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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痛!五一,2名律师猝然离世!大数据显示,律师是没有假期的群体!

第一法商 2022-03-30


 第一法商观察

5.6  2021



导读

律师,真的是一群拿生命来工作的人。如果你们身边有这样的律师朋友,请一定要善待他们,因为他们会说走就走,你都不来不及和他们说再见,让人哀伤,让人握腕叹息,生命,如流星般陨落,就象残花一样被雨打风吹去,零落,湮灭,了无痕迹。


讣     告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周珊律师(女),于2021年5月2日上午11时因病不幸逝世,年仅33岁。


周珊律师2015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勤勉认真,尽职尽责,严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惊闻噩耗,深感痛心。她的不幸逝世,让我们失去了一位好同事、好律师,我们将永远怀念周珊律师!


周珊律师告别仪式定于2021年5月5日(周三)下午15:00在贵州省盘州市坪地乡格青底村陈家村举行。


所内同仁、周珊律师生前亲朋好友可前往吊唁。


特此讣告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周珊律师治丧委员会

 2021年5月3日

另据信息,2021年5月3日晚,盈科中国区监事会主任胡忠义律师亦因突发急病遽然辞世。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胡忠义律师,于2021年5月3日22时因病不幸逝世,享年55岁。


胡忠义律师从2006年开始深耕律师行业十五年,生前一心爱党,热爱祖国,心系中国法治进步与司法建设,对待当事人尽职尽责、诚恳务实,对待业务精耕钻研、不言止境,对待同事热心善良、悉心相助,一直是我所律师们学习的楷模和榜样。


胡忠义律师生前任职盈科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中国区监事会主任、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新闻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专家指导委员会首批特聘教授、北京化工大学兼职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等等。在任期间,胡忠义律师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作出了卓越贡献,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贡献了力量,他的不幸辞世是我所的重大损失。


惊闻噩耗,痛心不已,盈科律师事务所对胡忠义律师的逝世表示沉重悼念。


经家属协商,胡律师家属在海南省三亚市处理善后事宜后,将于5月9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郊殡仪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房北街133号)举行胡忠义律师追悼会,各位业内同仁及胡忠义律师好友可前往吊唁。


特此讣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胡忠义律师治丧委员会哀告

2021年5月4日



胡忠义律师,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1987年6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盈科中国区监事会主任、盈科宣传出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区高级股权合伙人。盈科北京首届、第二届管委会主任,第三届、第四届管委会顾问,盈科律师学院首届执行院长,盈科全球律师联盟首届主席,盈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首届主任。

一、社会兼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化工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安徽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盈科国际律师学院客座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仲裁规则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二、业务方向

胡忠义律师从事法律教学和司法实务工作三十四年,曾任高等院校法学教师,中级法院审判员、副庭长等职。担任专职律师后,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和若干仲裁机构代理过大量重大、疑难商事纠纷案件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以及行政案件。



律师没有假日,只有假期工作计划


有律师曾经感言,都说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其实任何自由永远是相对的。大多数人看到的是律师可以在别人固定的工作时间禁锢在工作岗位上时,可以自由的支配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四处走动,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没有案源的律师,面对的是家庭生活世俗竞争的生存压力,案源滚滚的律师,面对的是太多自己无法左右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完成某项工作的指令而不能砸了牌子甚至承担责任的工作压力。又有三位优秀的律师就这么走了,无声无息地走了,这也提醒我们律师同仁,一定要自我保重,要有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作息规律、饮食平衡和良好的运动锻炼习惯。

因为近年来真的不知道有多少律师是因为工作压力大,长期熬夜加班,饮食不规律导致突发重病,才失去的宝贵生命。

律师,真的是一群拿生命来工作的人。如果你们身边有这样的律师朋友,请一定要善待他们,因为他们会说走就走,你都不来不及和他们说再见,让人哀伤,让人握腕叹息,生命,如流星般陨落,就象残花一样被雨打风吹去,零落,湮灭,了无痕迹。
▌作为一个律师,真实的生活到底是怎样呢?

(摘自:律所资讯管理,作者:陈莹莹,深圳市卓越律商管理顾问公司研究员。)

在这篇微信文章中我们对律师的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查,通过对投票数据分析,可以看出:

律师这个职业真的没有表面那么光鲜,律师职业非常辛苦,生活质量令人堪忧,繁忙的工作和频繁的加班正不断地挤压着律师的生活空间。

▶数据1:让我们惊呆了

律师每天工作时间竟然辣么长!!

(点击查看大图)

投票调查显示,在2231个投票律师中,只有16%的律师工作不超过8个小时,84%的律师工作超过8个小时。

▶对于授薪律师而言,他们上班需要坐班,也就是说他们就像公司里的员工一样有着固定的工作时间,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像公司员工一样朝九晚五正常上下班呢?

由于授薪律师的工作量通常是根据标准工时来确定的,往往律师的工作任务无法在标准工时内完成。

因此,加班也就成了家常便饭,而且他们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通常被认为属于无效工作时间,一般是没有加班费的。

▶对于非授薪律师而言,他们虽然工作不需要坐班,看似比较自由,工作时间不固定,但他们也是相当忙碌的,往往工作量的多少就决定了律师的工作时间长度。

由于非授薪律师既负责营销,又负责作业,他们的工作时间比授薪律师更长、更辛苦。

▶数据2:把我们吓傻了,律师律师工作日加班居然辣么频!!

投票显示,83%的律师工作超过8个小时,有18%的律师甚至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

这意味着大部分律师在正常的8个小时上班时间内是处理不完案件的,必须通过加班来完成一天的工作,以免工作堆积。

写不完的法律文书,解不尽的法律问题,处理不完的法律事务,要想做到“今日事今日毕”似乎加班是律师的不二选择。

相当数量的律师没有时间陪家人共进晚餐,有的律师即使回家吃饭,但饭后也会继续伏案工作。

有些当事人经常会在下班前通知律师,某某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请在明天上班前出局,以便明天开会用。苦逼的律师接到指令后只能通宵达旦工作。

对于非诉讼律师而言,他们的加班频率会更高,经常因为项目急着赶进度而加班加点团队集体奋战。

对于合伙人律师也没有那么轻松,他们必须要比其他人思考得更多、更深、更广、更快,所要考虑的事情也很多很琐碎,工作之余也不能放松。

▶数据3:更是无语了

律师周末工作依然辣么忙!!

(点击查看大图)

在大家都在享受周末的时候,可能很多律师朋友或许仍然在加班。

投票显示,只有12%的律师是周末基本不用加班的,88%的律师周末需要加班,并且一半以上的人周末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并且有约10%的人周末加班超过12个小时,工作量巨大。

或许你可以想象一下,一位律师在家里正在准备出门休闲一下或者正陪伴家人时。

此时当事人一个电话过来,需要律师到场帮忙处理时,律师就必须放下手头上的所有事情奔过去,毕竟客户就是上帝,这些上帝经常只有在休息时间才有空招呼律师。

周末这个词在律师看来概念很模糊,因为周末他们依然在工作,或者说周末是不能完全摆脱工作的。

周末的时候,律师不仅得处理工作上的事情,还得兼顾别的事务,例如去旁听律所的学习讲座、参与律所的研讨会等等。

这些都是一些不得不去挤压律师生活空间的事情,你可以不参加,但是或许你就因此比别人慢了一步,少了一些知识,没人强迫你,是律师职业的发展迫使你不得不紧紧跟随,不断吸纳各种知识。

律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计划,不学习、不努力注定是要被淹没的。

▶数据4:让律师们汗颜了

你们竟然辣么不重视锻炼!!

(点击查看大图)

投票显示:

近80%的律师很少花时间在锻炼身体上,其中24%的律师几乎没时间锻炼;

34%的律师对锻炼并不热衷,就算有时间,也只想好好休息下;

22%的律师不排斥锻炼,但也并不经常锻炼,在有时间有人约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去锻炼下。

只有21%的律师会为了劳逸结合而每天尽量抽出时间去锻炼。

律师常常会由于工作多,压力大,而常常陷入焦虑中,并且律师们常常会面对社会的阴暗面,接受来自案件各方的压力,不仅身体疲惫,内心和精神上的疲惫更是旁人难以想象的。

律师们每天都有处理不完的案件,参加不完的应酬,就如某位读者留言,“有案源的律师辛苦,没有案源的律师也辛苦”。

律师的工作很多很繁杂,一位刚入行的律师说道:

“作为一名刚入行的律师,我们的一言一行、一笔一划都需要非常谨慎,指导老师要求我用心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对案件充满敬畏之心。

职业特殊性下,肩负每一个当事人的期盼,工作量多,工作压力大,常常处于焦虑状态。”

还有一点,不要再问我们是不是高薪酬、高待遇、社会最高层了!

▶我们也是普通人,跟普通人吃着一样的饭,喝着一样的水,挤地铁、挤公交。

▶甚至有可能你在办公室吹着空调的时候,我们还在法院、工商局、公安局、看守所的门口排着队、轮着号。

▶你在吃着饭的时候,我们还在路边啃着面包。

▶你在家追着电视剧的时候,我们还在苦逼对着电脑、打着电话。

▶你在舒服地找周公的时候,我们还在翻着卷宗。

这就是我(律)们(师)真实的生活。

这再一次告诫我们的律师同行,生命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工作永远不要以生命为代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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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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