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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产前沿 2020-09-04


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月,小编特别策划推出“2019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三十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4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沪0104民初18960号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4号


裁判要旨
在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对具体行为进行定性,再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是否有具体条款能够与之对应,最后再考虑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网络产品的质量、交易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予以规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益公司)、吕某、胡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
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其与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达到刷单成绩,以牟取利益。经统计,三被告在四个月内就至少实施了9.5亿次的刷量,侵权规模可见一斑。爱奇艺公司诉称,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三被告辩称,爱奇艺公司与飞益公司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并且涉案的刷量行为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之列,故飞益公司的刷量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限定同业竞争关系,无论被告是否自然人,只要在与爱奇艺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中获取竞争优势或破坏爱奇艺公司的竞争优势,就应认定其实施了竞争行为。访问数据对视频平台而言,既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又能经过系统分析作为运营决策的重要参考,蕴含极大的商业价值,三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50万元的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从行业影响角度而言,视频刷量行为是互联网行业的新型竞争手段,刷量行为是侵蚀包括爱奇艺在内的视频播放平台健康发展的“毒瘤”。刷量对数据的污染,会导致视频播放平台无法准确判断哪些是真正受用户欢迎的视频内容、无法判断视频内容的合理版权许可费区间,从而干扰了视频播放平台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本案的胜诉,不仅有力净化了视频播放行业,增加了行业治理黑产刷量行为的信心,还刺破了公司面纱、追究刷量个人的法律责任,对黑产从业人员形成了强有力地震慑。
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类型化和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视频刷量行为不仅损害了视频播放平台的合法权益,还使得相关公众对网络产品的质量、交易数量、关注度产生了虚假认知,从而达成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对其可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传”予以规制。
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视频刷量行为的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裁判思路的探索,对同类案件具有较高参考价值,亦因此入选了“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编辑:肖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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