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日两国文字商标实际使用变形认定的规则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作为世界上极少数的仅使用表意文字以及结合使用表音文字与表意文字的两个国家,本文试立足于中日两国的不使用撤销制度及判例,从文字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变形认定问题的角度对进行对比分析,以供经营者在中日两国的商标实际使用上进行一些参考。
1.中国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
名称 | 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改变后的标志同原注册商标相比,易被认为不具有同一性。 |
名称 | 内容 |
《商标法》第38条第4款 (对同一商标认定的内容) | 包括仅仅对字体进行变更的相同文字构成的商标,平假名、片假名以及罗马字的表示相互变更但产生相同读音和含义的商标,外观上产生相同视觉效果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以及其他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被认为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两国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变形认定规则及要点有一定的差异,中国强调“不能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日本则引入了“社会一般观念”的概念。下面,通过一些案例来探究规则之下的具体判定标准。
1.中国的案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批复(2000年3月3日,商标案[2000]96号)时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上述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应属自行改变商标图样的行为。
注册图样 | 实际使用图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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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案例可见,“采乐”字样在实际使用中同时进行了字体变更、简繁变更并加上了“2%”的表示及背景图形,被认定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行为。
2015年,第1949078号“黄和huanghe”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高行(知)终字第321号)认定,被撤销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标志为“黄和”二字高度变形后的房屋图案,已经改变了被撤销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被撤销商标相比差异明显,故不能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图样 | 实际使用图样 |
由上述案例可见,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但实际使用的汉字进行了图形化设计,被认定为不属于注册商标的使用。
2016年,第3159414号“WEWE”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高行(知)终字第3613号)认定,被撤销商标权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所显示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并且,实际使用的表示直接指向了被撤销商标权人的其他注册商标,即使显著特征能够识别,也不能认为系对被撤销商标的使用。
注册图样 | 实际使用图样 |
关于字体的变化,可参考如下案例:
注册图样 | 实际使用图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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ワイン倶楽部 (标准文字) |
(审判文书编号:2014-300350;2015-300226;2014-300507)
以上案例均被视为是同一商标,认可了实际使用的图样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时,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尽管设计的程度有一定的差别,但若构成文字相同,其同一性会被认可。尤其是,以标准文字进行注册时,对字体设计的自由度更为宽松。【3】
关于日文的平假名、片假名、汉字、罗马字之间的互换,可参考如下案例:
注册图样 | 实际使用图样 |
| L’ecrin |
エンジェル・ハート | |
ハイガード |
(审判文书编号:2012-300259;2015-300671;2013-300258)
以上案例,商标权人在实际使用中仅提取了注册标样中的一种文字表示,被视为是同一商标,呼叫、含义的唯一对应关系得到了认可。但下述案例中,同样也是仅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但“サーパス”还可对应至其他的语义,与“SERPAS”并非唯一对应关系,因而,该使用图样不被视为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图样 | 实际使用图样 |
| サーパス |
(审判文书编号:2005-30543)
中日两国互为主要的贸易伙伴,双边贸易规模持续回升,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注意两国商标制度的差异,能有效减少被撤销或被诉侵权的风险。
在中国,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描述有些笼统,这使得在实践中需要不断结合判例去摸索其认定标准。总体而言,经营者应注意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要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若需要更新商标的设计,则需谨慎判断其被撤销的风险,可以考虑新旧标样同时使用,同时评估就新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必要性。
在日本,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商标的单一的外观区别并不能作为判断标准。对于文字商标而言,其字体的改变被认作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视为同一商标的使用。但商标的呼叫、含义在日本是体现其显著性的重要因素。因此,经营者在使用时,需注意是否有与注册商标发音相同而含义不同的其他固有用语,若有,则不能仅仅使用其读音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编辑:肖晋
来源: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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