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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通知:地方法院不得乱制定审判业务文件、乱发参考案例(17条详细全文-法[2020]311号)
第一法商观察
12.30 2020
导读
早在2012年,最高法、最高检便联合印发了《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法发〔2012〕2号),文件规定: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制定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自行清理。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三、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经验过程中,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高检发研字〔2006〕4号)的要求,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对“法发〔2012〕2号”文有所突破,将禁令范围缩小到了“高院业务庭和中、基层法院”,但允许以高级法院名义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和编发参考性案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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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治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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