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复盘摩拜单车专利侵权案

大岭 大岭IP 2019-04-29

2018年3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发布了一则消息:


北京知产法院审结涉“摩拜单车”专利侵权案


在消息中,北京知产法院称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因此,北京知产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呤云公司的起诉。


至此,呤云公司声称被侵权的两件“智能开锁”发明专利均被宣告无效,呤云公司主动撤回了在北京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请求,北京知产法院裁定驳回专利侵权起诉。尽管相关案件可能还有后续的二审程序,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摩拜单车已经连赢两局,可谓大获全胜。


那么,为什么摩拜单车可以赢得专利侵权诉讼?而原告又为何偷鸡不成反蚀把米,非但没有起诉成功,结果连专利也被无效掉了?本文力图本着中立的态度,让我们简单的复盘一下,总结两方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1. 维权阶段:双管齐下,有效利用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



可以说,在维权阶段之初,这个故事对专利权人还是非常美好的。


2017年3月7日,深圳市呤云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呤云公司)起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拜单车)的“智能锁”涉嫌侵犯其两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并就其中一项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就另一项专利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是我们中国的特色。行政保护简单高效,司法保护权威有力,专利权人充分地利用了这两种维权渠道的优点,有力的开展维权。


因为相关专利涉及到了共享单车非常核心的“扫码开车”技术,因而相关维权行动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果然,行政调查程序进行的更快。据相关报道,2017年12月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已经组织第二次口头审理,只是此次口审前,呤云公司主动撤回了请求。


而北京知产法院的诉讼程序,首先经历了管辖权异议等,直至作出上述裁定,已历时一年。实际上,本案因为广受关注,程序已经加快。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的两件专利,虽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但是,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无效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还未作出终局的判断,那为什么北京知产法院就直接驳回裁定原告的上诉了呢 ?


确实,权利人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被告往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另行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又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应该中止民事诉讼,等待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的结果。


然而,由于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程序可能会历经一审、二审等,时间很长,为了解决民事程序行政程序交叉导致专利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即: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后,北京知产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无需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并通过“另行起诉”给权利人以司法救济途径。


因此,在上述消息中,北京知产法院指出: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呤云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但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4957号决定宣告无效。即便呤云公司可能或已经针对第34957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应裁定驳回呤云公司的起诉。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被依法维持有效,呤云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呤云公司的起诉。


建议:


专利维权,可以根据情况,充分利用行政和司法的救济途径。



2. 确权阶段:专利无效,充分准备,全面出击


在被诉之后,摩拜单车对呤云公司据以起诉的两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请求:


专利1:


发明名称: 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

专利号: 201310630670.7

决定号:34304

决定日: 2017-12-20 

委内编号:4W105640

 

专利2:


发明名称: 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和方法

专利号:201310630798.3

决定号:34957

决定日: 2018-02-07 

委内编号:4W105903、4W105676


针对专利1,摩拜单车于2017年03月23日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同时提交2份对比文件的证据。


可见,在接到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通知之后,摩拜单车快速行动,很快就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自请求人提交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还给予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的机会。因此,摩拜单车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又于2017年04月24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补充了4份现有技术证据和一份公知常识证据,并提交了替换的无效意见。


最终,本案经过口审,2017年1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304号决定,宣告专利1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无效。


针对专利2,就更有意思。摩拜单车又委托了2家代理机构,分别于2017年04月01日和2017年05月27日,两次对该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


第一次无效请求提供了9份现有技术的证据,第二次无效请求提供了14份现有技术的证据。最终,专利复审委对两次无效合并口审,并于 2018年02月07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957号决定,宣告专利2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无效。


更加有意思的是,摩拜单车于2017年07月07日,委托了第4家代理机构,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呤云公司的第3件相关专利无效。


专利3:


发明名称:互联网门禁系统

专利号: 201310630795.X

决定号:34287

决定日: 2017-12-20

委内编号:4W106034


我们猜测,摩拜单车认定专利3也具有潜在的威胁,所以,尽管专利权人没有以专利3提起诉讼,但是,摩拜单车防御性地主动提起了专利无效。


委托4家代理机构,快速反应,充分举证,主动出击,摩拜单车在专利无效阶段做的非常周详,最终可以无效掉对方的专利,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也就不足为奇了。


建议:


在被诉侵权之后,可以立即无效对方专利,利用1个月的答辩期补充证据和完善无效意见,充分举证。对于有侵权风险的专利,可以主动进行无效。




3. 授权阶段:须重视专利质量,为未来维权做好准备


涉案的两件专利的权利要求1分别为:


专利1:


  1. 一种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其特征在于:

    由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通信终端组成,

    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包括:

    授权策略管理模块(201),用于管理互联网门禁系统内不同用户具有的临时用户授权的权限策略;

    临时用户管理模块(202),用于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首先进行发起方的权限检测,用以检查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然后将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范围与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对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结果不为空,则授权验证通过,反之,授权验证未通过;生成并管理临时授权令牌,管理临时用户在系统内的权限;

    消息模块(203),用于与临时用户进行消息交互;

    通信终端包括授权管理模块,用于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发起临时用户授权申请、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



专利2:



  1. 网络门禁身份识别系统,其特征在于:

    由网络门禁身份识别装置和通信终端组成,网络门禁身份识别装置和通信终端通过局域网或互联网进行通信;

    网络门禁身份识别装置,用于处理通信终端的注册并下发用户门禁身份标识给通信终端;处理通信终端的开门请求,根据用户门禁身份标识合法性验证的结果执行相应的门禁权限操作,

    包括:

    第一通信模块(301),用于连接网络,完成信息的发送和接收;

    第一数据存储模块(302),用于存储用户的注册信息、用户门禁身份标识数据;

    第一处理模块(303),用于处理用户注册、用户门禁身份标识下发及在通信终端发出开门请求时进行门禁身份标识的合法性验证、处理开门请求;

    门禁权限执行模块(304),用于执行相应的门禁权限操作;

    通信终端,用于完成用户注册操作,根据存储的用户门禁身份标识发起开门请求,包括:

    第二通信模块(401),用于连接网络,完成信息的发送和接收;

    第二数据存储模块(402),用于存储用户的注册信息、用户门禁身份标识数据;

    交互模块(403),用于用户主动发起注册请求、发起开门请求及此过程中的用户交互操作,开门请求信息中包含用户门禁身份标识数据;

    第二处理模块(404),用于完成用户注册过程、执行开门请求。



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呤云公司未申请大量专利,但是已经有意在其核心的智能开锁领域进行了较为完备的专利布局。这几件专利从不同的角度对智能开锁技术进行保护。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上述专利的有效性没能经得住专利无效的考验。这警示我们在专利申请阶段需要极其重视专利的质量。这其实也未必是专利权人的过失,可能也对专利审查机构提出更高的审查要求。我认为,合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可以有效的提高专利质量,尽管可能会降低申请人的专利授权率,但是,从长远来看,是有益于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保护的。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专利在计划采取维权行动之前,应该主动进行专利有效性的分析。如果认为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还是慎重直接起诉对方侵权,应以许可等方式与专利技术实施人进行沟通。


在计划采取维权行动之前,除了专利有效性分析之外,还应该进行完备的专利侵权分析。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2件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均没有采用单侧撰写的原则。其设备权利要求中不仅包括系统侧的特征,还包括了用户终端侧的特征,即便本案进入专利侵权判定的实体审查程序,因为摩拜单车的产品不包括用户终端,因而,摩拜单车也是明显不侵权的。


建议:


在专利申请阶段,就要主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确保专利的创造性,同时,在撰写时注意易于侵权认定,有利于我们后期的维权。


本文所有信息都基于公开渠道获得,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本案还有哪些值得探讨,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点击“阅读原文”可以查看专利2无效决定。


封面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推荐阅读


大家都看的懂的美国专利法②-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大家都看的懂的美国专利法①

7.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 |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6.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5.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 专利法司法解释及案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