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案因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案件管辖权到底该如何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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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上午,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但因被告人莫焕晶的律师党琳山提出管辖权异议,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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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
根据杭州中院通报,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
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什么情况下能提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简而言之,即当事人认为受案法院无权或者不适合审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特殊管辖权等。就地域管辖权而言,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就级别管辖而言,一般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恐怖活动的案件,或者可能被判无期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一般案件则由基层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应该何时提出?
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应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当然,根据司法实务,也不排除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受理管辖权异议。
杭州中院: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杭州中院在通报中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该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
通报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来源网络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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