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 坚定履约 |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开展涉非法销售ODS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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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湖州市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因违法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生产组合聚醚,被地方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这是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构成环境污染罪并判处刑事处罚的案件。
什么是ODS?
许多科学研究证明,工业上大量生产和使用的全氯氟烃、全溴氟烃等物质,当它们被释放并上升到平流层时,受到强烈的太阳紫外线UV-C的照射,分解出Cl.自由基和Br.自由基,这些自由基很快地与臭氧进行连锁反应,每一个Cl.自由基可以摧毁10万个臭氧分子。人们把这些破坏大气臭氧层的物质称为"消耗臭氧层物质",因其英文名称为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取其英文名称字头组成缩写,简称ODS。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要淘汰的ODS物质中,在我国生产和消费的ODS包括六类94种,这六类物质是:CFCs、哈龙、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HCFC和甲基溴。在94种ODS中,我国目前主要生产和使用的有10种,它们是:CFC-11、CFC-12、CFC-113、哈龙-1211、哈龙-1301、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HCFC-22、HCFC-141b、HFCC-142b和甲基溴。其余的ODS在我国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很小。
此次明禾公司案件中违法使用的 CFC-11就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淘汰的ODS物质种类中。据了解,因CFC-11性价比高,发泡性能好,曾被用为冰箱保温层发泡材料。1987年,联合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向全球各国开放签署《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要求2010年1月1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CFC-11。我国也发布禁令要求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并把严格执法作为巩固履约成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开展了ODS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施加高压震慑,坚定维护了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
近期,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根据市执法总队相关要求,开展涉非法销售ODS专项检查工作。对我区涉嫌非法销售ODS的企业,采取了现场检查与资料调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有效打击非法销售ODS的行为,规范区内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单位的经营活动。
下一步,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强对区内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的巡查,持续强化监督管理,一旦接到相关举报必定立即进行执法检查,对涉ODS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确保《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定书》的履约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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