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莱德利步战是与M1坦克同步研制的,都是里根扩军的产物。快四十年后,M1坦克因为早早换装了来自德国的120毫米炮和重装甲而获得第二春,布莱德利步战就老态龙钟了,火力、防护和机动都落后于时代。25毫米速射炮威力偏小,“陶”式反坦克导弹只能在静止中发射,只能防御老式火箭筒的装甲也不够给力,加装附加装甲后发动机不堪重负,速度像爬一样。在反恐战争中,悍马不够给力时,首先顶上去的就是布莱德利,结果发现还不如悍马,机动性太差,光挨打,直到防地雷的MRAP顶替上来,问题才算解决。
布莱德利步战是里根时代的老兵了
M1坦克是同时代的,但基本设计更加领先,升级更新的余地更大,至今还保持足够先进
但布莱德利在反恐战争中不大给力,被MRAP代替了,在未来大国竞争中估计更不给力,所以美国陆军着急上火要换代
第一次是未来战斗系统里的有人地面车辆(MGV)
技术很先进,结构很复杂,命运很惨淡,没得到准生证
第二次是GroundCombat Vehicle(GCV),为反恐弄出70吨的大怪物,再次没有获得准生证
第三次连个想象图都没画完整
美国陆军早就想替换布莱德利了,但自己六心不定,又狮子大开口,既要主战坦克级的防护,又要运载步兵的能力,还要能与坦克对打的火力,结果弄出70多吨的怪物,还没有走下纸面就被枪毙了。以后一次次降低要求,到要求货架产品,,但总是一百个不满意,最后三次流产。
但美国陆军不死心,自认为最了解作战需求,而现有基本技术已经就绪,只要解放思想,就能设计出既有革命性、又能控制成本的新一代步战。因此,美国陆军决定亲自下场,自己组队设计,与军工公司同场竞争。军方直接领导新一代武器研发,这是有先例的,并无大逆不道。在1967年六天战争之后,以军坦克名将塔尔将军亲自领导新一代的坦克研发,最后推出“梅卡瓦”坦克。“梅卡瓦”争议很多,赞者盛赞,贬者暴贬,但这无疑是最适合以军的坦克设计,也在历次中东战争中证明了价值,至今已经发展到第四代。
军方领导新武器设计并无大逆不道,以色列的“梅卡瓦”就是军方领导设计的,但这对美国不适用
但“梅卡瓦”的例子不适用于美国。以色列是全民皆兵的国家,并无传统意义上的军民之分。“梅卡瓦”的研制也不与军工公司竞争,军工公司本来就是国营的,在这里也是作为“梅卡瓦”的制造分包商。美国陆军的情况正好相反一方面要与军工公司竞争,另一方面没有自己的制造设施,入选后还需要另外确定制造厂。这带来一系列问题:美国有能力制造步战的公司屈指可数,基本上不可能有哪一个公司不参加竞标而专心与美国陆军合作,但一旦参加竞标,与美国陆军合作就有利益冲突问题。不过最大的利益冲突还是陆军设计团队自己参加竞标,如果美国陆军发布的设计要求为自己的团队量身订造,陆军团队能利用军内人脉细化设计要求,那其他团队就事实出局了,最后选择的时候保持程序公正反而是容易的。
陆军团队不可能从概念设计到具体设计一条龙包到底,军人不可能有足够的制造过程和成本控制经验,对供应链也外行,必须拉上一个军工团队,但那样就容易造成对其他团队的不公
陆军团队在设计中也容易天马行空,但对制造过程和成本控制缺乏考虑,这本来就不是军人的长项。理想情况是组成军人-军工团队,就像塔尔的“梅卡瓦”团队一样,但这在美国做不到。美国陆军只能和一个公司组队,而不能和几个公司同时组队。这在以色列不成问题,以色列只有一个以色列军事工业公司能造坦克,而且是国营的。美国陆军如果选择一个公司联合组队,那事实上就把其他公司排除了,这是违反公平竞争法律的。
但美国的几大军工公司也确实几次给机会都把好戏唱黄,真是需要改革了。只是问题在于怎么改?不首先解决法律(实际上就是体制)问题,还真不好办。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不是装甲车辆独有的问题,空军和海军那里问题一样巨大,但那是另外的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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