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吕良彪:抢公章的正确姿势——当当事件法律评述
【法商按】昨日(4月26日),已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宣布自己已当选当当网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依法“接管”当当,俞渝(当当网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国庆配偶,无权在当当公司行使任何职权。当当网随后声明称:李国庆抢走公章,已经报警;公章即日作废,目前俞渝仍然有效掌控公司。(详情参见《李国庆抢公章,当当已报警!夺权大戏细节首曝光》)吕良彪律师近十多年来处理了大量公司股权、控制权之争,法商遂第一时间联系吕律师希望他就此事进行法律评述却遭到拒绝。当晚,吕律师发来他对法商所提十个问题简明扼要的回复。同时注明该等回复系他在确认事件相关方均非所在律所客户的前提下,基于公开报道的事实进行的法律评述,还需要根据事态进展不断进行研判;今日李国庆所采取的行动则印证了吕律师的判断。吕律师授权本公号完整首发,其他媒体可自取所需。
01.律师的职业审慎
问:您开始时为什么拒绝就此事发表意见?
答:不仅仅针对你们,同时也婉拒了数家财经媒体的邀请。这样做主要是基于职业审慎和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其一,律师不应在不了解具体情况下发表专业意见;
其二,律师不应对客户或正在接洽中的潜在客户进行评述,虽然这已经演变成某种公共事件。
所以,我需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更需要对事件当事人与大成的关系进行必要核实。
02.公章不是李国庆俩口子过家家的道具
问:抢公章是李国庆夫妇间的“家事”吗?
答:“当当网”是一家在线购书的网站,需要由相应的公司(如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运营。而围绕当当网,又成立了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核心的多家“当当系企业”。据当当网发布的公告,李国庆这次强行“取走”的便是20家当当系企业的十余枚公章和数十玫财务专用章。虽然李国庆家庭(目前离婚诉讼尚在进行中)在这些公司中占有大部分股份,但这些公司不仅同时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员工、债权人及用户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对于公司的管理制度,家庭成员间的冲突不得触及甚至伤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故此次事件绝非李国庆夫妇间的家庭私事。
03.抢公章是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
问:公章的法律意义何在?李国庆“抢公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公章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东西,是公司对内、对外展示公司某一行为系公司依照法定或章程规定作出具有某种合法性对公司具有拘束力的一种标志。国外和港澳台的公司一般没有公司公章之说,往往经由公司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即可,其印章并不具备中国大陆的这种一种重要性。之所以如此,或许是因为在大陆公章需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方可制作,具有公权力的认可与加持,故具有特别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意义。现实中,没有公章很多问题难以处理。
也正因为公章在中国大陆的这种特殊地位,拥有公章往往便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合法“控制公司”。所以,李国庆此举显然是为了昭示乃至实际行使其对当当系企业的控制权。一句话:当当王国,李国庆自此掌握着“传国玉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王者。
04.李国庆强行取走公章需要两类依据
问:强行取走或私下拿走公章需要什么样的依据?
答:公司公章理应存放于公司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并置于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效控制之下。其他人(包括股东甚至大股东)要合法取走公章原则上需要两类依据:其一,有效的公司决议;其二,生效的司法裁决。
目前,李国庆作为股东并未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提起任何诉讼亦未达成任何协议,而他与俞渝之间的离婚诉讼亦正在进行之中,故其不可能拥有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支撑。他所依据的,是其所声称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从目前已有信息判断,公司的股东会召开、决议的形成、董事的任命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决议,其合法性都是存在重大问题的。
05.“国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或成双方争议的法律焦点
问: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此番“国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符合这些要求吗?
答:第一,“国庆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至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身份合法:即股东会召开之时与会并投票者必须是公司合法的股东,隐名股东的意志需要由代持其股份的具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代为表达——此番李氏股东会最大的问题,便是李国庆股东身份问题。他确实持有公司约27%的股份,但他自认为他和俞渝合计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的90%他便理所当然地持有公司45%以上的股份,加上与会其他股东的股份合计超过53%!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公司的股权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更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经营权,至少在家庭财产依法进行分割他实际取得公司股权之前,他无权理所当然地将俞渝名下的股权的一部分视为自己所拥有的股权。况且,家庭财产分割也绝非每项财产都平均分割的,即使他与俞渝真离婚了也未必能够获得家庭名下股权的一半。——这应该是他最致命的问题。
2、会议发起程序合法: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会议需由相应的人员发起(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次是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在前述人员不正确履职的情况下发起;再次是10%以上的股东在前二者均不正确履职时可以发起——此番李氏股东会的召开属于“突然袭击”,至少他并未事先要求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召集股东会。
3、会议通知事项合法:会议发起人或召集人需要在相应的时间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和表决事项提前有效告知全体股东——如前所述,会议系4月24日“秘密召开”,显然并未依照要求通知所有股东。
4、会议表决程序合法:除了必须是与会股东或其代表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外,法律还对不同事项有不同的表决要求——虽然没有见到当当的公司章程如何约定,但原则上诸如将执行董事改组为董事会及选举董事等事项是需要经过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同意的,显然此番李氏股东会不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当然,具体问题还要看当当的公司章程具体认定。
5、在股东会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李氏股东会所选举产生的公司董事身份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性也就更值得怀疑。
第二,“国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可能引发诉讼。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说,这个解释对于公司控制权之争影响深远: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基本均需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提前,往往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博弈;而股东优先权问题,又往往是各方产生争议和主张相关股权转让无效的重要理由。至于分红权问题,则是控制权的重要形式,也是引发控制权之争的重要导火索。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控制权之争的重要诉讼方式。(参见拙文《公司法解释四与公司控制权若干核心问题《点击即可阅读)》)
06.令人头痛的公章失控问题
问:公章一旦被他人强行取走或私下窃取,公司如何救济?
答:现实生活中公章遗失确实是一个非常头痛的问题,也是公司控制权之争常用的一种办法,我们曾经处理过多起类似事件。可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行政救济:公司如何启用新的印章?对此,当当网已经做出了行动:报警;公告声明遗失的公章作废失效;申请制作新的公章。
其二,民事救济:除前述关于“国庆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之外,还需要妥善处理遗失公章经他人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外签署合同、作出其他法律行为(如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变更公司请求)的效力,现实中也会有麻烦甚至引发诉讼——例如此番李国庆主张前段时间离职人员重新回归当当等,也可能是一个麻烦。
其三,如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这里面可能涉及民事法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07.李国庆为什么要百般指责俞渝
问:李国庆在为什么《告当当全体员工书》要历数俞渝的种种“不当”,例如多年不分红、在疫情期间忽视对员工的权利保护等等?
答:控制权之争是各方综合资源的立体博弈,比如资本资源(本人及支持者所持有的股份)、人力资源(如高管、员工、合作商以及专家、律师等)的支持、媒体资源(公众舆论)、权力资源(如政府及司法机关基于稳定的考量),而这一切的基础便是某种道义资源,如果俞渝果真具有其所指责的种种“过错”,则容易丧失道义上的正当性,使大家更加支持李国庆的“正义”之举。同时,也是给下一步可能声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尽最大可能团结员工的前奏。商战中这种口水战往往有三个目标:一是打击对方、抬高自己赢得支持;一是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使其犯错;一是把事情搞大从中获利,例如惊动政府出来打压对方或是给自己做做广告等等。(参见《商战的秘诀》《口水战的三个目标(点击即可阅读)》)
08.当当内战:得救之道,就在其中
问:您如何预测这次“当当内战”的走向?
答:“预测”这种事情不是律师该做的事情。律师要做的主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当事人的各种资源,妥善解决相关争端。
其一,根据我本人及大成多年来的经验,投资争端往往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单单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甚至“败诉亦未必成败局(点击即可阅读)”。
其二,解决此类问题,往往需要各方本着诚意与理性,通过司法的、市场的多元方式,建设性甚至创造性地予以解决。例如,当年我们所参与的“达能娃哈哈之争”,便是在口水战、投资战、法律战甚至政治战之争各方最终握手言和;我们在处理东北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的投资争端中,通过将上市公司破产、净壳然后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化解投资争端,促成上市公司的借壳、重组。再如,我们在处理浙江某知名药企的控制权之争过程中,便是通过寻找有实力的企业出资购买对方股份化解纠纷......这些,我在《控制公司》(北大出版社2013年第一版、2018年第二版)中有详细论述,在此不。总之,此番“当当内战”也考验着各方的智慧与实力。我只能说:得救之道,就在其中。(参见《理性的妥协是博弈各方最大的胜利(点击即可阅读)》)
09.所有过往,皆为序章:国美内战与雷士之变
问:在您接触过的公司控制权之争中,当当事件与哪一起最为相似?
答:抢夺公章事件时有发生。每起商战都不可同日而语,此番“当当内战”让我想到当年“国美内战”与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国美内战中,陈晓一方很重要的措施便是以股权期权为“金手铐”试图将高管与其绑定在同一驾战车之上;李国庆一再强调员工利益,不排除其将声称员工持股甚至全员持股来争取公司内部的支持——今天(4月27日)李国庆发表的声明果然印证了吕律师的这一判断(编者注)。而雷士照明的创办人吴长江,先是利用股东的强势地位,驱除了其他几位共同创业的股东;其后在作为小股东的情况下,又联合上下游合作商,采取近乎极端的手段排挤了大股东的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焰;最后,在几乎丧失公司股权的情况下与大股东王东雷PK,最终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一审判刑十四年——当然,这个案子争议很大,广东高院二审将案子发回重审,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之中。但无论如何,吴氏对雷士照明的控制权恐怕是无权问津了。当然,这只是谈我个人印象,吴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次事件无关,但加强对公司股东的法律保护及行为规制则是大势所趋。
10.法治环境与商业伦理
问:应如何加强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规制和司法保护?
答: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宏大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回答的问题。可能涉及到三点:
其一,如何完善我们的法治环境。其实我们的立法是在不断进步之中的,实务操作中如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五的出台都有助于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包括股东分歧的实际问题。(参见《公司法解释四与公司控制权若干核心问题《点击即可阅读)》《公司解释五如何解决公司治理中的两大顽疾(点击即可阅读)》)
其二,如何提升我们的执法水平。令人不安的是,当下法治理念、执法水平还格外需要不断提升,少数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还亟待改进。例如对于抢公章、夫妻股东、公司内部纷争要么通过一方运作悍然抓人,要么以涉及家事为由置之不理——权力如何保持应有的谦抑和及时的介入,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三,如何加强企业和企业家的契约精神。这是个人素养问题,也是国民性问题,更是社会风气问题,这里不多讲。总之,一点希望:
希望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
希望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