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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七)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董红岩 浩瑞恒泰
2024-08-2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七)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一、概述

现行有效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报表格式及填表说明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二、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表样


三、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计算填报。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销售商品成本。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

9.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

10.第10行“销售材料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11.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材料销售成本。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装物出租成本。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16.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科目核算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

19.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

20.第20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

21.第21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22.第22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

23.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款、没收收入的支出。

24.第24行“坏帐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帐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5.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9行。

2.第2行=第3+5+6+7+8行。

3.第9行=第10+12+13+14+15行。4.第16行=第17+18+…+2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0第2行。

2.第16行=表A100000第12行。



参考文件及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上期回顾链接:(直接点击查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一)年度纳税申报表概述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统一编号规则及内容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表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篇(五)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知识体系(一)---总则


从今天开始,浩瑞恒泰与您一起梳理学习企业所得税知识,企业所得税体系文件主要由《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或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公告或解释回复函等形式文件组成。

我们首先要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入手学习,这是企业所得税基础性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都是围绕一个主线展开,即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企业所得税法》共六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一百三十二条。

本文主要针对第一章总则部分梳理学习。


1、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含以下类取得收入的组织

①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

②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

③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④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会、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⑤境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不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但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合伙人如果是符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何分类?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也就是说,居民企业包括境内设立的企业,也包括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所不要简单的以为只有境内企业才是居民企业,境外企业只要符合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也是居民企业。

②在非居民企业中,根据其是否右境内设机构、场所及取得的境外所得与机构、场所是否有实际联系,分类两种情况

a、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外并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此种情况,与居民企业的缴纳方式、税率基本相同;

b、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这种情况,就是通常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这种所得需实行源泉扣缴,税率也与居民企业、a种情况不同。

4、应税所得都指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①销售货物所得②提供劳务所得③转让财产所得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⑤利息所得⑥租金所得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⑧接受捐赠所得⑨其他所得。

5、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征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①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如何界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具体指什么?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8、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指什么?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⑥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9、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什么?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即一般情况下

a、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境外所得,税率为25%;

b、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所得以及取得来源于境外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税率为25%;

C、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0%,但这类所得,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税收优惠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特殊情况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b、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指什么?

根据《实施条例》第八条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11、特殊形式的居民企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①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国税发(2009)82号)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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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浩瑞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浩瑞恒泰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个人微信号:dhy15704423555,添加可互动交流,并可申请加入“浩瑞恒泰财税交流群”,每天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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