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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律师涉黑涉恶,警惕扫黑除恶成为“老赖”赖账的工具!

第一法商 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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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商观察

21 Sept  2019

 导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本意是践行法治、净化社会环境、匡扶正义、弘扬社会正气。若纵容“老赖”利用扫黑除恶赖账,欠钱不还,无疑背离了该专项斗争的初衷,会对社会诚信、经济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支持、规范民间金融业务的发展,使其合法合规运转,鼓励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借贷纠纷。无论不当催债行为还是赖账行为,都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惩处,做到不枉不纵。


法律工作者成了涉黑、涉恶成员

8月28日,北京律师薛晓雪被武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原因可能是她为经营金融理财业务的北京一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空白合同的起草和审核。

此前,2019年7月27日,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认为该公司在武陟县的业务员有套路贷、暴力催收行为,进而认为整个公司涉嫌黑社会犯罪,到北京将包括薛晓雪在内的187人押赴河南省刑事拘留。

律师因提供法律服务被认定为涉黑涉恶成员,这已经不是第一例。

西宁林小青律师涉恶案中,林小青为经营金融理财业务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该案中,客户罗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借贷合同,并将车辆抵押给该公司。后罗某逾期未还款,公司安排法律顾问林小青起诉罗某。民事诉讼中,罗某当庭对其签订的合同表示认可,但辩称违约金过高,不愿支付。后在法院主持下,罗某和公司达成了调解,罗某支付了本金及部分利息。调解后,罗某还给青海公司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感谢公司免除了其违约责任。后公司被认定为“套路贷公司”,林小青遂被指控成为“套路贷公司”的恶势力成员。

好在后来检察机关对林小青案作出了撤诉处理,但听说她所涉案的同案全部被重判。

安徽吕先三案中,吕先三与某律师事务所(合肥)所G律师共同代理邵柏春、徐维琴等与李光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光建到庭并认可的借款一事,未表示受骗,后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后李光建在执行阶段报案称被骗,吕先三被指控为黑社会成员。

债务人为什么乐意成为被害人

林小青案和吕先三案中,借贷纠纷本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得到了解决,但一旦刑事手段介入,借款人翻身成了被害人。这种被害人,估计很多人都乐意做,因为可以依法赖账。

河南李某涉黑案中,在杨某、赵某、商某经营房地产业务资金不足时,李某借款给他们,借款人融资到位,出借人收取一定利息,可以说是合作双赢的局面。

但在李某涉黑被抓后,他们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认定为涉嫌黑犯罪,寻找躲避不见的借款人都被认为是黑社会犯罪行为。

李某曾与杨某私交甚好,2017年与杨某算账、重新打了一份欠条后,再未向他要过一分钱,李某涉黑后,杨某成了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杨某反咬一口,称他放高利贷、暴力逼债。

另一债务人赵某提出以房产抵债,在李某两次拒绝后,为不让钱彻底“打水漂”,才不得不同意赵某的抵债请求。在李某被抓后,赵某也成了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事实上,杨某、赵某至今连本金都未足额还给李某。一旦李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涉黑犯罪、敲诈勒索罪成立,他们欠的钱都不用还了!

商某借李某巨款,自己同意以房抵债,现在李某涉黑了,抵债行为被指控为强迫交易犯罪。

在有实际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之前欠债不还的一些债务人,李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债权均认可,也承认未能如期偿还,只是其中有的称借条上所写金额系多次打条算账形成的,因此“本金”可能包含了此前的滚利。法院查清了实际借款本金,并判决按36%的利率计算利息。但现在李某涉黑了,这些诉讼被指控为“虚假诉讼”,代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李某星也成了“黑社会集团”的一员。

除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外,在江苏盐城一起涉黑案件中,涉黑成员拿着带有“砍头息”的欠条索要欠款,被指控了诈骗,指控的逻辑是欠条虚假。

这些罪名,证明受到威胁、强迫的证据主要是被害人的陈述,在涉黑恶案件中,不管是哪个罪名,只要债务人事后跟警方讲他是被逼的,出借人就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命运。而一旦出借人被定罪了,债务人就可以依法赖账了。

众多律师评论:扫黑除恶成了“老赖”赖账的工具

通过官方金融渠道融资非常困难,近年来,政府以适当的政策支持民间金融的发展,以方便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自主创业者融资。与官方金融比,民间金融、民间借贷有其优势和特点,如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可以说民间借贷是官方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民营中小企业和自主创业者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但在本次扫黑除恶运动中,民间金融公司、民间借贷群体却成为“涉黑涉恶”的重灾区。

在一个微信群,看到薛晓雪家属发出的求助信息后,律师们纷纷评议:

“这次到处抓人,且涉黑恶的套路贷,其实是民事自助行为,走偏了,法律成为保护赖账的债务人了。”

“现在提到高利贷,法官就说犯罪,荒唐至极,这次打黑,老赖成了受害者,社会诚信一塌糊涂。”

“ 两个月前,福州建阳的检察官说,去年福建起诉二十多起高利贷公司案件,都做成了涉黑案件。”

“一些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已经不敢催债了,债务人反倒很嚣张。”

“我也代理一个涉恶套路贷案,涉案20万元,判八年,几十个借款人本金都不用还了。”

“如果执法随意,则老赖也成了受害者,本金和利息不受保护,甚至老赖到处诬告陷害、碰瓷,一定程度上成了受益者!”

可见,出借人被指涉黑涉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甚至只是接受委托代理借款纠纷的律师也成为“黑社会集团的”的一员,这已引发律师群体的众怒。不少债务人恶意利用本轮专项斗争,把债权人状告成黑恶势力来“依法”免除自己的债务;把竞争对手、合作伙伴状告成黑恶势力,以此来侵吞财产。

确实,在很多案件中,扫黑除恶成了“老赖”赖账的工具!

高利贷与套路贷

在民间借贷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当事人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按照201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利率超过24%,其法律后果不是无效,只是不具备胜诉权。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超过24%但低于36%部分的利息,仍然会受法律保护。

可见,高利贷并不是犯罪行为,不能动不动就把高利放贷理解为“套路贷”,“套路贷”本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2019年4月9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笔者认为,上述意见的出台,对打击真正的“套路贷”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意见对“套路贷”时定义时,使用“诱使”、“恶意”、“肆意”等主观性较强的词汇,没有明确标准。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会被随意解释,将不是“套路贷”的一般放贷行为认定为“套路贷”,将出借人的民事自助行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涉嫌违法犯罪。这样就会违反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违背市场经济的原则、助长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漫延,客观上还会为“老赖”赖账大开方便之门,甚至逼迫出借人只能以其他非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结尾


同其它行业一样,民间借贷行业在运转过程中,难免会有违法违规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据《刑法》处罚,做到罚当其罪。民间金融、民间借贷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盘活市场经济、促进资金流动有积极的作用,应扶持、规范、引导。党中央号召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杜绝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扶持民间金融、民间借贷就是对民营企业提供支持,而且,民间金融行业也属于民营经济的一部分。

不能以扫黑除恶的名义对这个行业的一些从业者,不分青红皂白地“一锅端”。黑社会犯罪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方面有明确严格的要求。纵使有利息过高、暴力催收等行为,也应严格把关,首先分析其是否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构成要件。若确实构成黑社会犯罪,自然要依法惩处,若不构成,就应以其所涉嫌的具体违法或犯罪行为,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不是黑社会就不能拔高成黑社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本意是践行法治、净化社会环境、匡扶正义、弘扬社会正气。若纵容“老赖”利用扫黑除恶赖账,欠钱不还,无疑背离了该专项斗争的初衷,会对社会诚信、经济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应支持、规范民间金融业务的发展,使其合法合规运转,鼓励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借贷纠纷。无论不当催债行为还是赖账行为,都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惩处,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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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刑辩前沿

作者 | 冷 锋

编辑 | 四 月 

审核 | 郁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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