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道尊严|关押女教师的副所长就这样逍遥法外?
10月16日上午8点多,株洲县*小学三年级某班27岁女教师因一女学生迟到让其罚站几分钟,随后学生父亲株洲渌口派出所一副所长知悉情况后,驱警车直入学校,将女教师带走关入审讯室7小时,下午3点左右才被放出。
派出所副所长被处理了:始终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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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纪检监察报10月20日刊文,针对网传“女教师因罚站学生被带入派出所数小时”一事,湖南株洲县有关部门10月19日通报了调查和处理结果:涉事的渌口派出所副所长*系违规使用公权力,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免去副所长职务,并调离公安系统;同时,对县公安局、渌口派出所等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理。该县纪委监委调查认为,赵明众作为共产党员、公安干警,在处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的过程中,违规使用公权力。违反公安机关办案回避规定,违规派警处理涉及本人家庭成员与他人的纠纷,且处置不当。
小毛老师说,
这样的调查和处理结果,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朋友,您满意吗?
调查结论:系违规使用公权力
处理结果:记大过……免职……调离……
试问:
1、关押女教师7小时,对公民女教师的侵权,应该如何处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教师应该如何对待?
3、执法人员或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法后是否可以逍遥法外?
先请大家投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个人认为,应该以非法拘禁(限制个人人身自由)论处,并且因为社会影响恶劣,且属于执法犯法,要从严处理。
否则,“公”权系统就成了这些人的金钟罩……开除公职……调离某系统某岗位……
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法律知识来自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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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他倒下》| 全民支持崔永元爱国!感谢公民崔永元点燃正义的火焰!
小毛老师如是说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维护法律尊严,不选择性执法。
尊师重教,让教师有尊严的生活。
德国普通民众收入是中国的十倍左右,一年工作187天,每周工作四天,平均一天工作时间7个小时。也就是说他们平均一个月工作15天,每天七个小时,但如此少的工作时间收入却是我们的十倍左右。
再来看看德国普通工人的九大福利——
1、禁止节假日休息日上班。
禁止让孕妇在产前六周,产后八周上班,除每周休息3天以外,每个工人每年享受六周带薪休假。
我们国家教师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早晚自习,周末寒暑假补课,是否属于广义的非法拘禁,值得探讨——
1、剥夺了正常休息时间,没有疑问;
2、以强权胁迫或利诱,没有疑问;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疑问。
有听说,一些公职人员是厌倦了体制工作的,但不好脱身……现在好了,既泄私愤,又了了工作纠结。
一定要注意社会影响!
要能震慑职务犯罪!
一个人民教师,可以轻易被非法拘禁。
而一个执法干部,违法犯罪竟然不用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尊严何在?
师道尊严何在?
教育兴国,教师连基本的人身自由权都没有了,还谈什么人民教师?谁来心甘情愿做教育?
依法办事,给老师以尊严,既彰显法治精神,也是尊师重教、教育兴国的决心。
我们更希望,
国家能从根本上重视教育兴国这件事。
以此从根本上,迈向共产主义新时代……
实现富强中国+美丽中国+健康中国的
中国梦!
昆山宝马男,已成法律为人民服务的成功案例。
关押老师的副所长,也应该给法律以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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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道尊严 | 教育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