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年一遇特大暴雨,车辆泡水后保险到底赔还是不赔?
第一法商观察
7.21 2021
导读
近日,郑州惨遭千年一遇大暴雨,三天几乎下了一年的雨!
车辆全泡水
地铁全线停运!汽车泡水,那么对于车主关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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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院判决书来说话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遂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当日下午,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被送至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000元,剩余74,000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卫安保险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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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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