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碰掉法院信号屏蔽器面临行政拘留?涉事律师发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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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庭期间洛阳中院律师休息区,左边墙上最高处悬挂的是屏蔽器。(受访者供图)
2024年9月20日上午9点,李伟平等共31名被告人的“涉黑”案二审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此前,在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庭前会议阶段,辩方与控方激烈交锋,法庭还对部分辩护人进行了警告和训诫。
曾武是本案第十八被告人苏攀峰的辩护人。一审中,苏攀峰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4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辩护人吕方芝告诉记者,9月20日早上9点刚开庭,律师们发现法庭内安装了信号屏蔽器,于是向法庭提出异议,双方僵持了一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吕方芝说,在长达三个多月的庭前会议阶段,法庭并没有使用信号屏蔽器。使用屏蔽器,会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无法根据庭审进展实时查询法条等。
曾武说,休息区和卫生间内都安装了信号屏蔽器。曾武认为律师休息区并不是审判场所,“在非审判场所和非审判时间,使用屏蔽器不具有正当性”。因屏蔽器安装位置较高,曾武在关闭第一个屏蔽器时费了点力气,第二个屏蔽器时踩在沙发上也够不着。
这时,实习律师姬太提醒曾武,如果够不着可以用手机去碰屏蔽器的开关。曾武说,他踩在沙发上,掏出手机去碰开关,屏蔽器意外掉落,“机器上一条线断了”。
9月20日下午6点左右,开庭结束的曾武离开法庭时,被法警喊住,告知他去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传唤证显示,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龙门派出所传唤曾武的理由是涉嫌故意损毁财物。
9月21日早上5点左右,“警方口头说我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对我做出拟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曾武说,警方并未给他相关文书,他当场提出了复核申请,暂未获答复。
9月21日晚上,实习律师姬太也被警方传唤。吕方芝和曾武均称,姬太共被传唤两次,洛阳警方以其扰乱单位秩序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姬太申请了暂缓执行。(以上内容来自南方周末)
曾武律师因关闭休息区信号屏蔽器拟被行政处罚5日的声明
本人曾武,系李伟平涉黑一案的辩护律师。因休庭期间关闭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信号屏蔽器因固定不稳不慎掉落,本人被洛龙公安以“故意毁坏财物”(后变更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通宵传唤一事,作以下情况说明。
事情经过:2024年9月20日,李伟平案正式开庭第一天,一进入法庭,辩护人发现手机信号被屏蔽了,严重影响了辩护人辩护工作的展开,且屏蔽手机信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本案属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与“重大敏感”也毫不沾边,各辩护人遂在庭审中提出异议,要求恢复信号。对此,赵大地审判长称毫不知情。
上午十点左右,暂时休庭,辩护人在律师休息区休息,此时发现四周墙壁上挂着多达六个的信号屏蔽器,并且男女厕所也各安装了一个。考虑到在法庭之外、律师休息的地方安装信号屏蔽器并不合法,且连续多个的信号屏蔽器辐射太大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为恢复手机信号,本人对违法安装的其中一个屏蔽器进行关闭。此时,恢复了一些微弱的信号。为维护合法的、完全的通信权利,本人试图关闭另一台信号屏蔽器,但由于位置较高,本人试着顶着手机关闭屏蔽器开关,不料,屏蔽器意外掉落。抬头一看,挂屏蔽器的墙上,赫然显现两颗细小的钉子。也即,仅用两颗小钉子悬挂信号屏蔽器。
2024年9月20日下午休庭后,18点左右,洛阳公安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后变更为“扰乱单位秩序”)对本人进行了传唤,由此开始了本人超12小时的通宵传唤。
洛阳公安将本人带到了洛阳公安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本人明确告知办案人员:1.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安装信号屏蔽器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未经许可安装无线设备干扰器;2.本人的行为是制止违法行为,并且关闭屏蔽器的行为是在休庭期间;3.本人需要恢复信号用于办公和处理家庭事务;4.多台信号屏蔽器辐射过大,损害人体健康;5.如果信号屏蔽器损害,本人愿意积极赔付。
当天晚上23时左右,办案人员对本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因本人所有行为均属正当,于是本人拒绝配合违法询问。
一小时后,办案人员又将本人带回等待室,准备进行第三次违法询问,本人依旧拒绝配合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告知传唤期限延长至24小时。
2024年9月21日凌晨五点过,办案人员告知本人,以扰乱单位秩序拟作出处罚五日的行政处罚。本人提出复核,暂时未出结果。
9月21日早上7点34分,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
9月27日下午6点50分,本人被洛龙公安第二次传唤。公安的目的是扣押手机,认为手机属于作案工具,后签署了传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
以上,就是整个事实经过。
在本人走出洛龙执法办案中心的当天晚上,也即2024年9月21日晚,律师助理也被传唤,事由仍然是“扰乱单位秩序”,仅因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顶着关”。助理被传唤超过12小时,9月22日中午才走出办案中心。
9月23日18点半,洛龙公安再次“骚扰”,又将律师助理通宵传唤,此次,传唤超过24小时,直到9月24日才走出办案中心。同时,作出处罚5日的行政处罚。
洛龙公安给本人扣“扰乱单位秩序”的帽子完全站不住脚:
一、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装信号屏蔽器是错误的、违法的。
根据照片和视频可以看到,律师休息区装了6个信号屏蔽器,女厕所装了一个信号屏蔽器,该休息区是律师和家属辩护人休息时的活动空间,私自装信号屏蔽器明确违反法律依据,是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行为。
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了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没有扰乱任何秩序。
李伟平案并不属于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洛阳中院在法庭内外采取屏蔽网络的必要技术措施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就算法庭内装信号屏蔽器合法,但律师休息区也装屏蔽器显然不合法。此外,安装信号屏蔽器要根据案件情况、性质,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的审批并许可,洛阳中院显然没有经过审批和许可。本人关闭信号屏蔽器反而是制止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让手机恢复信号,是维护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合法享有的通讯权利。
此外,9月22日,洛阳中院将律师休息区的信号屏蔽器已经关闭,这也充分证明了关闭信号屏蔽器并不会扰乱单位秩序,洛龙公安拟行政处罚本人非常荒谬。
三、鉴于信号屏蔽器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影响,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具有正当性。
信号屏蔽器对人的大脑具有伤害性,并且安装信号屏蔽器应当远离人体30-50米,然而律师休息区的屏蔽器每隔5米一个,且就在律师休息的沙发头上,仅仅2米多,本人及时纠正中院违法行为,关闭信号屏蔽器没有任何问题。
四、根据行政法比例原则,洛阳中院违法在先,本人关闭屏蔽器时不慎掉落,对律师拟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措施,明显不符合。何况根本不构成、不成立行政违法行为。
五、该屏蔽器如果意外毁坏,本人愿意积极赔付损失,绝不推诿。
以上转自: 濯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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