盖和评价被告人苏某、杨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和导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文书的后果。解释第三条以并列方式规定了七种情形,其中第三项中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的严重程度规定不明确,适用时,危害程度应当与其他六项中规定相对明确的危害程度相当。被告人苏某、杨某妨害司法秩序的严重程度与其他六种法定刑升格情形尚有一定差距。”


又如:(2019)豫1425刑初872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系情节严重情形不当,应予以纠正。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等是构成虚假诉讼罪入罪的条件,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刘某某在虚假诉讼活动中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相关事实,对公诉机关提出系情节严重情形予以纠正。

 

第二,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1、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与涉案虚假诉讼有因果关系。


例如:(2019)豫1725刑初252号,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致使曾某投资的28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曾某和赵某共有财产至今被查封并由赵某保管,系情节严重一节,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因系曾某与赵某的共同共有财产,至今所有权没有转移,相关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均没有变更,不存在财产损失的事实。曾某有280余万元的合伙投资没有收回,原因是合伙资产没有清算,二人的合伙资产依然存在,没有毁灭。曾某没有收回投资款280余万元与曾某遭受经济损失280余万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实。本案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系情节严重的情形。


2、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当是已经发生的结果,若该损害结果未发生,则不属于“情节严重”。


(2020)豫1727刑初70号,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属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情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张战北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指使张战北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查封了方相旗名下有争议的成交价为5862350元的上国用(2014)第2628630号宗地,但是经张战北申请后解除了对该宗地的查封,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被告人郑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公诉机关该指控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若法院已强制执行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仍未发还给被告人,仍不属于“情节严重”;但若法院虽未发还给被告人,期间引起群体事件,则属于“情节严重”。


例如,(2019)沪0112刑初2734号,本案涉及的虚假诉讼虽然进入执行阶段,但相关执行到位的钱款仍由法院代管控制,未发还被告人,故本案尚不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


(2019)川0824刑初135号 被告人唐某某、严某恶意串通捏造510万元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骗取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该案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依法采取了财产查封措施,在法院分配执行款之前,引发了部分群众上访,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结语


在虚假诉讼罪案件中,量刑轻重涉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司法公正。根据数据作出实证分析,并研究类案司法认定规律,有利于预防与精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的社会氛围。


编辑 石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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