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下孙大午的寻衅滋事罪!
第一法商观察
11.16 2020
导读
据高碑店市公安局通报:经侦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孙大午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关于寻衅滋事罪,罗翔老师这样说~
视频来源:罗翔说刑法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位八旬老妪因上访获刑两年半,申请保外就医被拒,让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保外就医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生活不理自理”,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发布的通告:该犯的实际状况不符合此条件,不能保外就医。
对于监狱的声明,笔者不敢妄作评论。但对于老妪所犯的寻衅滋事罪,却值得商讨。
根据河北省承德市(2016)冀 08 刑终 348 号刑事裁定书:2014 年至 2016 年 7 月,为了制造影响, 被告人关桂香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系关桂香母亲)多次到权力中枢周边抛撒传单,反映其家山林土地被占及其女儿关某某被判刑(亦因寻衅滋事罪被判三年)系冤枉等无理诉求。李某某因抛撒大量上访材料,扰乱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一种犯罪。法条规定如下:“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其他情形。
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据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与“口袋罪”
寻衅滋事罪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模糊性。这个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的大“口袋”流氓罪而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刑罚最高为死刑)。之所以称流氓罪为“口袋罪”,是因为这个罪的内涵太杂太模糊,几乎可以涵盖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轨。司法实践中流传着“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的说法。
1997年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为体现罪刑法定所倡导的明确性,流氓罪被分解为多个具体罪名,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等。但非常遗憾的是,寻衅滋事罪又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这个罪的内容非常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而很难确定此罪所针对的具体行为。
揣摩此罪的立法意图,或许是为了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作为一个堵截式的罪名兜底适用,与流氓罪的立法用意如出一辙。这不由让人想起了孟德斯鸠的那句论断:“当法律已经把事物的观念很明确地加以定位之后,就不应该再回到那些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上来。路易十四的刑事法令就是如此,在精确地列举了国王的案件之后又加上了这样一句话:‘以及那些始终都由国王的法官审理的案件。’人们刚刚走出专横的境域,但又被马上推了回去。”
在理论界,一直有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该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予废止。但是也有学者为之辩护,认为该罪可以实现处罚的兜底性,弥补其他罪名的打击不足。
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要达到轻伤程度,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本来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觉得这样做太便宜被告,就可考虑定为寻衅滋事罪。
又如李某某所涉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显然是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兜底。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仅要“聚众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同时还要“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李某某在权力中枢散发传单很难解释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如果硬要给她摊上个罪名的话,那就只有寻衅滋事了。
我一直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不仅因为它在理论上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更因为在实践中,其模糊性往往成为打击弱势群体的杀威棒,不断销蚀着法律的根基。
遗憾的是,在有关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中,赞成论大获全胜。
如果法律规则的过度模糊会引发可怕的后果。首先,它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民众不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以致惶惶不可终日。合理预期是动物的基本天性。科学家做过一个试验,铁笼中养着一只白鼠,左右各开一小门,左边放着一根通电的棍棒,右边放着一块蛋糕,科学家用木棍驱赶老鼠,经过几次训练,白鼠习惯了右跑,一看到木棍,就会主动往右跑。此时,试验者把食物和棍子对调,白鼠往右跑时,等待它的变成敲打鼻子的痛苦,慢慢地它又学会向左跑,试验者再次对调食物与棍子。几次对调,试验者发现,不论用什么刺激白鼠都不愿再跑——它已经疯了。老鼠之所以发疯,是因为失去了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它不知道世界为什么突然变了。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免于恐惧。
其次,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从政策角度来看,“口袋罪”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让社会更加动荡不安。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理预期,而这是自由的关键,“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上要做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 (哈耶克语)当法律模棱两可,人们无法预知行为后果,司法者适用法律,任凭主观好恶随意解释,那任何人甚至包括司法者自己的自由也都岌岌可危了。
寻衅滋事罪应尽快废除
一个家庭,母女三人相继上访维权,最后皆因寻衅滋事入狱。这种处置真的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吗?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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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罗翔说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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