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朗 | 信息通信领域专利之我见(一)——基础篇
2023年3月8-10日,在众多信息通信知识产权界专家、IPR、律师朋友的关心与支持下,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全球信息通信知识产权峰会(GIIPS)”在深圳凯宾斯基酒店顺利召开,本次大会吸引了线上与线下近600位信息通信IP人士参加。
在3月9日的大会上,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朗律师为大家带来“信息通信领域专利之我见(一)——基础篇”主题发言分享,知产前沿新媒体现将罗律师的发言内容整理成文,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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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通信技术的定义
技术创新是实现专利的前提,专利是技术创新的载体。信息通信技术有以下几种定义:
1. 信息通信技术指主要通过电子手段完成信息加工和通信的产品和服务,或使具有信息加工和通信功能。
2. 信息通信技术是指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支持下用以获取、加工、存储、变换、显示和传输文字、数值、图像及声音等信息,包括提供设备和提供信息服务两大方面的方法与设备的总称。
3. 信息通信技术是人类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中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所积累起来的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存储信息、处理信息以及使信息标准化的经验、知识、技能和体现这些经验、知识、技能的劳动资料有目的的结合过程。
4. 信息通信技术是管理、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的有关方法、手段、操作程序的总称。
5. 信息通信技术包括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即信息的产生、收集、交换、存储、传输、显示、识别、提取、控制、加工和利用等技术。
6. 信息通信技术是研究如何获取信息、处理信息、传输信息和使用信息的技术。
通过上述这些定义可知,对于信息通信技术,其针对的对象主要就是各种各样的信息,所涉及的处理操作包括了信息的生成、获取、加工、存储、传输、显示、识别、提取、控制等多种操作,当然,这些处理操作的实现离不开计算机和通信等电子手段。
(二)信息通信技术的分类
从表现形态来分类,可以分为硬技术和软技术。硬技术指的是各种信息通信设备,软技术是有关信息获取与处理的各种知识、方法、技能。
根据功能层次来分类,可分为如下四类:
1. 基础层次的技术:如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
2. 支撑层次的技术:如机械、电子、激光、生物、空间等技术;
3. 主体层次的技术:如感测、通信、计算机、控制等技术;
4. 应用层次的技术:如工农业生产、商业贸易、科教文卫、社会管理中的各种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应用软件与设备等。
从工作流程来分类,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产生信息的技术,即信息生成技术;
第二类是指包括信息的搜索、感知、接收、过滤等信息获取技术;
第三类是指对信息进行描述、分类、排序、转换、浓缩、扩充、创新等技术,称为信息加工技术;
第四类是指跨越时间保存信息的技术信息传输技术,即信息存储技术;
第五类是指跨越空间共享信息的技术,即信息传输技术。
根据上述信息通信技术的分类,在日常研发过程中我们就可以对号入座,判断我们自己的技术研发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类别。而一旦我们将技术分好类之后,随之而来产生的一个疑问就是:对于每个类别,具体如何进行专利挖掘以形成专利申请呢?接下来就进入第二部分信息通信技术的可专利点分析。
按照信息通信技术的工作流程,其可专利点主要有五个:
每一个步骤都有极为细致的分析要点,具体而言:
(一)信息的生成
信息的生成方法类专利重点解决“如何生成特定的信息”的问题,重点在于“特定”二字。其中,可专利点具体包括三种:
1. 生成包含特定内容的信息
对于生成包含特定内容的信息,可以参考CN201910151968.7案例。该案例的重点在于:“本申请提供一种日志信息生成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用以生成包括追踪标识的日志信息,便于开发人员根据每个业务的追踪标识筛选与该业务相关的信息,减轻对开发人员的能力要求,提高问题解决效率。该发明的“特定内容”即体现在包括追踪标识这一特定内容的日志信息,其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如下:
2. 生成具有特定格式的信息
对于生成包含特定格式的信息,可以参考CN200410077841.9案例。该案例突出了一种可以自动生成移动通信终端的电话号码信息消息,具体特征就在于生成的信息具有特定的格式,该特定的格式具体体现在利用既定的分隔符将多个电话号码信息进行区分以整体形成一个消息,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3. 生成包含特定属性的信息
对于生成包含特定属性的信息,可以参考CN200710096235.5案例。该案例涉及的是一种媒体接入控制层MAC属性消息生成方法,该方法所生成的信息反映出了特定的属性,也属于可专利点,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二)信息的获取
信息的获取方法类专利的可专利点具体包括两种,其中第一种还可以划分四小类,仍然需要突出“特定”二字:
1. 特定的获取方式或途径
基于特定的端口获取信息的方法,可以参考CN20150520034.8案例,其重点就在于利用特定的高危端口来获取终端信息。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基于特定的链路获取信息的方法,可以参考CN200610152894.1案例。该案例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简化的通信链路,局端能及时在线获得局端与用户端之间初始化失败的原因。其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如下:
基于特定的周期频率获取信息的方法,可以参考CN201410322569.X案例。该案例是一种位置信息获取设备,特点体现在了可以根据一定的动态周期调整参数确定第一定位周期,并根据特定的第一定位周期来获取设备的位置信息,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基于特定的信道获取信息的方法,可以参考CN201210428202.7案例。该案例的方法是一种无线局域网WLAN中应用信息的获取方法,其重点就在于在特定情况下利用特定的指定信道来获取移动终端的应用信息,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2. 特定的获取内容
特定的获取内容的方法主要是指利用信息筛选、过滤、搜索、关联、映射、匹配等方法来获取特定的信息内容,可参考CN201210251142.6案例,其重点就在于服务器可以根据移动终端的控制操作信息来获取操作的类型和操作在终端屏幕上的位置这两个特定的信息。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三)信息的加工
对信息内容的加工的方法可以参考CN201911195547.0案例。该方法是一种通话信息的获取方法,其重点就在于可以通过拼接的方式对通话信息进行内容加工,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四)信息的存储
特定的存储内容,考虑的焦点就是存哪些信息,可以参考CN200510080583.4案例。该案例所指方法是一种保存即时消息业务中会话信息的方法,其重点就在于保存与会话保存策略相关的特定会话信息,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特定的存储方式,考虑的焦点就是怎么存储信息,可以参见CN201310027573.9案例。该案例所涉方法是一种数据存储信息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可以建立一初级索引,用于保存数据的特征条件,并且建立了次级索引,该次级索引具体为二叉树结构,并且限定了该二叉树的左右子树具体怎么存储信息,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五)信息的传输
首先,信息的传输方面可以参考前述信息的获取方法可专利点,即通过特定的链路、端口、周期频率和信道等进行信息传输。
此外,信息的传输方法还包含特定的传输展现方式和特定的传输控制方式。
特定的传输展现方式相关方法主要为实现传输过程的具象化、可感知化,相关的方法可以参见CN201811648557.0案例。该案例的重点就在于利用特定的输出装置(如视觉、听觉、触觉等)来展现两个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过程,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特定的传输控制方式相关方法主要包括传输动作的触发条件的设置、传输参数的选取及控制、传输动作的控制、传输顺序的控制、传输资源的分配等。可以参考CN200710153595.4案例,其重点就在于在特定情况下能够提前结束当前传输周期,从而实现了对信息传输结束动作的特定控制,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根据上述的可专利点分析,我们就可以在日常研发过程中针对每一类别挖掘出相应的专利进行申请,而对于信息通信专利,大家肯定很想知道其想得到授权的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接下来就让我们进入第三部分信息通信专利的部分实质性法条分析。
(一)保护客体
有关于保护客体的规则规定在了《专利法》第2条第2款和第25条。
所以,在保护客体方面的考虑要点应当包含以下几点:
1. 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不属于保护客体;
2. 信息处理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客观设备,而非人为;
3. 信息处理算法应结合具体的技术领域。
举例如CN201210433288.2案例,该案例方案的保护主题是一种三维视频序列辅助信息码流,虽然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其所携带的内容,但码流本身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因此,不属于保护客体。
再举例如CN200910122342.8案例,该案例保护的方法是一种申请频谱资源的方法,其原权利要求限定如下:
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限定如下:
修改后权利要求1限定了次要用户和主要用户通过公共信道进行信息传递,而能够利用公共信道进行信息传递的必然是设备,而非人,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的方法限定的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的过程,属于保护客体。
再如CN201010213499.6案例,该案例保护的方法是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原权利要求1限定如下:
经过修改,权利要求1成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的快速傅里叶变换算法应用在了具体的技术领域(数字音频编码领域),处理的音频数据具有物理含义以及客观的物理属性,权利要求1中按地址进行的读取、变换、存储处理符合音频数据的物理属性并遵循自然规律,属于保护客体。
(二)公开充分
公开充分具体体现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
基于该法条的规定,需要考虑到的是:
1. 对于自定义的、非公知的通信参数,说明书中应给出明确的定义、计算方法或确定方式;
2. 对于自行设计的公式、函数,说明书中应当有清楚的说明,涉及通信参数运算的,相关技术内容的记载应确保运算推导过程正确无误;
3. 对于涉及根据通信参数、信号控制实体产品或部件的方案,说明书中应明确公开相应控制手段及实现原理,且控制手段及实现原理应符合本领域技术常识、不存在矛盾之处。
在CN02152385.1案例中,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该案例的说明书仅记载了最小单波输入功率可能与哪些参数有关,未明确给出具体计算方法,该参数的计算方法也非本领域公知,导致了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该参数的确定步骤,因此公开不充分。
同理,在CN03147376.8案例中,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所述的ASE功率是所需要额定增益要求下的ASE功率,并不是即时ASE功率,因此这样计算得出的不是即时增益。说明书中并没有公开获得即时ASE功率的方法,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消除ASE功率对测量即时增益的影响的技术问题,因此公开不充分。
在CN202011067495.1案例申请的专利中,5G终端的移动并非简单地由人通过手或自拍杆来主观控制实现,而是通过目标跟踪设备来调整控制,而说明书对于如何基子目标跟踪设备的目标视角去调整终端的视角完全未记载。关于目标跟踪设备,说明书并未记载目标跟踪设备的视角如何获取和改变,也未记载目标跟踪设备包括有控制终端移动的部分。因此,基于说明书白记载,无法实现基于目标跟踪设备的控制去调整终端,因此公开不充分。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在CN201910583513.2案例中,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一般直流电机的速度受其驱动电流影响,驱动电流越小,电机的速度越慢,其驱动负载走完一段固定路程所需的时间越长,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上述公知常识可知,因此,降低电机驱动电流后,光学器件从起始位置到达指定位置的运动时间将大于基准时间。因此无法通过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手段寻找到小于基准电流,同时还可以使运动时间小于或等于基准时间的驱动电流,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三)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这意味着:
1. 在说明书中仅提供一种特定实现手段的时候(尤其涉及具体计算公式时),对应权利要求不应过于概括;
2. 涉及通信参数运算的方案,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特定的运算前提条件,对应权利要求不应脱离该前提条件。
参考CN200580048263.9案例中,一种用于产生随机跳变模式的方法,其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通过对跳变公式Hij(p)的计算来产生随机跳变模式,但涉及跳变公式的具体计算时,都仅记载了一种具体的计算方式,除此之外没有给出其他的实施方式,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知晓除了说明书中公开的这一种实施方式之外,还有何种其他基子子载波、跳变端口和种子产生跳变模式的方式,从而权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CN200680033568.7案例中的权利要求3撰写方式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修改前后的权利要求3及说明书具体限定如下: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相关参数的计算需要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运行,原权利要求3中未限定该特定的前提条件,导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四)权利要求清楚
权利要求清楚是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最基本的要求,《专利法》第26条第4款除了规定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支持之外,还明确了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可以从两方面考虑:
1.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自定义参数,应当给出明确的解释、计算方式或测量方式;
2. 对于权利要求中涉及公式、函数的,注意相应参数含义要限定清楚。
举例如CN201380072377.1案例,原权利要求2中对“防火墙比率阈值”这一自定义参数并未进行含义解释,导致原权利要求2不清楚。其原权利要求2具体限定如下:
修改后的相应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对“防火墙比率”的定义,从而使得相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限定如下:
(五)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规定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该要求下,要注意以下三点:
1. 必要技术特征应与独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对应;
2. 注意技术特征一定是不可缺少的;
3. 注意独权不要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
在CN200780004595.6案例中,原权利要求1中未对信令消息做进一步限定,而当使用密钥值作为额外信息时,接收侧进行消息匹配时必须基于接收到的消息中所包含的密钥值来计算出第二ID,之后才能根据计算出的第二ID进行消息匹配,即信令消息中必须包含密钥值否则无法执行消息匹配进而造成消息接收失败,因此信令消息包括密钥值是必要技术特征。对于信令信息和第二ID,原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基于第二ID来产生信令消息,可见信令消息中已经包含了与第二ID相关的信息,接收侧根据接收到的消息中所包含的与第二ID相关的信息同样能够执行ID匹配;而信令信息是包含在信令消息中的具体信息内容,该信息本身并不影响消息的寻址、接收、比较、匹配等操作。因此二者均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其背景技术及原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如下:
经过修改,权利要求1如下:
根据该案例可知,对于说明书中以并列的方式罗列的多个技术特征,应当分别单独考虑其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而不应当简单粗暴地将所有并列技术特征均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否则会导致将非必要技术特征限定至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
(六)创造性
创造性是技术方案受到专利保护的核心要件,规定在《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由创造性的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如下要点:
1. 撰写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
2. 结合检索到的及发明人提供的现有技术明确技术方案的改进之处,并针对改进之处进行再次检索;
3. 分析技术方案整体是否显而易见(对于公知常识的判断可参考发明人了解的技术事实),并参考上一部分可专利点分析进行适当挖掘。
当然,由于创造性内容非常多,本次就不做深入分析,之后有机会再针对信息通信专利的创造性问题进行专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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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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