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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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视频刷量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沪0104民初18960号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4号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视频刷量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50万元的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行业影响角度而言,视频刷量行为是互联网行业的新型竞争手段,刷量行为是侵蚀包括爱奇艺在内的视频播放平台健康发展的“毒瘤”。刷量对数据的污染,会导致视频播放平台无法准确判断哪些是真正受用户欢迎的视频内容、无法判断视频内容的合理版权许可费区间,从而干扰了视频播放平台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本案的胜诉,不仅有力净化了视频播放行业,增加了行业治理黑产刷量行为的信心,还刺破了公司面纱、追究刷量个人的法律责任,对黑产从业人员形成了强有力地震慑。
编辑:肖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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