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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吾 胡佳佳 | 使用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为例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使用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使用商业秘密的证明标准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2】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5】《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6】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5页。【7】宋健:《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对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审理思路的影响》,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20年第4期。
【8】同前注7。【9】同前注7。
【10】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分论》,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21页。
来源:张泽吾、胡佳佳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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