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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蓝cos“葫芦娃”为何侵权 看法院怎么说 (附判决)

知产前沿 2020-10-29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7月14日,王祖蓝工作室于深夜在微博发布声明回应“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报道,其声称:网上散布的关于王祖蓝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等均属于不实谣言。




01 / 案件回顾



在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艺人王祖蓝曾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然而,这段表演并未取得葫芦娃的版权方上影厂的授权。

图片来自网络截图

2019年7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影厂”)起诉了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以及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熙公司”)。


上影厂起诉称,其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上影厂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安徽卫视认为,他们采用葫芦娃的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对“葫芦娃”形象起到了推广的作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来了就笑吧》中王祖蓝的表演,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卫视和世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王祖蓝工作室则于7月14日深夜发布声明,其声称:网上散布的关于王祖蓝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等均属于不实谣言,王祖蓝在2016年受邀录制该节目,但王祖蓝全程穿着黑白条纹针织衫,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表演,因网络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随后,有网友找出了一段王祖蓝在另一档节目《百变大咖秀》中模仿葫芦娃的视频,而《来了就笑吧》节目组在后期剪辑处理的时候,加上了王祖蓝这一段表演视频,网友表示:都是节目组的锅啊,王祖蓝还真没在该节目里侵权。



02 / 主体分析



对于被诉方——娱乐圈“模仿之王”王祖蓝,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以cosplay形象出现在银幕前。他模仿的容嬷嬷、雪姨、猫女、卓别林、东方不败就不说了,最为让人印象深刻的是就他cos的葫芦娃造型...

当然,这也不是 “葫芦娃”第一次侵权纠纷:2012年的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节目中,同一扮相,湖南卫视已经被上影厂告上法庭。


而本案原告,也就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自1957年4月建厂以来,创作了《大闹天宫》、《小蝌蚪找妈妈》、《黑猫警长》、《葫芦兄弟》等500多部伴随了几代中国人成长的经典作品,是中国历史最长、片库量最大、拥有知识产权最多的国有动画企业。这也不是它第一次为了自身美术形象而维权。随便在哪个搜索引擎输入“上海电影制片厂 侵权”的关键词条,都会搜索出几十页的相关内容:


 ► 早在2011年,上影厂就曾起诉过“酷6网”。上影厂认为“酷6网”在未经其允许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网站上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酷6网”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要求“酷6网”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万余元;


► 2013年,因认为侵犯了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上影厂将美国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2012年7月,制片厂发现由美国苹果公司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和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在线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上述作品共计110部。上影厂认为,两公司未经许可,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并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侵害了自己对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万元……

 

对于“葫芦娃”,上影厂也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权利请求。

► 2017年,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表《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一文,并将“葫芦娃”角色用作商业宣传,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中国汽车工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运营公众号中《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一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所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2018年,上影厂发现北京智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国乒里约6人组,‘葫芦兄弟’七缺一?-乒乓国球汇”文章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葫芦兄弟》的卡通形象,在葫芦兄弟之上特意标明“赶紧关注跟我嗨”,并在文章末尾处阅读原文关联有“国球汇李宁里约奥运中国乒乓专供龙服乒乓球专业运动短袖T恤上衣”,于是向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北京智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625元。


 本文仅仅将部分案件进行了列举,而事实上,“侵权”与“被侵权”远不止于此…



03 / 小编寄语



近年来,不少综艺节目都遭遇到版权问题,成为内容著作权保护的“重灾区”。在知识产权意识越来受重视的今天,综艺节目与自媒体平台加强版权意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经典形象与时代风格融合再创新,当然是对传统的一种保护与宣扬;但如何在传承经典的同时实现合理使用不侵权,则是各方都需要注意与思考的问题。


下附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全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491民初21961号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图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聂庆义,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安徽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莲石湖西路98号院5号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熙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影制片厂)与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电影制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景成,被告北京世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电影制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葫芦娃”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原告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系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片《葫芦兄弟》电影亦在社会公众中广为流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原告发现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于2016年3月17日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节目中在屏幕右上角均明确标注“安徽卫视”,在该舞蹈演员出场时,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而该《来了就笑吧》节目是被告一安徽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与被告二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真人秀节目,且在“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网站上进行全程播放,“爱奇艺”上播放量326万次,“腾讯”播放量为1670万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已经侵犯原告著作权并对葫芦娃中的卡通形象进行侵权性质的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司并非著作权侵权主体,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摄制《来了就笑吧》节目,并签订一份《节目合作制作合同书》,因世熙传媒公司是制片方,且在节目摄制前多次向我司表示并承诺不会侵犯第三方权利,我司本着合作方的信任,最终在卫视播出。我司认为世熙传媒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制作节目中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作为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我司仅作为委托方和播出方,并非侵权主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来了就笑吧》节目2016年第一期采用的葫芦娃形象,并未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支付40万元的赔偿款过高。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法庭出示自身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故只能对赔偿款予以酌定。本案中,我司已经联系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网络平台,将涉嫌侵权的产品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而且世熙传媒公司在制作节目中,仅仅是对葫芦娃形象的创造性使用,不仅没有对该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推广传播的作用,不会对今后原告利用该形象获得经济利益形成阻碍。另外原告指出的视频浏览量并非是当期节目的浏览量,且引用葫芦娃形象并非是导致该档节目播放量的原因,而是因该档节目独特的节目风格和云集的明星阵容等等,故不能以播放量认定造成较为严重的侵权后果。而且葫芦娃形象的使用时间短,不会造成严重影响。3.原告对提出的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支出费用的证据,如公证费发票、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等,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司不予认可。4.原告发现涉及侵权之后未和被告进行沟通,直接起诉到法院,进行公证并委托律师完全没有必要,原告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主观上扩大了自己的损失范围,系不合理开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北京世熙公司辩称,申请追加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作为共同被告,应由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我司制作《来了就笑吧》节目内容,系全部委托“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制作,观翃工作室负责聘请导演(孟令宇等人)及编创团队完成节目整体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流程设计、文字撰稿、表演设计、视频总协调等)、现场督导执行、节目视频后期剪辑监督等工作。并保证其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观翃工作室应使答辩人免受损害并向答辩人全额赔偿任何第三方向答辩人提出的该类索赔或处罚。2、观翃工作室就本节目的制作与导演孟令宇签署了《制作合同》,并将该制作合同复印件交与了我司备案。观翃工作室委托孟令宇负责节目的整体策划,孟令宇应保证其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孟令宇应使观翃工作室免受损害并向观翃工作室全额赔偿任何第三方向观翃工作室提出的该类索赔或处罚。综上,我司认为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及孟令宇为本案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涉案综艺时长共59分14秒,涉及模仿“葫芦娃”内容的节目时长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所占比例显著较小,且未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并未对原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0万元,无任何根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企业名称于2015年12月30日变更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原告为证明其享有的著作权,提交以下证据:1.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简称第62号判决),其中认定:“《葫芦兄弟》动画片中‘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系职务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上海电影制片厂对其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2.《葫芦兄弟-神峰奇遇》书籍封面署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其中包括小麦色肌肤的中国古代男童形象,大方脸,眉毛粗短而倒竖,大眼睛,黑眼珠,在眼尾处有三根长长的睫毛,黑色的头发梳起,在头顶扎成一个髻,并佩有葫芦形的装饰物,没有脖子,肩部直接连接头部,胸前佩戴两片葫芦叶状的项圈,上身着坎肩,露出胸腹部的皮肤,腰上围着葫芦叶形状的短裙,下身着短裤,赤脚,四肢短而粗壮,服装颜色分别为白、赤、橙、黄、绿、青、蓝、紫。


原告为证明涉案作品的经济价值,提交了以下证据:1.1988年至1996年间,《葫芦兄弟》及《葫芦小金刚》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等部门颁发的各类奖项。原告为此提交了(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19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20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21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22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25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26号、(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24号公证书;2.(2017)沪徐证经字第14836号公证书,证明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形象衍生产品授权合作协议书,第三方为使用原告的享有的形象生产“可动性塑胶手板玩具”,支付了两年授权费50万元。


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经原告申请,出具(2018)浙杭东证字第9445号公证书,其中载明:2018年5月8日,点击进入爱奇艺(www.iqiyi.com),搜索《来了就笑吧》综艺,其中一期名为《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 变身丫蛋粉丝》(以下简称涉案节目),该集综艺9分06秒显示一演员身穿表演服,头戴假发,形象与葫芦娃类似,下方附有字幕“从此蓝蓝版的腾格尔 葫芦娃 容嬷嬷等”,右上角显示“视频资料”;15分52秒,一群演员表演了节目“模仿秀《葫芦娃》”,画面显示6名演员手举葫芦娃形象半身的大型图案,显示有不同颜色,头戴葫芦,另一名演员身穿红色服饰,头上佩戴有短发假发与葫芦饰品,腰上围着葫芦叶形状的短裙,下身着短裤,进行表演,时间持续到17分05秒,其中配有葫芦娃主题曲音乐,台下有数十观众在观看节目表演内容。画面左上角标有安徽卫视图标。本集综艺片尾显示“联合出品 世熙传媒”。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甲方)提交了其与北京市世熙公司(乙方)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来了就笑吧》节目制作合同书,其中约定:基于本合同,甲、乙双方构成共同投资《来了就笑吧》并且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


被告北京世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北京世熙公司(甲方)提交了与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乙方)签署的《制作协议》,其中约定“乙方陈述并保证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乙方应使甲方免收损害并向甲方全额赔偿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该类索赔或处罚”;2.观翃影视(上海)工作室(甲方)与孟令宇(乙方)签署的《制作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应尽一切合法之可能,保证甲方对乙方根据本协议或按甲方指示创建或开发的所有成果享有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域名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乙方陈述并保证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不违反法律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法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其他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乙方应使甲方免收损害并向甲方全额赔偿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该类索赔或处罚”。


庭审中,原告当庭点击进入“爱奇艺”网站,涉案视频仍然能够在线播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且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底稿、公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生效的裁判文书等,亦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根据之前的生效判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海电影制片厂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本案中,二被告制作的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涉案作品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涉案作品中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节目系二被告共同运营制作,共享收益,故对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主张其并非侵权主体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北京世熙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系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被告可以另行诉讼维护其权益。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时间间隔、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被告虽主张已经下架涉案节目,但在庭审时仍然能够在线观看,并未及时停止侵权,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综上,本院酌情确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 000元。原告主张合理支出,虽未提供公证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鉴于有公证事实与律师出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成果与努力,本院酌情确定赔偿合理支出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来了就笑吧:来了就笑吧之王祖蓝再现经典 变身丫蛋粉丝》节目中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 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方淑梅

人 民 陪 审 员   袁丽荣

人 民 陪 审 员   肖树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柴榕翔

书  记  员   卓 彤


编辑:肖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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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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