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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镝 | 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
编辑 | 林芽
图源 | 网络
12月21日,部分影视从业者发布了一封名为《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的致媒体公开信,包括琼瑶、束焕、高群书在内的111位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合署名发表。
12月22日,编剧宋方金再发微博称,又有45名影视从业者加入抵制行动,加上第一批共156名。 联名信中称,郭敬明、于正在法院判决后,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做出任何检讨,这样的人在网络平台、电视台被捧为导师,让他们贩卖“成功学”,对青少年树立了非常坏的榜样。联名信呼吁,立即停止对这些“劣迹从业者”的宣传炒作,对相关节目做出修改调整,不给抄袭剽窃者提供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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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郭敬明为何惹众怒?
近些年,部分写作者抄袭、洗稿、融梗等不正当行为时常见诸报道。此次被点名的于正、郭敬明都曾被法院判定“抄袭实锤”。2003年轰动一时的“中国版权第一大案”——庄羽告郭敬明抄袭案。
2003年12月,庄羽提出上诉,称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出版于2002年的《圈里圈外》。2004年12月,郭敬明一审败诉,随即提出上诉。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请求,判决郭敬明与出版方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同时,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也被判决停止出版、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终审判决还要求郭敬明与出版社应在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
2018年,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4月26日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面对法院判决,二人都采取“赔款不道歉”这种回应方式,令人“难忘”。在短暂的风波止歇之后,他们照样“重出江湖”,收割流量。抄袭“黑历史”不仅没有阻断他们的行业发展道路,甚至成为“黑红”的资本。
不以为耻,反为“导师”?
抄袭对文人、影视创作者来说,原本应是一生都洗不白的污点。但令人寻味的是,被抵制的两人近年来并没有为抄袭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而是混得风生水起。 抄袭风波后,郭敬明的小说照样风行了好几年,之后“华丽转身”成为导演,游走在娱乐圈中名利双收。于正几乎每年都有他制作的剧集播出,他也频繁参与综艺节目。 倒不是说,他们有抄袭的经历,就应该被剥夺写作的权利,就没有成功的权利。只是顶着抄袭这么大一顶帽子,不认错、不道歉,却仍大肆贩卖成功学,去指导年轻一代做人、演戏,这既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扭曲了价值观。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他们的抄袭行为给他们的热搜体质做了加法。有些投资人也秉持流量导向,更看重他们的流量价值,而不介意他们抄袭的“黑历史”。结果就是,作品争议越大,观众越骂,他们越有流量,就越有“商业价值”。到头来,他们的大火,在唯流量的“算法”中也会被视作成功的标志,而“成功”本身又无形中起到了洗白效果。 说白了,于正和郭敬明在这场流量大戏中,也只是“演员”,他们不在乎是不是“丑角”,只要能吸聚起巨大的流量,就能引导资本的潮向。当流量成为唯一的导向,郭敬明和于正是什么样的形象根本不重要,在这个江湖里“胜者为王”。
平台应注意“榜样效应”
个别平台和节目组把有抄袭劣迹的从业者吹捧为行业“导师”,事实上形成了一种非常有害的社会暗示:抄不抄袭没什么,红才是硬道理。
这样的逻辑,无疑有损于行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对于潜心创作的从业者来说更是极为不公。当社会对于抄袭行为熟视无睹,抄袭成本极低而获利极高,便会有更多人选择走捷径,踏实从事原创的作者就会不断受到侵犯和挤压。
此次上百名影视从业者发出联名抵制,表达了对有抄袭劣迹者“零容忍”的态度,也是对基本职业道德的重申和坚守。这种点名式抵制,应是主流社会抵制一切抄袭的立场。
除了要依靠行业自治,一些平台和节目也应坚守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价值导向,以专业的态度营造尊重原创、反对抄袭的健康生态。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年来曾颁布多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权益保护处林洋认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家维护自身权益有三方面利好:第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了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加倍标准。第二,强化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行政执法职能,本次修法将著作权管理工作权限由省级下调到县级,并明确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各类职权,为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保护著作权提供了进一步法律依据。第三,在诉讼中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次修法明确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据时,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对强化举证妨碍制度、提升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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