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 ANQINGJIANJIE -
原告甲和第一被告乙系朋友关系,第一被告乙和第二被告丙系亲戚关系。2015年7月17日第一被告乙向原告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甲现金10万元,借款人为第一被告乙。于2017年7月10日第一被告乙在原来借条下方补充内容:每月按1500元利息计算,还款本金利息一次付清。第一被告乙再次落款借款人为乙。2018年10月张丙接到XXX市人民法院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张丙做为第二被告被提起诉讼,原告甲要求第二被告丙承担归还借款10万元本、利、及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第二被告丙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向原告甲借过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做为第二被告丙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代理人在与委托人询问本案相关事实过程中了解到:第一被告乙与第二被告丙系远房亲戚关系,诉讼前有多次经济往来并且两被告还存有合伙种地关系,但至2018年1月两被告与刘XXX三人分地事宜达成协议,各自分清土地及应当承担的费用。另外还了解并调取了第二被告丙农业银行的帐户流水,帐户显示2015年7月17日第二被告丙的帐户上收到了分三笔进账的10万元,这三笔款项其中2.5万元为第一被告打入第二被告帐户上。一笔2.5万元、另一笔5万元进账渠道显示为ATM机形式。
庭审中原告称自己与第一被告乙系朋友关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丙为亲戚关系。第二被告丙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通过第一被告乙向原告甲提出借款要求。考虑到原告甲与第一被告乙的朋友关系及第二被告丙的实际因难,原告甲借给第二被告丙10万元,第一被告乙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第二被告丙收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计算。2015年7月17日,原告甲称其在XXX市从AMT机上通过银行账户向第二被告丙银行账户转10万元,期间原告甲多次索要,但被告资金困难为由未付。
第二被告乙辩称:我与原告甲是朋友关系,与第二被告丙是亲戚关系。2015年7月17日,第二被告丙通过我向原告甲借款100000元,原告甲也确实把10万元,分三次转账给第二被告丙,条子我替第二被告丙打完交给原告甲的,但是10元是第二被告丙使用的,钱从来没有经过我的手,所以这笔钱不应该由我来偿还,应由第二被告丙承担。
第二被告丙辩称:本人不认识原告甲,本人从未收到过原告甲的钱。借条上显示的借款人第一被告乙,因此此借款是原告甲与第一被告乙之间的借款关系,与我本人无关,我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第一被告向其出具的10万元借条一张;第二被告提供了2013年11月29日银行流水显示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出借了10万元。2015年7月17日银行账户流水证明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归还了10万元。形成了借款10万元、还款10万元的闭合循环。第一被告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与第二被告合伙种地期间购买生产资料的相关凭证、记帐笔记本(种地期间)、2018年1月土地分割协议,用于证实2013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收到第二被告10万元系合伙种地应当由第二被告承担的投资费用,并不是自己向第二被告借款。
代理意见
- DAILIYIJIAN -
代理人通过阅取人民法院案卷材料、委托人调取的银行流水、分地三方协议,并通过参加两次庭审,结合原告甲、第一被告乙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法庭询问等环节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甲要求第二被告丙承担归还借款本利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如下:
1、原告与第二被告的关系。原告甲主张第一被告替二被告丙向其借款、实际借款人为第二被告丙的事实无证据支持。原告主张第二被告丙承担借款本利的依据为第一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而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出据借条及所载事实均予以否认,因此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责任在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上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2、原告自认自己在2015年7月17日关于10万元借款的事是和第一被告之间沟通的,自己并没有直接向第二被告确认是第二被告借款。原告2015年7月17日之后,并没有直接向第二被告丙要求其向原告出据借据。第一被告在事隔近两年时间时再次在自己出据的借条上书写借款人、落款时间、利息。第一被告和原告试图以此延续诉讼时效及借款利息。第一被告自认在自己向原告出具条之后,也没有向第二被告要求向自己出具借条,但称自己当面或电话向第二被告要求过。第二被告丙的帐号是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因此以上法庭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能支持原告和第一被告的主张即:原告与第二被告是实际借款关系。
2、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关系。从第二被告银行帐户流水显示2015年7月17日收到10万元,第二被告称系第一被告向其归还的借款。并提供了2013年11月29日自己向第二被告帐户上打款10万元的记录,以证明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出借10万元和归还10万元的事实。为否认2013年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提供了自己与第二被告、刘XX合伙种地期间的记帐记录、生产资料购买的凭据等以证明10万元是种地的费用,不是自己的借款。第一被告第一次开庭时认可自己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自己已还清,法庭休庭,要求第一被告、第二被二均提供银行流水,但第一被告第二次开庭时不仅未提供银行帐户流水、而且否认自己与第二被告之间存有借款关系。代理人认为从第一被告自认的事实、及其提供的否认自己向第二被告借款的证据为间接证据,并且证据间也并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以证实自己与第二被告之间是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的抗辩。综上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 PANJUEJIEGUO -
一、判令第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判令第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借款利息70000元
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第一被告乙负担。
裁判文书
- CAIPANWENSHU -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过程中被告丙认可2015年7月17日分三次收到100000,并主张该100000为被告乙的借款,并向法庭提供2013年11月29日给被告乙的银行转账记录,对此被告乙第一次开庭时认可与被告丙之间有借贷关系,2013年11月29日借的款早已还清,第二次开庭时抗辩称,与被告丙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双方在2013年是一起承包土地,被告丙给自己转账的这100000元是投资款,并非借款。被告乙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记账本,无法证实被告乙所要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乙的反驳意见被告乙称被告丙急需用钱,并向原告提供被告丙的银行卡信息,被告乙2015年7月17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后,2017年7月10日再次签字确认该份借条,在这期间未向被告丙主张其权利。综上应由由被告乙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乙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约定月利息1500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 ANLIPINGXI -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简单,但由于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从亲戚关系、合伙关系、到反目,双方关系恶化、对立。庭审中第一被告乙与原告甲合意共同指认实际借款人是第二被告,同时提供了很多第一被告乙与第二被告丙合伙期间的帐目,庭审中还提供了两位证人证言以证明合伙种地、借款的事实,以上间接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丙的借款关系成立,且对于第一被告乙,在法庭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帐户流水情况下,拒不提供,说是法院判决由第一被告乙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依据。
结语与建议
- JIEYUYUJIANYI -
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不大,但涵盖了一个律师在应对诉讼案件的各个细节,从起诉状、到已有证据的分析、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法庭上对方证据的应辩、法庭上的表达、对整个案件的把控、与法官的交流、代理意见的书写、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流、与自己助手之间的互动、传帮带的效果等方面无不从这一小小的案件中折射出全方位的面向。
建议:做为律师无论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委托人所陈述的所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有较大差距,委托人认知的事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同时由于其各种各样的因素、例如学历、经历等因素影响,委托人描述的情况,做为律师必须结合本案的证据、包括对方、第三方的证据去伪存真,才能不被所谓的乱象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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